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甘肅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甘肅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5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公布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日期: 2007-05-31 
  • 施行日期:  2007-08-01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廣播電視設施,第三章廣播電視節目,第四章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第五章信息網路傳播廣播電視節目,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廣播電視管理,發展廣播電視事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廣播電視台(站)和從事廣播電視節目的采編、製作、播放、接收、傳輸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需要和財力逐步增加投入,保障和促進廣播電視事業持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少數民族、邊遠和貧困地區廣播電視事業予以重點扶持,提高廣播電視覆蓋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與廣播電視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發展規劃;
(三)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台(站)的工作;
(四)組建和管理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
(五)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和播放、視頻點播業務、利用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廣播電視節目、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的電視播放實施管理;
(六)制定廣播電視安全播放應急預案,處置重大突發事件
(七)教育和培訓廣播電視從業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發展與改革、文化、建設、財政、教育、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和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舉報制度,採取網上舉報、專線投訴、來信來訪等多種形式,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章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廣播電視設施

第七條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的設立實行許可證制度。其許可證的審批和需要辦理的其他手續,依照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
第八條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應當經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非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站,由申請單位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名稱、呼號、頻率、頻道、技術參數和地址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事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條廣播電視台(站)終止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確需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報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准連續停止播出超過三十天的,視為終止。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和安裝。
第十二條廣播電視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截留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不得干擾、影響廣播電視信號的發射和傳送。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進行城鎮改造、道路改擴建、基礎設施建設時,應當儘量避開廣播電視設施,確實無法避開需要遷建的,城市規划行政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得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遷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章廣播電視節目

第十四條廣播電視節目應當由廣播電台、電視台以及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製作。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播電視節目,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播放:
(一)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
(二)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的單位製作的;
(三)侵犯著作權的;
(四)未取得製作許可和發行許可的電視劇、卡通片。
第十六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整轉播或者傳輸中央和省廣播電視第一套節目。
第十七條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專業頻率、頻道播放的節目不得擅自向綜合性節目轉變。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聽監看制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廣播電台、電視台經營和播放商業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廣告審查員制度和廣告經營播出管理制度,對涉及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的廣告,應當嚴格審核其有關證明和批准檔案。
第二十條播放商業廣告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時間和比例。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按照規定播放公益性廣告。
第二十一條禁止播放有償新聞和虛假新聞

第四章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分級建設的原則,完善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整合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資源,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獲得有效入網認定證書的有關廣播電視設備器材。
第二十四條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維護人員,定期檢修設備,及時排除故障,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為用戶提供優質安全服務。
有線電視用戶申請安裝、移裝有線電視接收設施的,負責安裝的部門應當在其公布承諾的時限內保證開通。
第二十五條有線電視用戶應當繳納收視維護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所在地物價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有線電視用戶電視播出發生故障的,負責傳輸、安裝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時起,城鎮二十四小時內、農村五日內修復開通;因傳輸、安裝部門的原因逾期未能恢復中斷信號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並退還故障期間的收視維護費。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鞏固農村有線廣播,發展調頻廣播,逐步實現有線廣播與有線電視的共纜傳輸,共同入戶。
第二十七條利用有線電視網路開辦視頻點播業務,應當報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賓館飯店開辦視頻點播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在車站、碼頭、廣場、街道、樓宇等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進行電視播放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播放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章信息網路傳播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九條利用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廣播電視節目的,應當取得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申請許可證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的書面材料,經逐級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廣播電視節目,應當轉播廣播電台、電視台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不得製作、播放侵犯著作權和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節目。
第三十一條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的廣播電視節目名稱、內容概要、播出時間、來源等信息,取得許可證的機構應當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三十二條鼓勵、扶持廣播電台、電視台將本台節目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播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其許可證:
(一)擅自增加節目套數或者變更名稱、呼號、頻率、頻道、技術參數和地址的;
(二)出租、轉讓頻道、頻率或者播出時段的;
(三)未按照許可證載明的標識、傳播方式、傳播載體、傳播範圍和節目類別從事利用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廣播電視節目業務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播放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節目的;
(二)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的單位製作的節目的;
(三)播放未取得製作許可和發行許可的電視劇、卡通片的;
(四)超過規定的時間和比例播放商業廣告的;
(五)在車站、碼頭、廣場、街道、樓宇等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進行電視播放未向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五條危害廣播電台、電視台安全播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廣播電視新聞報導失實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情節嚴重的,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虛假廣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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