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鳳岐

田鳳岐

田鳳岐,男,畢業於北京政治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曾任遼寧省瀋陽市委副書記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2002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逮捕。2003年5月12日至13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田鳳岐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田鳳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鳳岐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職業:官員
  • 畢業院校:北京政治學院(前身為中國政法大學)
  • 從政期間:1996-2002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貪污受賄,罪行認定,犯案經過,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20世紀60年代末畢業於北京政治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
先後擔任過遼寧省建昌縣委辦公室主任、朝陽地區司法局副局長、局黨組書記、司法廳副廳長、省委政法委秘書長、省委政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正廳級)、瀋陽市委副書記等職務。
1996年1月至1999年2月,任瀋陽市委副書記
1999年2月至2002年1月,任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副省級)。
2002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逮捕。

人物事件

貪污受賄

田鳳岐自幼生長在農村,家境貧苦。後來他雖然上學、做官走進城市,但他仍一貫保持著山里人淳樸節儉的品性,很少去一些高檔消費場所,社會上也沒有什麼花邊新聞或不良傳言。因此,田鳳岐在中紀委調查組找他談話的初期“叫板”道:“你們查吧,或許能查出一個清正廉潔的好幹部!”可是,田鳳岐對自己的家庭、尤其對兒子則毫無原則可言——他所受賄的330多萬元財物中,有230多萬元是由兒子經手或享用的;有100多萬元是由妻子“笑納”的。
田豐是田鳳岐的獨生子,1990年高考名落孫山後,田鳳岐通過關係將他送進了遼寧省武警總隊當兵。由於田豐是省委政法委領導的兒子,便受到別人的格外“關愛”,入伍8個月就被選送進某武警指揮學校學習,畢業後被分配到武警某部政治處當幹事,1992年又調到邊防檢查站當檢查員。1994年,田豐被提拔為連職幹部
1998年,田豐轉業到地方時,田鳳岐已是瀋陽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書記。他想讓田豐到市安全局工作,但田豐養尊處優慣了,覺得機關再好也不自在,薪水“太少”。在他看來,憑著老爸擔任市委副書記的“資源優勢”,自己經商肯定能掙大錢,於是他提出要“下海”做老闆。
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田鳳岐知道領導幹部的子女是不允許經商辦企業的。但他在外面叱吒風雲,在家裡卻管不了老婆孩子,最終還是同意田豐“下海”經商。
1998年,田豐聽說瀋陽市要發放新計程車指標,認為這是個比較穩妥的掙錢機會,便要老爸給主管副市長馬向東打電話申辦計程車公司。田鳳岐正愁兒子剛剛“下海”無可靠的經濟來源,就請馬向東在計程車“上線費”問題上予以照顧。常務副市長馬向東當即批了50個計程車指標給田豐,至於“上線費”則允許先交一半。田豐僅此一項就“節省了”260萬元的周轉成本計程車公司成立後,田豐即把部分計程車指標轉手倒賣,獲利頗豐。權力使他轉瞬間由一個身無分文的軍轉幹部,搖身一變成了闊老闆。
為官多年的田鳳岐雖未經過商,卻也懂得做買賣。他想:像自己兒子這樣一天買賣沒做過的人,就想單挑獨來,搞不好不僅賺不到錢,反而會被商海“淹死”。因此,他要物色一個人帶一帶自己的兒子。當他遇到商界的田華啟後,田鳳岐便覺得這個人似乎比較靠得住,兩人就開始了攜手合作。

罪行認定

1997年5月至1998年11月,田鳳岐在擔任中共瀋陽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申請銀行貸款、成立房地產公司、職務晉升等方面牟取利益,單獨或通過親屬收受他人賄賂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54萬餘元。
1999年6月至2001年8月,在擔任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法院辦公大樓工程設計、工程裝修等方面牟取利益,單獨或通過親屬收受他人賄賂的財物折合人民幣76萬餘元。綜上,田鳳岐收受他人賄賂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30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2003年5月12日至13日公開審理此案,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田鳳岐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田鳳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犯案經過

