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甘肅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經甘肅省政府同意印發,2016年11月15日印發的《甘肅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16〕189號)同時廢止。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甘政辦發〔2022〕1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2016年11月15日印發的《甘肅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16〕189號)同時廢止。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月28日

檔案全文

甘肅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健全我省輻射事故應急機制,科學有序、及時高效處置輻射事故,降低和減輕事故的損害和影響,保障公眾及從業人員安全和健康,保護輻射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甘肅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全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輻射事故的應對工作。
輻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設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質造成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運輸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3)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和處置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4)鈾(釷)礦及伴生礦開發利用中發生的環境輻射污染事故;
(5)可能對我省環境造成輻射影響的省外、境外輻射事故;
(6)國內外涉核太空飛行器在我省境內墜落造成環境輻射污染事故;
(7)各種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
乏燃料運輸相關活動不屬於本預案適用範疇,可參照相關核事故應急預案處理。
1.4應急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回響,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工作原則。
2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等級。
2.1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4)對我省境內可能或已經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的太空飛行器墜落事件或境外發生的輻射事故。
2.2重大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2.3較大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2.4一般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局部輻射污染後果;
(4)鈾(釷)礦開發利用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
(5)測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撈不成功進行封井處理。
3組織指揮體系
3.1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
設立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全省輻射事故應對處置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生態環境廳廳長、省應急廳廳長任副總指揮,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核安全局)、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根據輻射事故處置需要,可視情增加省委軍民融合辦(省國防科工局)、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政府國資委、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蘭州海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輻射事故應急辦”)設在省生態環境廳(省核安全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的日常工作,省生態環境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省輻射事故應急辦下設綜合協調組、監測處置組、專家諮詢組、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輿情信息組、後勤保障組,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牽頭組成,負責具體落實應急期間的回響行動。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體系如下圖。
甘肅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體系
3.1.1省應急指揮部職責
(1)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工作;
(2)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輻射事故應急指示和要求;
(3)負責向省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及時報告應急信息,批准向省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報告應急工作情況;
(4)負責指揮省內特別重大、重大、涉及跨省或跨市州區域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工作;
(5)批准特別重大、重大、涉及跨省或跨市州區域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行動的啟動和終止;
(6)對影響範圍較大的輻射事故,決定採取有效的公眾防護和處置措施;
(7)負責輻射事故信息公開,做好社會維穩工作;
(8)必要時負責統一領導超出事故屬地市州政府處置能力的較大事故應對工作,指導全省其他輻射事故應對工作;
(9)根據實際需要,建議省政府向國務院和生態環境部、駐甘解放軍、武警部隊及外省(區、市)請求支援。
3.1.2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科普宣傳、社會宣傳、新聞報導等工作,承擔應急回響中輿情信息組職責;負責組織輻射事故應急相關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地方政府發布信息,做好宣傳報導;按照職責要求,制訂本部門應急行動方案。
(2)省委網信辦:配合指導做好網路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工作。
(3)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協調地方公安部門承擔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中安全保衛組職責;應急回響期間視情提升社會治安和安保級別,依法處置謠言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行為;負責丟失、被盜、失控放射源等違法犯罪案件的偵辦工作,必要時負責放射性物質運輸的安保工作;參與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理和處置工作,涉嫌犯罪的負責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配合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按照職責要求,制訂本部門應急行動方案。
