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德國法學名著:德國民法總論

《德國民法總論》主要旨在滿足高年級大學生的需要。不過作者希望,它的絕大部分內容也能為有興趣的初學者所讀懂,這樣他就能夠較早地接觸到民法典其他各編的諸類問題。無論是初學者還是高年級的大學生,作者衷心地希望,讀者在閱讀的時候,除了應查閱第一編法律條款外,還應查閱書中提到的其他各編的法律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為法律體系所割裂的一般的東西和特殊的東西相逢在記憶中。

基本介紹

  • 書名:當代德國法學名著:德國民法總論
  • 作者:迪特爾•梅迪庫斯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3年3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45962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外文名:Allgemeriner Teil Des BGB
  • 譯者:邵建東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989頁
  • 開本:32
  • 定價:68.00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內容簡介

《德國民法總論》是德國民法學者迪特爾·梅迪庫斯的一部關於德國民法典總論的專著,對德國民法典總則中的諸多問題,如法律行為、權利主體、權利客體等問題進行了研究。譯者邵建東先生較好地把握了原著的精神,譯文準確、嚴謹

作者簡介

作者:(德國)迪特爾·梅迪庫斯 譯者:邵建東
邵建東,男,1962年生,江蘇常熟人。1978年考入南京大學外文系德語專業,先後獲文學學士和文學碩士學位。1986年和1995年兩次赴德國哥廷根大學進修法學,分別獲哥廷根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和法學博士學位。曾在德國馬爾堡大學擔任客座教師,講授中國法律。現任南京大學法學院暨中德經濟法研究所教授。主要從事競爭法學、民法學和中德法比較的教學和研究。

圖書目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作者中譯本序
德文第七版序
德文第一版序
翻譯凡例
主要期刊的德文縮寫與中譯名
第一編導論
第一章私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第一節公法與私法
第二節界定私法與公法的各種學說
第二章私法框架下的民法
第一節“民法”的語源
第二節民法與特別私法
第三章德國民法典框架下的總則
第一節親屬法與繼承法
第二節債法與物法
第三節總則
第四章總則的內容和法律淵源
第一節功能與內容
第二節法律淵源
第五章總則編在法律政策方面的問題
第一節設總則編的優點
第二節設總則編的缺點
第六章總則的發展與走向
第一節法律行為
第二節人法
第三節總則的其他內容
第七章總則編的文獻資料
第一節教學法上的困難
第二節總則編的教科書
第二編私法的工具
第八章概述
第一節決定自由的前提
第二節決定自由的界限
第三節自由決定的後果
第九章法律關係
第一節定義
第二節兩個要素
第三節法律關係的內容
第四節法律制度
第十章權利
第一節權利的種類
第二節權利的作用及其替代物
第十一章請求權
第一節“請求權”的雙重含義
第二節請求權與債權
第三節多數請求權
第四節請求權作為案例分析的要素
第十二章形成權
第一節形成權的獨特性
第二節形成權的合理性
第三節形成權的種類
第四節形成權的一般規則
第十三章抗辯權
第一節抗辯權的種類
第二節實體法上的抗辯權的具體問題
第十四章權利的時間限制
第一節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
第二節消滅時效
第十五章權利的內容限制
第一節各項權利的界限
第二節對權利濫用的限制
第三節禁止濫用權利的具體情形
第四節“得權”
第十六章權利的實現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正當防衛
第三節緊急避險
第四節自助行為
第五節附:擔保
第三編法律行為
第一部分總論
第十七章法律行為和私法自治
第一節行為自由、私法自治和法律行為
第二節對私法自治的評價
第三節私法自治在當今的意義
第十八章法律行為的界定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情誼行為
第三節準法律行為
第十九章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一節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決議
第二節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
……
第二部分意思表示的成立與內容
第三部分契約的成立與內容
第四部分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與效力障礙
第五部分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第六部分不確定性與計畫錯誤
第七部分代理
第八部分法律行為與主管權
第四編權利主體
第五編權利客體
附錄

序言

當代德國法學著名總序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之緣起,在乎“取法人際,天道歸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眾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長存不滅,眾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於今之一般法則。天地者,自然之謂;眾生者,乃自然所賦生靈之長,人也。而人所以居萬物之首而為生靈之長,概因其不僅是生於自然,而且還能領悟於自然,進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勞動創造受益於自然。由此而論,天地間至真至善至美,莫過於人與自然之和諧融合。正如莊子所說:“知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也。”而中國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實際表明著人類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現實的境界,此乃人類雖為萬物靈長,但又歸於萬物的本性使然。儘管不無缺憾,但卻理所當然。縱觀古往今來,可知人類始終是在理想與現實、理性與物性的矛盾狀態中存在發展。不過,人出於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確認的社會秩序,又使之在這種永遠不會解消的矛盾狀態中生存發展成為可能。
自古以來,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義,無論國人洋人、權貴庶民,眾生莫不有之;惟每人認取之價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時而異。但基於人之本性所產生的社會,無論東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於是有老子的古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臘的斯多噶哲人也說:“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屬自然之人類,本有其共同的理念與法則。以法律而言,中國、西方法律雖文化傳統各異,然畢竟都是人類社會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內涵。所以,考察法律,應著眼超越地域、國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時空的人際層面,努力發現本來屬於整個人類的理念和規範,並在此基礎上尋求並促進人與人、民族與民族、國家與國家之間越來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規可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際,天道歸一”,當為人類社會法律進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歷史度之,人類生存發展的必然趨勢是越來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結合和依賴,經濟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輔相成地迅速演進。在人類發展進程中,產生於人類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為人所認識,則人與人之間、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交往就愈可能有效和平地進行。作為人類社會的行為規範,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是人與人之間實現交往、確定關係及秩序的最重要途徑。就此而論,可斷言未來人類的發展與和平,很大程度上將取決於全人類在法律法則上的溝通與趨同。
本著取法人際或取法自然的理念,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擬系統全面地翻譯當代德國法學具有代表性的學術成果。因為德國法不僅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還與當代中國法制有著特殊的關聯。事實上,當代中國大陸、台灣的法制是基於清末民初之際的法律改制發展而來。當時採納了歐洲大陸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國法律,特別是民法、刑法居多。不僅如此,20世紀以來中國法制和法學的發展還頗受德國法制和法學的影響,現今中國法制和法學的不少思路實際都與後者有關聯。因而,中國法制建設和法學進步自然更容易從德國法制與法學中獲得啟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