田鳳岐利用其任瀋陽市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田華啟、何樹義等人謀取利益,從中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2540711.5元。
1997年5月,瀋陽廣田外貿公司(私營企業)經理田華啟向建設銀行瀋陽分行城內支行申請貸款人民幣500萬元,請求被告人田鳳岐幫忙,田鳳岐便以田華啟是其親屬的名義,要求建設銀行瀋陽分行及城內支行的負責人田某對田華啟的貸款給予關照。同時,田鳳岐又按照田華啟和銀行方面的要求,要時任瀋陽市建委副主任的寧某為城內支行招攬存款2000萬元。1997年7月,田華啟在得到了500萬元貸款後,為感謝田鳳岐,在田鳳岐家中送給田鳳岐的妻子張振芹15萬元人民幣。事後,張振芹將此情況告訴了田鳳岐。
1997年6、7月間,田華啟欲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為了能夠取得市建委的批件,田華啟請求田鳳岐幫忙,田華啟找到市建委的寧某,寧便安排其下屬的工作人員給田華啟辦理了同意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批文和資質證書。1997年11月13日,田華啟個人所有的成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工商機關註冊成立。成城公司成立後,為了尋找開發用地,田華啟又請求田鳳岐幫忙,田鳳岐為此打電話給時任瀋陽市城建局的楊某。後經楊某推薦,1998年2月,田華啟與瀋陽市瀋河區建委簽訂了開發瀋陽市工商局附近的一塊公建土地的“聯建契約”(該土地早在1993年就已經立項)。為了迴避重新審批立項並繼續享受原來的優惠政策,田華啟再次請求田鳳岐幫忙,田鳳岐為此找到時任瀋陽市市長兼任市房地產開發領導小組組長慕綏新,請慕對此開發項目給予照顧,慕綏新對此項目做了批示。根據批示,市建委同意成城公司緩交全部建設費用,計人民幣165.1萬元;市規劃土地管理局同意對成城公司開發項目按照1993年的土地出讓金標準執行,比按1998年當時瀋陽市國有土地出讓金標準少收了人民幣1772047元,同時還同意成城公司緩交80%的土地出讓金,計人民幣932402元。
田華啟為感謝田鳳岐在房地產開發方面給予的幫助,先後送給田鳳岐一輛走私的日本產尼桑風度牌轎車,價值人民幣17.8萬元;人民幣80萬元及兩套位於成城花園的住房,價值分別為人民幣925957.5元和466754元。
1998年11月,瀋陽市地稅局擬提拔一批分局副局長,時任該局稽查科科長的何樹義便通過張進(田鳳岐之女婿)到被告人田鳳岐家請求其幫忙,並送給田鳳岐人民幣2萬元。田鳳岐找到時任瀋陽市地稅局負責人李某,要求對何樹義提拔的事給予考慮,李表示會給予考慮。1998年12月21日,經地稅局黨組會研究,何樹義被提拔為瀋陽市地稅局和平分局局長助理。1999年4月,經李某提議該局黨組會研究,任命何樹義為瀋陽市地稅局鐵西分局副局長。
田鳳岐利用其任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之職務便利,為王平生張鵬程、賈福貴、郭旭輝、梁濤、劉文石謀取利益,從中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765326.6元。
1999年8、9月間,瀋陽市商業銀行行長王平生為該行所涉及的一起被執行案件,找到時任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被告人田鳳岐,請求田幫助協調此案。田鳳岐便安排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庭長張鵬程具體處理了這個案件。事後,王平生為了感謝田鳳岐,到田鳳岐辦公室將2000美元送給了田鳳岐。
1999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醞釀成立執行局(執行局長為副廳級)。該院執行庭庭長張鵬程幾次找到田鳳岐提出自己要任執行局長,並先後親自或安排其胞弟張鵬宇給田鳳岐送錢物。2000年初,借田鳳岐搬家之機,由張鵬宇為田鳳岐家購買了價值人民幣3.8萬元的家具;2000年7月3日,借田鳳岐過生日之機,張鵬程在田的生日宴會上送給田鳳岐妻子張振芹人民幣1萬元,張振芹將此情況告訴了田鳳岐。2000年11月,又由張鵬宇給正在北京中央黨校學習的田鳳岐送人民幣5萬元。2001年5月,張鵬宇再次到田鳳岐家送給田1萬美元。
2001年8月27日,在田鳳岐主持召開的關於推薦執行局長人選的院黨組會上,形成了推薦張鵬程為執行局長人選的黨組決議,並上報省委組織部。2001年8月30日,張鵬程被任命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
2001年10月,因中紀委特偵組調查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基建方面的有關問題,田鳳岐便讓其秘書到深圳將其所收受的5萬元人民幣退給了張鵬宇。2002年初,在得知中紀委特偵組對其問題調查的情況下,田鳳岐又找到張鵬程,以退還張鵬宇為田家購買家具款的名義退給其人民幣4萬元。
1999年初,軍隊轉業幹部賈福貴為能分配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而通過張進找被告人田鳳岐幫忙,田鳳岐表示同意。後經田鳳岐主持的院黨組會研究同意接收賈福貴等轉業幹部。為此,賈福貴和其妻於2000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到田鳳岐家,送給田鳳岐人民幣5萬元。
