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的安全性

是指產品在使用、儲運、銷售等過程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免受傷害或損失的能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產品的安全性
  • 前提:使用、儲運、銷售等過程
  • 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 保證:法律、規保證 技術保證
安全性能,法律條例,

安全性能

什麼是產品?
產品是指向市場提供的能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一切東西,包括實物、服務保證、思想等各種形態。
有以下含義:
實物或服務及其相關的說明與保證;
什麼是安全?
安全是指不會引起死亡、傷害、職業病,或設備損壞、財產損失或環境危害的條件。
有以下含義:
1、 對人不產生危害、不導致危險、不造成損失、不發生事故的各種事物;
2、 脫離不可接受的傷害風險;免除損害、傷害或損失條件;
3、 消除能導致人員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引起設備或財產損失,或危害環境的條件。
如何保證產品的安全性能?
1、法律、規保證
2、技術保證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四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十五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相應予以標明;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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