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為迅速、有效、規範地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社會影響,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而制定,主要適用於衛生部門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衛生部門開展其他核和輻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工作參照該預案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
  • 檔案號:衛應急發〔2009〕101號
  • 頒布時間: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
  • 頒布機構:衛生部
  • 內容主題: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
  • 檔案目的:適應當前我國核事故應急的新形勢
編制總則,1.1 編制目的,1.2 編制依據,1.3 適用範圍,1.4 工作原則,組織體系及其職責,2.1組織體系,2.2 省、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2.3 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2.4相關醫療機構,2.5 放射衛生機構,衛生應急準備,3.1 信息溝通與協調聯動,3.2 健全衛生應急網路,3.3 隊伍準備,3.4物資和裝備準備,3.5技術儲備,3.6 通信與交通準備,3.7 資金保障,3.8 培訓,3.9 演練,3.10 公眾宣傳教育,3.11 國際合作,核事故衛生應急回響,4.1應急狀態分級,4.2 國家級衛生應急回響,4.3地方衛生應急回響,4.4衛生應急回響評估,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回響,5.1 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回響分級,5.2 輻射事故的報告,5.3 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回響,5.4 衛生應急回響終止,5.5衛生應急回響評估,附 則,6.1 名詞術語解釋,6.2 責任與獎懲,6.3 預案制定與修訂,

編制總則

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的通知
衛應急發〔2009〕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核事故醫學應急中心:
為適應當前我國核事故應急的新形勢,進一步做好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我部組織對《衛生部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衛法監發〔2003〕5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衛生部核事故與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

1.1 編制目的

為迅速、有效、規範地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社會影響,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於衛生部門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衛生部門開展其他核和輻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工作參照本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規範,科學有序;反應及時、措施果斷;平急結合、常備不懈;資源整合、公眾參與。

組織體系及其職責

2.1組織體系

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組織體系如圖1所示。(略)
2.1.1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由衛生部主管部領導任組長,成員由衛生部有關司局和單位共同組成(組成人員見附屬檔案1),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方針和應急預案;
(2)審查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及相關工作規範;
(3)指揮協調全國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和回響工作;
(4)指導地方衛生部門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和回響工作;
(5)組織協調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國際救援工作。
2.1.2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衛生部核和輻射應急辦)是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組成人員見附屬檔案2),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辦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2)組織編制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及相關工作規範;
(3)組織開展國家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和回響工作;
(4)組織協調或指導地方衛生部門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和回響工作;
(5)負責與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國家核事故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核應急辦)的溝通聯絡和工作協調;
(6)負責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專家諮詢組的管理工作;
(7)組織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國際救援工作。
2.1.3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專家諮詢組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專家諮詢組由國內放射醫學、放射衛生、輻射防護和核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提供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與回響的諮詢和建議,參與救援準備與回響;
(2)參與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訂;
(3)參與和指導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培訓和演練;
(4)參與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學評價。
2.1.4衛生部核事故醫學應急中心
衛生部核事故醫學應急中心(以下簡稱衛生部核應急中心)設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衛生部核應急中心設臨床部、監測評價部和技術後援部。第一臨床部設在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和血液病醫院,第二臨床部設在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和人民醫院,第三臨床部設在解放軍307醫院,監測評價部設在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技術後援部設在軍事醫學科學院。衛生部核應急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1)參與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工作規範和技術標準等的制訂和修訂;
(2)做好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與回響技術工作;
(3)對地方衛生系統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與回響實施技術指導;
(4)承辦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專家諮詢組的日常工作;
(5)承辦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6)負責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技術支持系統的管理和日常運行;
(7)承擔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備用指揮中心職責;
(8)組織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健康效應評價,指導對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人員實施長期醫學隨訪。

2.2 省、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制訂轄區內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
(2)組織實施轄區內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準備和回響工作,指導和支援轄區內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
(3)指定相關醫療機構和放射衛生機構承擔轄區內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
(4)負責轄區核心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專家、隊伍的管理工作;
(5)負責與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2.3 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