2001年初,在查處瀋陽市副市長馬向東案件期間,田鳳岐讓張進將5萬元人民幣退還給賈福貴夫婦。
1999年下半年,瀋陽新大陸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系民營企業)總經理郭旭輝得知省高級人民法院要建新辦公樓,便通過田華啟找到被告人田鳳岐幫忙,想承攬辦公樓的設計工程,田鳳岐表示歡迎其投標。2000年1月底,田鳳岐主持院黨組開會研究後確定了新大陸公司的設計方案中標。同年3月,郭旭輝通過田華啟將人民幣42萬元以張振芹的名字建立了一個活期儲蓄存摺,由田華啟到田鳳岐家送給了張振芹。事後,張振芹將此存摺給了其兒子田豐,田豐將這42萬元全部提出,用於購車等使用。事後,張振芹將此事告訴了田鳳岐。2000年5月16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新大陸公司簽訂了辦公樓工程設計契約,設計契約總金額為人民幣280萬元。
2000年7月3日,瀋陽金鷹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系私營企業)經理梁濤為通過被告人田鳳岐幫忙承攬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樓的裝修工程,借田鳳岐過生日之機,到田鳳岐辦公室,送給田人民幣2萬元。2001年春節放假期間的一天,梁濤與其妻來到田家,將從香港購買的一架尼康牌照相機送給了田鳳岐,梁濤告訴田鳳岐,他已經以深圳市設計裝飾工程公司的名義參加了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樓裝飾工程的投標,田鳳岐表示“到時候我給你考慮”。2001年4月,田鳳岐在聽取基建處匯報將省高級人民法院西大廳的裝修工程確定由梁濤公司承擔時表示同意。隨後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梁濤便簽訂了中標契約。尼康牌照相機經估價價值人民幣8000元。
1999年6月,經田鳳岐提議,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研究同意調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副主任劉文石到省高級人民法院機關事務管理處任副處長兼任賓館總經理。劉文石為了感謝田鳳岐將其調到省高級人民法院,並為以後能得到提拔重用,於2001年春節前,在田鳳岐辦公室,將7萬元人民幣送給田鳳岐。
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997年5月至1998年11月,被告人田鳳岐在擔任瀋陽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申請銀行貸款、成立房地產公司、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從中單獨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萬元,通過親屬收受他人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2520711.5元。1999年6月至2001年8月,被告人田鳳岐在擔任遼寧省瀋陽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法院辦公大樓工程設計、工程裝修、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從中單獨收受他人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297326.5元,通過親屬收受他人賄賂的款物折合人民幣46.8萬元。被告人田鳳岐共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3306038元。

一審判決

田鳳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瀋陽市委副書記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丹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鳳岐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被告人田鳳岐作為國家機關高級領導幹部,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應依法懲處。根據被告人田鳳岐受賄的數額、贓款已全部追繳、大部分受賄是親屬收受後才告知其本人、一部分贓款在案發前已退給行賄人及有悔罪表現等情節,2003年5月15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田鳳岐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追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田鳳岐因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3306038 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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