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縣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永平縣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加強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範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平縣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 通過時間:2008年4月1日
  • 施行時間:2008年7月1日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永平縣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4月1日縣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永平縣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規範集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財企〔2006〕529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涉及集體性質的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資源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集體森林資源資產,是集體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資產以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無形資產。
第四條集體性質的森林資產評估項目,須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森林資源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需要進行評估:
(一)因自然災害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二)盜伐、濫伐、亂批濫占林地人為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失的;
(三)占有單位和個人要求評估的。
第六條森林資源資產產權持有當事人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七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
(二)具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員;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
(四)與森林資源資產當事人無經濟利益關係。
第八條資產評估機構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從事評估業務應當遵守保密和實事求是的原則,保持獨立性。與評估當事人或者相關經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不得參與該項評估業務。
第九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准;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範圍與經濟行為批准檔案確定的資產範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森林資源資產產權持有當事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檔案、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第十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森林資源資產產權持有當事人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將備案材料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自評估基準日起3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一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檔案材料:
(一)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送審專用材料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檔案;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准;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範圍與經濟行為批准檔案確定的資產範圍是否一致;
(五)森林資源資產產權持有當事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檔案、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十三條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材料是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定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主要依據。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周年。
第十五條森林資源資產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
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
第十六條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評估的資產範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範圍是否一致;
(二)森林資源資產產權持有當事人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檔案、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四)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五)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評估工作底稿;
(七)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八)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九)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度底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通報相關部門,並上報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永平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施行時間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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