2.3.1 國家級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
國家級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全國核事故和輻射事故醫療救治支援任務,開展人員所受輻射照射劑量的監測和健康影響評價,以及特別重大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的現場指導;開展輻射損傷救治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
2.3.2省級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
省級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的主要任務是:承擔轄區核心事故和輻射事故輻射損傷人員的救治和醫學隨訪,以及人員所受輻射照射劑量的監測和健康影響評價;協助周邊省份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輻射損傷人員的救治和醫學隨訪,以及人員所受輻射照射劑量的監測和健康影響評價;負責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損傷人員的現場醫學處理。

2.4相關醫療機構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有放射病、血液病、腫瘤或燒傷專科的專科醫院或綜合醫院以及職業病防治院、急救中心等,承擔轄區內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醫療救治任務,負責事故傷病員的救治、轉運和現場醫學處理等任務。已建立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基地負責醫療救治任務。

2.5 放射衛生機構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承擔放射衛生工作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防治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等,承擔轄區內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放射防護和輻射劑量估算任務。

衛生應急準備

3.1 信息溝通與協調聯動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與核應急協調組織、環保、公安、交通、財政和工信等相關部門,以及軍隊和武警部隊衛生部門的信息通報、工作會商、措施聯動等協調機制。

3.2 健全衛生應急網路

依託國家級和省級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健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網路,加強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和技術合作機制,不斷提高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能力。
衛生部負責國家級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的運行和管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省級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的運行和管理。

3.3 隊伍準備

衛生部負責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健全轄區內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隊伍。核設施所在地的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核事故衛生應急隊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加強應急隊伍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應急隊伍的救援能力,確保在突發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開展衛生應急工作。

3.4物資和裝備準備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儀器、設備裝備和物資準備機制,指定醫療機構和放射衛生機構做好應急物資和裝備準備,並及時更新或維護。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物資和裝備包括核和輻射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輻射防護裝備、輻射測量儀器設備等。

3.5技術儲備

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業技術機構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技術研究,建立和完善輻射受照人員的快速劑量估算方法、快速分類和診斷方法、醫療救治技術、飲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檢測方法等,加強技術儲備。

3.6 通信與交通準備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通信網路,確保醫療衛生機構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的通信暢通,及時掌握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信息。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隊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3.7 資金保障

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所需資金,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3.8 培訓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培訓,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應急專業知識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應急技能。

3.9 演練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適時組織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演練,積極參加同級人民政府和核應急協調組織舉辦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演練。

3.10 公眾宣傳教育

各級衛生部門通過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宣傳教育,指導公眾用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突發核事故和輻射事故,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注意心理應激問題的防治。

3.11 國際合作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信息和技術交流,合作開展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的整體水平。

核事故衛生應急回響

4.1應急狀態分級

核電廠的應急狀態分為四級,即: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和場外應急(總體應急)。其他核設施的應急狀態一般分為三級,即: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潛在危險較大的核設施可實施場外應急(總體應急)。
(1)應急待命。出現可能危及核電廠安全的工況或事件的狀態。宣布應急待命後,應迅速採取措施緩解後果和進行評價,加強營運單位的回響準備,並視情況加強地方政府的回響準備。
(2)廠房應急。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已經或者可能即將發生,但實際的或者預期的輻射後果僅限於場區局部區域的狀態。宣布廠房應急後,營運單位應迅速採取行動緩解事故後果和保護現場人員。
(3)場區應急。事故的輻射後果已經或者可能擴大到整個場區,但場區邊界處的輻射水平沒有或者預期不會達到干預水平的狀態。宣布場區應急後,應迅速採取行動緩解事故後果和保護場區人員,並根據情況作好場外採取防護行動的準備。
(4)場外應急(總體應急)。事故的輻射後果已經或者預期可能超越場區邊界,場外需要採取緊急防護行動的狀態。宣布場外應急後,應迅速採取行動緩解事故後果,保護場區人員和受影響的公眾。

