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行政公署工作規則

畢節位於貴州省西北部,西鄰雲南昭通市、曲靖市,北接四川瀘州市,東靠貴陽市、遵義市,南連安順市、六盤水市。轄畢節、大方、黔西、金沙、織金、納雍、威寧、赫章、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1市7縣1區250個鄉(鎮、辦事處),國土面積26853平方公里,2007年末總人口738餘萬人。《畢節地區行政公署工作規則》是畢節地區行政工作的綱領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地區行政公署工作規則
  • 地點:畢節地區
  • 類型:工作規則
  • 施行時間:二OO七年四月一日
一、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使行署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切實履行行政職能,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制定本規則。
二、行署領導班子成員在行政工作中,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工作全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施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地委的領導下,接受地區人大工委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接受地區政協工委的民主監督,充分發揮行署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證政令暢通;堅持按照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行政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行署。
三、行署領導班子成員要自覺執行關於《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規定,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專員對副專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副專員對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
四、行署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奉公守法、清正廉潔,行政為公、勤政為民,帶頭依法當好國家公務員。
五、行署各部門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行政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做到既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行署的各項工作部署。
行署領導班子成員及其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
六、行署屬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實行專員負責制。專員領導和主持行署的全面工作,副專員協助專員工作。
七、專員召集和主持行署常務會議、專員辦公會議。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行署常務會議、專員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專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專員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行署進行外事活動。
九、專員外出期間,由行署常務副專員主持行署工作;專員和常務副專員外出期間,按排名順序依次委託其他副專員主持行署工作。
副專員外出時,應向專員或主持工作的副專員報告,其工作由專員或主持工作的副專員臨時指定其他副專員接替,並做好工作銜接。
十、專員、副專員之間要加強工作聯繫,認真負責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分管副專員需要向專員匯報或向有關副專員通報情況的,應及時匯報或通報。屬於省政府和地委、行署已經確定的方針、政策、原則、計畫範圍內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專員負責處理。副專員處理的緊急事項,處理後應及時報告專員或常務副專員。
十一、行署秘書長在專員領導下,負責協調行署的日常工作及處理專員、副專員交辦的事項,主持行署辦公室工作。
行署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專員領導下,負責本部門的全面工作。
會議制度
十二、行署實行行署常務會議、專員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制度。
行署常務會議
十三、行署常務會議由專員、副專員、專員助理、秘書長,各局、辦、委、中心的局長、主任組成。根據議題需要,各縣、市長、行署副秘書長、二級局和負有行政職能的公司及重點企業負責人可列席會議。與會人員不得由別人代替,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經批准可指定有關負責人列席。
十四、常務會議是討論和處理行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性會議,其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地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命令,研究貫徹執行的措施;
(二)研究執行地區人大工委的有關決議;
(三)討論和審定向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地委的請示、報告和行署名義發布的決定、通報等;
(四)討論提請地區人大工委審議審查的有關工作報告和向地區政協工委所作的有關情況通報;
(五)討論決定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門請示行署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和決定行署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
(七)通報經濟和社會方面的重要工作情況;
(八)討論決定行署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十五、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季度舉行一次,即每季度下一個月的中旬舉行,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由專員或專員委託常務副專員主持,出席人員須超過應出席人員的半數時方可舉行。
十六、通知列席常務會議的人員,非經批准不得由他人代替或帶助手。
