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為強制性標準,替代GB16548—1996,適用於國家規定的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經檢驗對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國家規定應該進行生物安全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 外文名:safety regulations for biological dealing with sick animals and sick animal products
  • 標準編號:GB16548-2006
  • 標準性質:強制性標準
前 言,正 文,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是對GB16548—1996的修訂。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國際動物衛生法典》標準性檔案的有關部分,依據相關科技成果和實踐經驗修訂而成。
本標準與GB16548—1996的主要區別在於:
——將標準名稱改為《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
——將適用範圍改為“適用於國家規定的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經檢驗對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國家規定應該進行生物安全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術語和定義”中,明確“生物安全處理”的含義;
——在銷毀的方法中增加“掩埋”一項,並規定具體的操作程式和方法。

正 文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銷毀、無害化處理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國家規定的染疫動物及其產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經檢驗對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國家規定的其他應該進行生物安全處理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生物安全處理hiosafety disposal
通過用焚燒、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學等方法將病害動物屍體和病害動物產品或附屬物進行處理,以徹底消滅其所攜帶的病原體。達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處理
3.1 運送
運送動物屍體和病害動物產品應採用密閉、不滲水的容器,裝前卸後必須要消毒。
3.2 銷毀
3.2.1 適用對象
3.2.1.1 確認為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牛瘟、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綿狀腦
病、癢病、綿羊梅迪/維斯那病、藍舌病、小反芻獸疫、綿羊痘和山羊痘、山羊關節炎腦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雞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腸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馬傳染性貧血病、豬密螺旋體痢疾、豬囊尾蚴、急性豬丹毒、鈞端螺旋體病(已黃染肉屍)、布魯氏菌病、結孩病、鴨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熱的染疫動物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動物及其產品。
3.2.1.2 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動物的屍體。
3.2.1.3 經檢驗對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銷毀的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3.2.1.4從動物體割除下來的病變部分。
3.2.1.5 人工接種病原微生物或進行藥物試驗的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
3.2.1.6 國家規定的其他應該銷毀的動物和動物產品.
3.2.2操作方法
3.2.2.1 焚毀
將病害動物屍體、病害動物產品投入焚化爐或用其他方式燒毀碳化.
3.2.2.2掩埋
本法不適用於患有炭疽等芽孢桿菌類疫病,以及牛海綿狀腦病、癢病的染疫動物及產品、組織的處理。具體掩埋要求如下:
a)掩埋地應遠離學校、公共場所、居民住宅區、村莊、動物飼養和屠宰場所、飲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區;
b) 掩埋前應對需掩埋的病害動物屍體和病害動物產品實施焚燒處理;
c)掩埋坑底鋪2 cm厚生石灰;
d) 掩埋後需將掩埋土夯實.病害動物屍體和病害動物產品上層應距地表1.5 m以上。
e) 焚燒後的病害動物屍體和病害動物產品表面,以及掩埋後的地表環境應使用有效消毒藥噴、灑消毒。
3.3無害化處理
3.3.1 化制
3.3.1.1 適用對象
除3.2.1規定的動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動物。以及病變嚴重、肌肉發生退行性變化的動物的整個屍體或胴體、內臟。
3.3.1.2 操作方法
利用乾化、濕化機,將原料分類,分別投入化制。
3.3.2消毒
3.3.2.1 適用對象
除3.2.1規定的動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動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經加工的蹄、骨、角、絨。
3.3.2.2操作方法
3,3.2.2.1高溫處理法
適用於染疫動物蹄、骨和角的處理。
將肉屍作高溫處理時剔出的骨、蹄、角放入高壓鍋內蒸煮至骨脫膠或脫脂時止。
3.3.2.2.2鹽酸食鹽溶液消毒法
適用於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和一般染疫動物的皮毛消毒:用2.5%鹽酸溶液和15%食鹽水溶液等量混合。將皮張浸泡在此溶液中並使溶液溫度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 h,1 m2的皮張用10L消毒液,浸泡後撈出瀝乾,放入2%氫氧化鈉溶液中,以中和皮張上的酸,再用水沖洗後晾乾。也可按100mL 25%食鹽水溶液中加入鹽酸l mL配製消毒液,在室溫15℃條件下浸泡48 h,皮張與消毒液之比為1:4。浸泡後撈出瀝乾,再放入l%氫氧化鈉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張上的酸,再用水沖洗後晾乾。
3.3.2.2.3過氧乙酸消毒法
適用於任何染疫動物的皮毛消毒。
將皮毛放入新鮮配製的2%過氧乙酸溶蔽中浸泡30 min。撈出,用水沖洗後晾乾。
3.3.2.2.4鹼鹽液浸泡消毒法
適用於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毛消毒。
將病皮浸入5%鹼鹽液(飽和鹽水內加5%氫氧化鈉)中,室溫(18℃~25℃)浸泡24 h,並隨時加以攪拌,然後取出掛起,待鹼鹽液流淨,放入5%鹽酸液內浸泡,使皮上的鹼中和,撈出,用水沖洗後晾乾。
3.3.2.2.5煮沸消毒法
適用於染疫動物鬃毛的處理:將鬃毛於沸水中煮沸2h一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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