4.2 國家級衛生應急回響

4.2.1廠房應急狀態
在廠房應急狀態下,衛生部核和輻射應急辦接到國家核應急辦關於核事故的情況通知後,及時向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有關領導報告,並通知衛生部核應急中心。衛生部核應急中心加強值班(電話24小時值班)。各專業技術部進入待命狀態,做好衛生應急準備,根據指令實施衛生應急。
4.2.2 場區應急狀態
在場區應急狀態下,衛生部核和輻射應急辦接到國家核應急辦關於核事故的情況通知後,衛生部核和輻射應急辦主任和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有關領導進入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指揮中心指導應急工作。衛生部核應急中心各專業技術部進入場區應急狀態,做好衛生應急準備,根據指令實施衛生應急。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向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報告衛生應急準備和實施衛生應急的情況。
4.2.3 場外應急(總體應急)狀態
在場外應急(總體應急)狀態下,衛生部核和輻射應急辦接到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關於核事故衛生應急的指令後,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和有關人員進入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指揮中心,指揮衛生應急行動。衛生部核應急中心各專業技術部進入場外應急狀態,按照衛生部核和輻射應急辦的指令實施衛生應急任務。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及時向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報告衛生應急的進展情況。
4.2.4衛生應急回響終止
核事故衛生應急工作完成,傷病員在指定醫療機構得到救治,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可宣布核事故衛生應急回響終止,並將回響終止的信息和書面總結報告及時報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

4.3地方衛生應急回響

突發核事故,需要進行核事故衛生應急時,地方核事故衛生應急組織根據地方核事故應急組織或衛生部核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實施衛生應急,提出醫療救治和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和建議,做好核事故衛生應急工作,必要時可請求上級核事故衛生應急組織的支援。
(1)傷員分類:根據傷情、放射性污染和輻射照射情況對傷員進行初步分類。
(2)傷員救護:對危重傷病員進行緊急救護,非放射損傷人員和中度以下放射損傷人員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救治,中度及以上放射損傷人員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或核和輻射損傷救治基地救治。為避免繼續受到輻射照射,應將傷員迅速撤離事故現場。
(3)受污染傷員處理:對可能和已經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傷員進行放射性污染檢測,對受污染傷員進行去污處理,防止污染擴散。
(4)受照劑量估算:收集可供估算人員受照劑量的生物樣品和物品,對可能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人員進行輻射劑量估算。
(5)公眾防護:根據需要發放和指導服用輻射防護藥品,指導公眾做好個人防護,開展心理效應防治;根據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6)飲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監測:參與飲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監測,提出飲用水和食品能否飲用和食用的建議。
(7)衛生應急人員防護:衛生應急人員要做好個體防護,儘量減少受輻射照射劑量。
核事故衛生應急流程見圖2,衛生應急處理流程見附屬檔案3。

4.4衛生應急回響評估

4.4.1進程評估
針對核事故衛生應急回響過程的各個環節、處理措施的有效性和負面效應進行評估,對傷員和公眾健康的危害影響進行評估和預測,及時總結經驗與教訓,修訂技術方案。
4.4.2終結評估
核事故衛生應急回響完成後,各相關部門應對衛生應急回響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及時進行總結,針對出現的問題及薄弱環節加以改進,及時修改、完善核事故衛生應急預案,完善人才隊伍和體系建設,不斷提高核事故衛生應急能力。評估報告上報同級人民政府核事故應急組織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圖2核事故衛生應急流程(略)

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回響

5.1 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回響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回響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受到全身照射劑量大於8戈瑞。
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受到全身照射劑量大於8戈瑞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較大輻射事故,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一般輻射事故,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5.2 輻射事故的報告

醫療機構或醫生髮現有病人出現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性皮膚損傷症狀時,醫療機構應在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輻射事故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直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時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通報,並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時,應同時向衛生部報告。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經初步判斷,認為該輻射事故可能屬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時,應在2小時內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和衛生部,並及時通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5.3 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回響