十七、行署各部門提請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事前主辦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充分討論(規範性檔案應同時交行署法制辦提出意見),意見基本一致並形成書面材料,經分管專員或副專員協調和秘書長審查,專員或常務副專員同意,方能提交常務會。提交會議審議的材料應於會前三天送行署辦公室秘書科。
十八、參加會議的人員, 匯報、發言時觀點要明確,簡明扼要。匯報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小時,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十分鐘,以便會議充分討論,正確決策。
十九、常務會議討論的檔案需要修改的,在會議結束時收回,由起草單位按會議討論的意見修改,在規定時間內修改後報送行署辦公室,經行署領導審查後,再報地委審定或由行署行文。
二十、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凡未確定向外公布的,與會人員應保守機密,不得外傳。作新聞報導,需經行署秘書長同意,重大問題請示專員。對會議檔案妥善保管,不宜擴散的檔案在離會前退回。
二十一、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行署辦公室負責。每次均作記錄,議定事項應編寫紀要,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後,報專員或常務副專員審定簽發。每次會議的紀要、記錄、檔案(包括參考檔案、資料)一併存檔備查。
二十二、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門貫徹執行常務會議通過的決定和檔案的情況,應及時反饋給行署辦公室。由行署辦公室負責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
二十三、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和會務工作,由行署辦公室負責。
專員辦公會議
二十四、專員辦公會議由專員、副專員、專員助理、秘書長組成。副秘書長列席會議。其他列席會議人員,根據議題需要,本著控制會議規模,精減會議人員的原則,行署辦公室提出列席會議人員名單,經秘書長初審後,報召集和主持會議的行署領導確定。
二十五、專員辦公會議由專員或專員委託常務副專員召集和主持。專員辦公會主要是研究和通報行署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況和問題。
二十六、專員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舉行三次,即每月的第二、三、四周的星期一下午為例會時間,必要時可臨時召開。議題由專員或專員委託的常務副專員確定,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專員或常務副專員審定簽發。
二十七、提交專員辦公會審議的議題及其相關文本,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定簽署意見後,必須在星期三下午16:00時前報行署辦公室秘書科。此後提交審議的議題,除行署專員特批件外,均列入下一次專員辦公會議討論。
二十八、各縣、市人民政府和行署各部門上報專員辦公會議題時,必須同時附上涉及議題內容的列席單位名單。
二十九、凡專員辦公會討論報地委審定的議題,議題單位必須按會議討論的意見,完善相關手續後,於星期二上午12:00前送交行署辦秘書科,以便呈報地委。
三十、專員辦公會的組織工作由行署辦公室負責。
行署專題會議
三十一、行署專題會議由專員、副專員或其委託的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研究處理行署日常工作中的具體業務問題。根據會議內容通知行署有關部門,以及中央和省駐畢的部門負責人參加。
三十二、專題會議研究處理行署日常工作的具體業務問題,主要是:聽取有關工作匯報或通報情況;安排近期內的某項工作:研究處理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門向行署專題請示的事項,以及協調部門之間的重要問題。議題由會議召集和主持人確定。
三十三、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行署辦公室有關科、室、辦、隊、中心負責。會議紀要由有關科、室、辦、隊、中心擬寫、經有關副秘書長審核後,報會議召集和主持人簽發。
三十四、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由行署辦公室有關科、室、辦、隊、中心負責督辦落實。
三十五、嚴格控制以行署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及以行署辦公室、行署各部門召開的部門會議。
三十六、凡以行署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必須於會前10天將會議內容(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等)報送行署審批。以行署名義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本部門、本系統的會議,要於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將會議計畫報行署審批。
三十七、行署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各縣市人民政府的縣市長、副縣市長出席,如確需邀請各縣市人民政府縣市長、副縣市長出席的,須報專員或分管副專員批准。
三十八、行署及行署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能合併的會議儘量合併召開,而且儘量壓縮會議時間,精減會議人員,不得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開會。在不需要保密的情況下,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高效、節儉的會議形式。
三十九、凡省委、省政府及工作部門召開的重要會議,行署及行署各部門參會人員回來後,要儘快形成書面材料,提出貫徹落實建議及措施,及時向專員辦公會議匯報。
請 示 報 告 制 度
四十、行署在處理行署政務工作中,有關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財政預算的確定和調整,須經行署常務會議或專員辦公會議討論,提請地區人大工委審議審查,並向地委匯報;行署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項目的確定或調整,各工作部門的設立或撤銷(合併),涉及全區範圍和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動,應提出意見報地委審定。
四十一、行署各部門對於主管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計畫和措施,實施前應向行署請示或報告。各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門按半年和年度書面向行署報告工作情況。
四十二、行署各部門受行署委託向地區人大工委報告工作,報告稿形成經部門負責人辦公會議集體討論、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行署討論或專員、分管副專員審定。
