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認證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產品質量認證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在1992.01.30由國家技監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產品質量認證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技監局
  • 頒布時間:1992.01.30
  • 實施時間:1992.01.30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產品質量認證(以下簡稱認證)檢驗機構的管理,保證認證檢驗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行業(部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地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凡經省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並具有對有關產品進行評價或者檢驗工作實踐的,均可以向有關認證委員會申請承擔認證檢驗任務。
第三條 具備第二條規定的檢驗機構,應當向有關認證委員會提交以下資料:
(一)按規定格式填報的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省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計量認證、審查認可證書;
(三)申報認證檢驗項目的標準及其對每類產品進行評價或者檢驗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承擔認證檢驗任務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質量手冊。
根據需要,認證委員會還可以要求檢驗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實驗室及其從事檢驗工作的歷史資料;
(二)實驗室服務的範圍和對象;
(三)曾從事研製、諮詢、技術服務等方面的資料;
(四)其他部門對該實驗室認可的資料。
第四條 認證委員會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申請承擔認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員對實驗室技術能力進行確認。
第五條 實驗室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執行認證委員會下達的檢驗任務;
(二)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認證產品檢驗報告;
(三)允許認證委員會代表進入實驗室觀察檢驗過程,進行合理的審核試驗,驗證實驗室的檢驗能力;
(四)允許查閱實驗室內部驗證和審核試驗的原始試驗記錄以及質量手冊。
第六條 實驗室的人員、設備和檢驗範圍發生變動,不符合評審條件的,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重新評審、變更認可範圍或者取消資格證書。
第七條 認證委員會應當對承擔認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並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第八條 承擔認證任務的檢驗機構必須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必須保守認證產品的技術秘密,並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不得從事認證產品的開發和對外諮詢業務。
第九條 被取消認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兩年後方準許重新申請承擔認證檢驗任務。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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