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回響由衛生部組織實施,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回響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5.3.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回響
衛生部接到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通報或報告中有人員受到放射損傷時,立即啟動特別重大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回響工作,並上報國務院應急辦,同時通報環境保護部。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組織專家組對損傷人員和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根據需要及時派專家或應急隊伍赴事故現場開展衛生應急,開展醫療救治和公眾防護工作。
輻射事故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在衛生部的指揮下,組織實施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回響工作。
5.3.2 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回響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的通報、報告或指令,並存在人員受到超劑量照射時,組織實施轄區內的衛生應急工作,立即派遣衛生應急隊伍赴事故現場開展現場處理和人員救護,必要時可請求衛生部支援。
衛生部在接到支援請求後,衛生部核和輻射應急辦主任組織實施衛生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及時派遣專家或應急隊伍赴事故現場開展衛生應急。
輻射事故發生地的市(地)、州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
(1)傷員分類:根據傷情、放射性污染和輻射照射情況對傷員進行初步分類。
(2)傷員救護:對危重傷病員進行緊急救護,非放射損傷人員和中度以下放射損傷人員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救治,中度及以上放射損傷人員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救治。為避免繼續受到輻射照射,應儘快將傷員撤離事故現場。
(3)受污染人員處理:放射性污染事件中,對可能和已經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員進行放射性污染檢測,對受污染人員進行去污處理,防止污染擴散。
(4)受照劑量估算:收集可供估算人員受照劑量的生物樣品和物品,對可能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人員進行輻射劑量估算。
(5)公眾防護:指導公眾做好個人防護,開展心理效應防治;根據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6)飲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監測:放射性污染事件中,參與飲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監測,提出飲用水和食品能否飲用和食用的建議。
(7)衛生應急人員防護:衛生應急人員要做好個體防護,儘量減少受輻射照射劑量。
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流程見圖3,衛生應急處理流程見附屬檔案4。

5.4 衛生應急回響終止

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可宣布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回響終止,並報國務院應急辦公室備案,同時通報環境保護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宣布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回響終止,並報當地政府應急辦公室備案,同時通報當地政府環保部門。
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回響終止後,組織和參與衛生應急回響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在一個月內提交書面總結報告,報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抄送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重大輻射事故和較大輻射事故的衛生應急回響總結報告上報衛生部。
圖3 輻射事故衛生應急流程圖(略)

5.5衛生應急回響評估

5.5.1進程評估
針對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回響過程的各個環節、處理措施的有效性和負面效應進行評估,對傷員和公眾健康的危害影響進行評估和預測,及時總結經驗與教訓,修訂技術方案。
5.5.2終結評估
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回響完成後,各相關部門應對衛生應急回響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及時進行總結,針對出現的問題及薄弱環節加以改進,及時修改、完善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完善人才隊伍和體系建設,不斷提高輻射事故衛生應急能力。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辦公室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附 則

6.1 名詞術語解釋

核事故:核電廠或其他核設施中很少發生的嚴重偏離運行工況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可能或已經失去應有的控制,達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輻射事故: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異常照射。

6.2 責任與獎懲

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對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工作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預案制定與修訂

本預案由衛生部修定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制訂本地區的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預案和實施程式。
本預案根據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適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附屬檔案:
1.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成員組成
2.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組成
3.核事故衛生應急處理流程
4.輻射事故衛生應急處理流程
附屬檔案1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成員組成
組長 衛生部主管副部長
成員 衛生部辦公廳主管主任
衛生部規劃財務司主管司長
衛生部政策法規司主管司長
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主任
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主管副主任
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主管局長
衛生部醫政司主管司長
衛生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主管局長
衛生部科技教育司主管司長
衛生部國際合作司主管司長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管主任
衛生部核應急中心主任
附屬檔案2 衛生部核事故和輻射事故衛生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組成
主 任 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主任
副主任 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主管副主任
成 員 衛生部辦公廳主管處長
衛生部規劃財務司主管處長
衛生部政策法規司主管處長
衛生部衛生應急辦公室處長
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主管處長
衛生部醫政司主管處長
衛生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主管處長
衛生部科技教育司主管處長
衛生部國際合作司主管處長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管處長
衛生部核應急中心辦公室主任
附屬檔案3
核事故衛生應急處理流程(略)
附屬檔案4
輻射事故衛生應急處理流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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