四十三、地區人大工委、政協工委召開的會議,涉及行署工作的,專員或分管副專員必須參加。分管副專員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要向專員報告,由專員安排其他副專員參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四、行署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報送行署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黔府發〔2003〕16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運轉和辦理辦法》和《畢節地區行政公署公文運轉和辦理實施辦法》的規定。
四十五、行署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報送行署審批的公文,均由行署辦公室按照行署副專員分工呈報,由分管副專員簽署意見後,送專員或常務副專員審批。
四十六、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四十七、行署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專員或常務副專員審簽;向省政府呈報的請示、由專員或由專員委託主持工作的常務副專員審簽。
四十八、以行署名義發文,必須經分管副專員審核簽署意見後,由專員或常務副專員簽發。
以行署辦公室名義發出的規範性檔案,經專員或分管副專員審核後授權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
四十九、需要向社會公布的行署檔案,須經專員或分管副專員批准。
五十、行署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報送行署審批的公文,由各部門及各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除行署專員、副專員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部門及各縣市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行署,原則上不直接報送行署專員、副專員個人。
五十一、行署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能,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政務事宜,由部門自行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講求時效、注重實際。
五十二、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協調工作。請示行署的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要主動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後經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上報行署。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出面協調。經協調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行署,由分管副專員負責協調或裁定;如分管副專員協調或裁定不了,經專員同意,提交專員常務會議或專員辦公會議決定。
五十三、行署辦公室對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報送行署審批的檔案,要及時按程式辦理,一般在十五日內反饋辦理情況。
行署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報送行署的請示,應在十五日內批覆,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十日。
督促檢查制度
五十四、督促檢查工作按照綜合協調、依法督辦、實事求是、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行署督查室是行署領導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區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行署各部門要指定有關機構負責督查工作,建立起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歸口承辦,督查室綜合協調的行政督促檢查工作體系,上下緊密配合,搞好協調,形成便捷、暢通、有效的督查組織網路。
五十五、行署領導班子成員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把督促檢查當作抓好工作落實的重要手段,經常深入民眾,深入基層,了解真實情況,對事關全局的工作任務和重要工作環節親自組織督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真正做到求實、務實、落實。行署建立並堅持實行抓落實責任制,定期進行檢查。各部門、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督促檢查工作的領導,不斷提高督促檢查工作的水平。
五十六、督促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門要求貫徹執行或回復的事項;
(二)省委、省政府領導指示行署研究辦理的事項;
(三)地委、行署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四)地委、行署檔案中明確規定需要各部門及各縣市人民政府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五)行署重要會議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
(六)地委、行署領導同志批示要求查辦落實並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七)行署交辦的需要各部門及各縣市人民政府進行辦理落實的事項;
(八)民眾反映強烈、領導十分關注的問題;
(九)其他重要事項。
五十七、行署督查室負責督查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對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檔案,地委、行署的重要決策、重大工作部署,行署和行署辦公室檔案,行署會議決定事項及行署專員、副專員批示的落實情況。對重要事項或久拖未決的問題,行署督查室在必要時與地區監察局等有關部門組織聯合督查,促進問題的解決。凡行署專員、副專員交辦或行署辦公室轉有關部門辦理的事項,承辦單位一般應在接到交、轉辦通知後10日內反饋辦理情況,緊急重要的事項及時辦理、反饋。行署督查室要適時通報督辦情況,並將督辦工作納入對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內容。
五十八、為保證行署專員、副專員集中精力研究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地委、行署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行署專員、副專員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及各縣市召開的會議,不參加接見、照相、頒獎、剪彩及首發首映式等事務性活動。
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一般不邀請行署專員、副專員出席會議和事務性活動,確有需要,應當事先報告行署辦公室。行署辦公室要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批。
