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責任,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生產的產品、出售的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該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責任,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生產或出售的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該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裡規定的就是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是在19世紀中葉英美兩國判例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民事責任。它最初是作為契約責任來對待的,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係被視為是構成產品責任的前提。1842年英國"溫特博特姆訴賴特"案首創的"無契約,無責任"原則在英美法中奉行了近百年之久。"無契約,無責任"原則限制、剝奪了一些與產銷人無契約關係的缺陷產品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權,其保護的重心是產銷人,適應和反映了當時資本主義國家大力發展生產的要求。進入20世紀以後,隨著生產的高度發展和消費者保護運動的日益高漲,立法者和司法者逐步將保護消費者權益放到了重要的地位。20-30年代,英美兩國法院率先開始適用侵權行為理論來處理產品責任案件。按照這一理論,只要產品因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不論受害人與產銷人是否有契約關係,都將按照一定的歸責原則追究產銷人的責任。近年來,各國通過立法和司法實踐,已形成了共識,即產品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產品責任糾紛應由專門的產品責任法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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