(4)省財政廳:負責由省級承擔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能力建設、應急回響等經費保障工作,包括輻射事故應急演練、業務培訓、應急物資儲備、事故調查、監測、評估處置等項目經費保障。
(5)省生態環境廳(省核安全局):承擔制、修訂省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任務,牽頭做好本省輻射事故應急監測能力建設及各項應急準備工作;承擔省輻射事故應急辦職責,負責輻射事故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應急回響時承擔綜合協調組、監測處置組職責,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專家成立專家諮詢組,配合輿情信息組工作,協調開展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省內特別重大、重大、涉及跨省或跨市州區域輻射事故的輻射環境監測,牽頭聯合相關部門做好事故處理及原因調查工作;負責向省應急指揮部提出保護公眾和保護環境的措施建議;配合公安部門做好丟失、被盜、失控放射源的追繳工作;配合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監督檢查全省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及輻射應急能力建設工作,必要時指導市州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和應對行動;組織開展輻射事故應急培訓與演練工作。
(6)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地方衛生健康部門開展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及後期受照人員的觀察、治療,承擔應急回響中醫療救護組職責;負責組織開展公眾防護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必要時開展對飲用水、食品的放射性監測;組織開展對受到輻射影響的公眾提供心理諮詢服務等工作;配合做好新聞發布工作,提供輻射事故醫療救治相關數據;按照職責要求,制訂本部門應急行動方案。
(7)省應急廳:配合做好由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工作;參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按照職責要求,制訂本部門應急行動方案。
(8)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
根據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和事故處置需要,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省應急指揮部指令並結合自身業務範圍開展相應工作。
3.1.3省輻射事故應急辦職責
(1)承擔省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貫徹執行省應急指揮部的決策與指令,綜合協調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應急回響行動及應急期間後勤保障工作;
(2)簽署向省應急指揮部報送的檔案及建議,審核向省政府、生態環境部提交的報告和向社會公開的信息;
(3)組織開展對應急回響、事故處理措施的監督、跟蹤和評價;負責處理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期間的信息和應急回響終止後各專業組上報的總結報告的匯總,並負責應急回響總結報告編制、報送等工作;
(4)根據輻射事故實際情況,必要時指導省內較大、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工作;
(5)承辦省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3.1.4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各組職責
(1)綜合協調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核安全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配合組成。
主要職責:具體承擔省輻射事故應急辦檔案處理、信息報送、通信聯絡和組織協調等工作;應急回響終止後,負責總結報告匯總、編制、報送等工作;負責組織輻射事故調查工作,匯總相關單位調查處理報告,向指揮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
(2)監測處置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核安全局)牽頭組成,省公安廳、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等必要時作為成員單位參與輻射事故處置工作。
主要職責:制定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方案,負責開展事故期間現場調查及應急監測工作;負責輻射事故的危害評價、影響範圍劃定、結果分析等方面的預判工作,確定應急回響終止的監測指標;監督事故處置過程,必要時經省應急指揮部批准直接組織開展輻射事故處置工作;根據現場事故處置實際情況,必要時提出申請屬地第三方相關社會技術力量支援的建議,並根據指令協調屬地政府落實;根據需要完成放射性物質收貯工作;必要時根據指令,可直接支援、指導市州較大、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監測及處置工作。
(3)專家諮詢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核安全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或聘請科研單位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為省應急指揮部提供技術諮詢,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配合做好公眾宣傳和專家解讀工作;為全省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應急回響、現場處置、搶險救援、現場防護及善後處理等提供技術支持;根據監測結果,研判事故後果;審查各專業組應急方案並提出意見;指導、審定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置方案。
(4)安全保衛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組成。
主要職責:承擔現場保護、警戒、隔離、交通管制等任務,負責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配合開展對輻射事故原因和相關人員的現場調查取證工作,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配合相關部門組織受事故影響群體的疏散工作;必要時負責做好放射性物質運輸的安保工作。
(5)醫療救護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確定輻射事故導致健康危害的性質、程度及其影響人數和範圍;根據發生輻射事故的輻射物品種類、危害特性、影響範圍、處置方式方法等,制定並組織實施應急救護措施,指導現場應急工作人員和受事故影響群體的輻射防護,發放所需藥品和防護用品;負責對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劑量照射人員的醫療救護;指導和協助開展對現場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
(6)輿情信息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生態環境廳(省核安全局)配合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期間科普宣傳、社會宣傳和專家解讀工作,保障媒體採訪和公眾諮詢;負責起草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文稿和有關輻射事故的新聞發布稿件;負責組織開展應急回響中相關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地方政府發布信息;負責組織開展應急期間的輿論引導工作。
