發出審計報告和決定

發出審計報告和決定是審計程式中的第二十四個步驟。

根據審定的審計報告,按其違反財經法紀和經濟效益情況,作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及時下達給被審單位,並分別報送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及抄送給被審單位的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對違犯黨紀、政紀和觸犯刑律的,要連同審計報告的有關附屬檔案,移送和轉請紀檢、監察或法務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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