行署專員、副專員一般不為各部門的工作會議簽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情況需要請行署專員、副專員題詞、題名和簽發賀信、賀電,一般不公開發表。需要雕刻在建築物上作為永久標誌的題詞、題名,按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九、行署專員、副專員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行署組織或經行署批准的會議和活動,需要作新聞報導的,須經行署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審定。行署專員、副專員出席部門或地方的會議和活動,地區新聞單位一般不作報導。
六十、專員、副專員的出訪計畫或出國(境)考察、學習,由地區外事僑務辦公室提出報告,按規定程式逐級報批。
行署各部門的負責人出國(境)考察、學習,由地區外事僑務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報送分管副專員簽署意見後,報專員審批。工作訪問原則上不得安排順訪。
六十一、專員、副專員會見邀請來訪的國外官方人士,經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後,由接待單位向行署提出請示,行署秘書長安排;會見非官方人士,經地區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後,由接待單位向行署提出請示,行署秘書長按分工分別報專員、副專員自行決定。
會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員,由接待單位提出報告,經地區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後,由行署秘書長按分工分別報專員、副專員自行決定。會見來訪的台灣人員及華僑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報告,分別經地區台灣事務辦公室和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後,由行署秘書長按分工分別報專員、副專員自行決定。
調查研究制
六十二、專員、副專員,行署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的負責人,要圍繞行署的中心工作,圍繞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結合分管工作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切實幫助基層和民眾解決難點和熱點問題,對一時解決不了的,要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在以後的工作中逐步解決。經過研究未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報告。
六十三、調查研究要講求實效,力戒形式主義,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在調查研究中,不僅要研究調查對象所處的發展階段,而且要了解其發展趨勢,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用發展的觀點去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
六十四、專員、副專員及行署各部門負責人在外出考察工作時,要減少隨行人員,簡化接待禮儀,堅持做到輕車簡從,不搞層層陪同,不搞邊界迎送,不打歡迎標語,不接受基層贈送的禮品。
六十五、專員、副專員下基層調研,需要作宣傳報導的,報導內容必須經領導審定同意。調研活動的新聞報導,要突出主題,簡明扼要,增強時效性和指導性。
六十六、專員、副專員每年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2個月。行署各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人,也要根據各自的工作重點制定每年的調研工作計畫,認真抓好調研工作的落實。
出請
六十七、專員外出按省人民政府和地委的有關規定執行,副專員、秘書長外出時,由本人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專員報告,經批准後,由有關工作人員負責將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繫及檔案呈送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行署辦公室秘書科,由秘書科通報其他行署領導。行署副秘書長外出時,由本人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分管副專員和秘書長報告,經批准後,須向行署辦公室秘書科通報行止日期。
六十八、行署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外出(區外三天以上)時,由本人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分管副專員報告;各縣市人民政府縣、市長外出時,由本人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專員或常務副專員報告,經批准後,須向行署辦公室秘書科通報行止日期。
政務公開制度
六十九、行署實行重大事項決策公開制度。重大事項決策的公開內容是:
(一)全區性的重要事項、重大決策以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二)全區經濟社會管理的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及出台其他政策措施。
(三)事關民眾切身利益或民眾普遍關心的重大事項。
(四)機構設定、職能和設定依據的變動以及機構改革涉及人員調整變化情況。
(五)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重要行政執法行為的處理和執行情況;
(六)行署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重要物資招標採購、重大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和社會公益事業重大投資建設以及對國有土地處置情況;
(七)其他需要公開的重要事項。
七十、行署領導班子成員和各有關部門要把政務公開作為提高依法、民主、科學行政能力的重要措施,定期不定期地採取明查與暗訪、一般與個別、督查與調研相結合等形式,以求真務實的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縣市、各部門政務公開工作的真實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監督各縣市、行署職能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應當公開的各種事項,督促各縣市、各部門依法糾正不真實、不符合政策規定或與上級規定相牴觸的公開內容。
七十一、嚴格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附 則
七十二、本工作規則於二OO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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