(7)後勤保障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核安全局)、屬地政府聯合組成。
主要職責:根據總指揮指令,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核安全局)負責協調落實總指揮部後勤保障工作;屬地政府負責落實現場指揮部後勤保障工作。
3.2市州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各市州政府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甘肅省有關輻射事故應急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省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要求;落實應急回響期間的後勤保障和善後處理工作,配合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各組做好應急回響、處置等工作;
(2)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較大、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和信息發布及輻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協助配合本行政區域內其他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4)完成省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其他應急任務。
4應急回響
4.1事故報告
輻射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方案,控制現場並採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置,同時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公安和衛生主管部門報告,並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填寫輻射事故初始報告表上報縣級人民政府和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逐級上報至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時立即組織對輻射事故進行核實,確認後按規定及時報告。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屬於特別重大或者重大輻射事故的,應按規定立即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同時通報省級公安和衛生主管部門、上報生態環境部。市、縣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按規定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輻射事故後,省級人民政府應在4小時內報告國務院;特殊情況下,事故發生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並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應急回響終止後,當地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繼續逐級報告事故後續處置的相關情況。
4.2應急啟動
特別重大、重大、涉及跨省或跨市州區域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工作,由省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較大、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工作由市州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市州事故處置能力不足時可請求省應急指揮部派相關專業組支援。
應急回響啟動指令由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報請同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發布。回響過程中,可根據事故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及時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能力不足或回響過度。
省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回響後,根據總指揮指令,相關成員單位派員赴總指揮部開展回響工作;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及綜合協調組、專家諮詢組、輿情信息組、後勤保障組等各專業組在總指揮部開展回響工作,監測處置組、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趕赴現場開展回響工作;事故現場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根據總指揮指令結合現場實際,統一協調指揮現場各應急組織的回響行動,現場指揮員由總指揮確定,通常由屬地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必要時可由監測處置組組長臨時替代。
4.3主要回響行動
省應急指揮部應急回響行動主要包括指令下達、協調聯絡、事故研判、輿情分析、信息報送等內容,由省輻射事故應急辦相關專業組根據各自職責實施;省應急指揮部其他相關成員單位可根據事故進展需要和總指揮指令,及時派出相關應急人員參與應急回響工作。
現場應急回響行動主要包括應急監測、事故處置、安全保衛、醫療救護、人員防護、應急疏散等內容,由現場各專業組根據各自職責分別組織實施,現場指揮員負責對現場行動的統一指揮和協調。必要時,總指揮部可派遣專家諮詢組有關專家趕赴現場,參與現場應急回響工作。
4.3.1事故處置
輻射事故責任單位為事故處置的第一責任主體,事故發生後,責任單位應立即開展事故處置工作,採取應急相關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
在下列情況下,省、市州政府應急機構應及時介入,在省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由監測處置組具體實施,阻斷污染源頭、控制污染範圍,完成事故處置工作:
(1)輻射事故不能在第一時間落實到責任單位或無責任單位;
(2)輻射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置能力不足或完全不具備處置能力;
(3)輻射事故責任單位出於自身利益考慮,事故處置措施不能滿足保護環境和公眾健康要求。
事故處置結束後,各級政府應及時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落實相關損害賠償。
4.3.2應急防護與疏散
根據輻射事故性質與特點等實際情況,現場指揮部應依據監測數據在第一時間劃分監督區和控制區,明確應急人員和公眾安全防護區域,向總指揮部提出公眾安全防護措施。
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戴相應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當研判輻射事故影響範圍較大時,現場指揮部應及時上報總指揮部,根據指令協調當地政府開展應急疏散工作。
疏散時應結合事故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和重點防護區,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並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醫療條件,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4.3.3信息公開與社會維穩
輻射事故發生後,為避免造成社會恐慌,應根據需要及時做好相關信息公開工作,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事故情況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信息公開的同時,應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4應急狀態的終止和程式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即滿足應急狀態終止條件:
