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畢節地委 畢節地區行署關於進一步搞好金融服務林業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實施地區,辦法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實施地區

畢節地區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畢節地委 畢節地區行署關於進一步搞好金融服務林業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畢節地區境內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森林資源資產,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資產以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產。

第四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是指評估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在評估基準日,對特定目的和條件下的森林資源資產價值進行分析、估算,並發表專業評估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五條

(二)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中外合資或合作;
(三)森林資源資產出資進行股份經營或聯營;
(四)森林資源資產從事租賃經營;
(五)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擔保或償還債務;
(六)收購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
(七)涉及森林資源資產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非國有、非集體經濟組織在森林資源資產轉讓等經濟活動中是否進行評估,由當事人雙方自主決定。

第七條

從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須經2名以上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人員共同簽字方能生效。簽字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人員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承擔相應責任。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由財政部門會同林業部門進行管理和監督。
涉案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鑑定,由司法行政部門核准和監理。

第八條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託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貸款金額在10—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託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提供評估諮詢服務,出具評估諮詢報告;貸款金額10萬元以下的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物價值可以不評估,由抵押人和貸款人縣級機構雙方共同認定,也可以請林業部門出具評估諮詢報告;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具體操作程式和方法,遵照資產評估準則及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執行。

第九條

評估工作必須遵循保密性、公平性、科學性、客觀性、獨立性和可行性的原則。與評估當事人或者相關經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不得參與評估業務。

第十條

在地、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心。地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心及各縣(市、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心是本地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業機構,接受評估委託,開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

第十一條

(一)立項申請。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占有單位,需經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評估委託。評估委託應提交委託書、有效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和其他有關材料。
1、評估委託書的內容包括評估目的、對象與範圍、基準日、時間和要求等。
2、有效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是指以具有相應級別調查設計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當年調查,並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使用的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二類調查)、作業設計調查(三類調查)成果,或按林業資源管理部門要求建立並逐年更新到當年,且經補充調查修正的森林資源檔案資料編制,並由林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森林資源資產清單以小班為單位編制。評估有效期內將採伐的林木資產清單必須依據作業設計調查成果編制。
3、其他有關資料
(1)森林資源資產林權證書。
(2)林業基本圖、林相圖、作業設計調查圖。
(3)作業設計每木檢尺記錄。
(4)有特殊經濟價值的林木種類、數量和質量材料。
(5)當地森林培育、森林採伐和基本建設等方面的技術經濟指標。
(6)林木培育的賬面歷史成本資料。
(7)有關的小班登記表複印件。
(8)按照評估目的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觀資產資料等。
評估機構要對委託方所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的編制依據、資料完整性和時效性進行核驗,核驗合格後方可接受委託,並與委託方簽署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委託協定。
(三)資產核查。資產評估機構受理委託後,應對委託方提交的資產清單進行核查(賬面核查和現場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進行評估。
1、營林生產技術標準、定額及有關成本費用資料。
2、木材生產、銷售等定額及有關成本費用資料。
3、評估基準日各種規格的木材、林副產品市場價格及其銷售過程中稅、費徵收標準。
4、當地及附近地區的林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出租的價格資料。
5、當地及附近地區的林業生產投資收益率。
6、各樹種的生長過程表、生長模型、收穫預測等資料。
7、使用的立木材積表、原木材積表、材種出材率表、立地指數表等測樹經營數表資料。
(五)評定估算。在有關資料達到要求的條件下,評估機構對委託單位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進行評定和估算。
(六)提交評估報告書。資產評估機構對評定估算結果進行分析確定,撰寫評估說明,匯集資產評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書,並提交給委託方。
(七)驗證確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驗證確認。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占有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確認資產評估結果。
(八)建立項目檔案。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檔案及資料分類匯總、登記造冊,建立項目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評估機構檔案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評估基本方法:
(一)重置成本法。屬用材林幼齡林資源資產的主要評估方法。
(二)收益現值法。屬用材林中齡林、近熟林資源資產的主要評估方法。
(三)現行市價法。屬用材林成過熟林資源資產的主要評估方法。
(四)清算價格法。根據林業企事業單位清算時森林資源資產的變現價格確定評估價。
(五)國家允許的其它方法。

第十三條

經核准或備案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結果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十四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的批覆確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畢節地區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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