(1)確認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或可控;
(2)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達到應急狀態終止條件後,由原發布啟動應急回響的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批准,由總指揮下達應急回響終止指令,進入應急總結及事故後恢復工作。
如在事故發生地,丟失放射源始終無法找到或無法回收,輻射環境影響需經長期處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況發生,事發地政府應上報省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批准可視情適時終止應急回響,對放射源的後續查找及輻射環境影響控制等任務轉入屬地政府日常工作中開展,相關事故信息應視情及時向公眾發布,避免產生社會恐慌。
4.5終止後的行動
應急狀態終止後,相關單位和部門應根據省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實際情況,協同開展以下工作:
(1)評價事故對環境和公眾造成的影響,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有計畫的輻射環境監測,審批、管理必要的區域去污計畫和因事故及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計畫並監督實施;
(2)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行動;
(3)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調查原因,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4)根據實踐經驗,適時對應急預案及相關實施程式進行修訂。
4.6總結報告
應急狀態終止後,各應急組應在2周內向省輻射事故應急辦提交本組的總結報告。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在1個月內向省應急指揮部提交總結報告。省應急指揮部在收到省輻射事故應急辦總結報告後,2周內向國家生態環境部門和省政府提交總結報告。
5應急準備和保障措施
5.1技術準備
省應急指揮部各相關單位應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結合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實際工作需要,積極通過能力建設、項目申報、橫向合作等多種方式,加強輻射事故應急專業技術研究和儲備工作,進一步加強相關應急指揮技術平台等信息化建設,提升各類專業技術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水平,確保技術能力能夠滿足我省輻射事故應急需求。
5.2隊伍準備
省應急指揮部各相關單位應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組建或落實擔負相關職責任務的專業人員隊伍,加強隊伍管理、明確職責分工、強化能力建設,確保回響時能夠按照輻射事故的具體情況和省應急指揮部的要求,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5.3資金保障
省應急指揮部各相關單位應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結合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實際工作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確保日常應急準備與回響期間的資金需要,監管和評估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
5.4物資保障
省應急指揮部各相關單位應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結合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工作需要,配套一定數量的應急物資及相關器材,包括但不局限於以下內容:應急辦公用品、應急通訊器材、應急處置用品、個人防護用品、應急後勤保障用品等,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及時供應,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5.5設施設備保障
省應急指揮部各相關單位應根據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做好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包括指揮設施、通訊設備、應急車輛、輻射監測設備、輻射後果評價軟體等。保證應急設施設備始終處於良好備用狀態,定期保養、檢驗和清點應急設施設備和物資。
5.6制度建設
省、市州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完善應急儀器設備和物資裝備日常維護和保養相關制度,確保能隨時應對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
6應急能力維持
6.1應急培訓
省應急指揮部各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均應接受輻射事故應急培訓。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應制定輻射事故年度應急培訓計畫並具體組織落實,針對不同類型回響人員,及時開展熟悉預案基本內容、具備完成應急任務的基本知識、專業技能和回響能力等方面的培訓工作。
6.2應急演練
省、市州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應根據需要,統籌規劃輻射事故應急演練工作,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本預案中規定的職責和任務,明確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直接責任人。
原則上省級綜合性輻射事故應急演練每5年組織一次,各市州每5年組織一次,各成員單位單項演練每年組織一次。省輻射事故應急辦每年12月30日前匯總各級政府輻射事故應急演練計畫,報省應急指揮部備案,並督促落實。
演練結束後,應及時總結評估演練成果,必要時根據演練經驗反饋,對應急預案做出修改和完善。
6.3應急值守
輻射事故接報,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核安全局)應急值班室(電話:0931—8810309/8735587)24小時值守人員統一受理,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各級應急回響人員通訊設備應隨時保持暢通。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期間,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實行24小時專人在崗值班。
7附則
7.1獎勵和責任
對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及回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揚。
在應急管理和回響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7.2預案管理、解釋及實施
本預案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適時修訂,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核安全局)組織修訂並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市州政府應當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修訂本轄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本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省核安全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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