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條例

甘肅省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條例

《甘肅省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條例
  • 發布部門:甘肅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3年11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化肥農藥農膜柴油
條例,發文字號,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條例說明,相關報導,認真貫徹,

條例

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3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廢舊農膜回收利用,防治農業面源污染,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廢舊農膜的回收利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廢舊農膜,是指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廢棄不用或者殘留的農用地膜和農用棚膜。

第三條

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實行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廢舊農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將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合理布局回收網點,扶持企業和其他組織回收利用廢舊農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廢舊農膜加工企業建設和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技術的研發、推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二)開展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技術指導及相關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推廣服務;
(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專項資金及其他補助資金的申報和使用管理;
(四)負責廢舊農膜農業污染監測評價,組織開展農業污染區域的綜合治理;
(五)負責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對廢舊農膜農業污染事故進行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的資金籌措、預算編制和資金管理;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工作納入循環經濟規劃,並給予項目和資金方面的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內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的組織、宣傳和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督促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撿拾廢舊農膜,並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設立網點、回收廢舊農膜提供便利。

第九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實際,制定農用地膜生產地方標準。

第十條

各類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引導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科學使用農用地膜、棚膜,推廣機械揭膜、拾膜等新技術。

第十一條

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及時撿拾其在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舊農膜,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第十二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厚度小於0.008毫米的農用地膜。
推廣使用厚度大於0.01毫米、耐候期大於十二個月且符合國家其他質量技術標準的農用地膜和厚度大於0.12毫米的農用棚膜。
政府統一採購和享受其他補貼生產的農用地膜,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鼓勵農用地膜和棚膜生產、銷售、回收企業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設立網點,回收廢舊農膜。
申請廢舊農膜回收利用財政補貼的企業,應當與縣(市、區)農業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簽訂包片回收責任書,經考核驗收達到責任書約定標準的,享受財政補貼。

第十四條

廢舊農膜回收利用企業應當研究開發廢舊農膜再生加工技術,減少廢棄物排放量,防止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從事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的企業,用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扶持,並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農用電價格等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用揭膜、拾膜機具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範圍;對生產農用地膜、棚膜並回收利用廢舊農膜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其生產的標準農用地膜、棚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銷售、使用農用地膜、棚膜和回收、加工廢舊農膜的場所進行檢查,調查了解有關情況;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對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技術標準的農用地膜、棚膜或者廢舊農膜再生產品進行查封、扣押。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厚度小於0.008毫米的農用地膜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厚度小於0.008毫米的農用地膜或者未撿拾其在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舊農膜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享受農用地膜補貼。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農田或者其他農業用地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廢舊農膜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農業環境污染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偽造台賬、虛報數量、套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廢舊農膜回收利用企業,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追回財政補貼資金,並處以所套取財政補貼資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託,現就《甘肅省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地膜覆蓋是旱作農業的關鍵技術措施,因顯著的保水和提高地溫作用而被廣泛套用。我省作為典型的乾旱半乾旱地區,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就開始推廣套用地膜覆蓋技術,90年代得到全面普及,近十年來有了更大發展,地膜覆蓋面積是僅次於新疆的第二大省份。據省農業部門統計,僅2008年至2013年,在旱作農業區累計推廣地膜覆蓋面積達5858萬畝,投入地膜35萬噸。其中,今年各類農作物地膜覆蓋面積預計超過2500萬畝,占全省耕地面積的近40%,使用量達到15萬噸;日光溫室和塑膠大棚等設施農業面積也已突破100萬畝,棚膜用量約5萬噸。可以說,地膜覆蓋技術的推廣使用,為全省糧食生產實現“九連豐”、農民收入實現“九連快”、糧食總產量邁上1110萬噸新台階做出了重大的貢獻。但是,隨著農膜使用量的持續增加,使用年數的增長,廢舊農膜被隨意丟棄,其對環境造成的“白色污染”也在加劇,回收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農用地膜質量標準不高,導致廢舊農膜回收利用較難。國家對農用地膜厚度規定的最低技術標準是0.008毫米,允許極限偏差上下浮動0.003毫米。在實際生產中,企業和使用者從節約投入的角度出發,普遍生產、銷售和使用最低標準即0.005毫米的超薄地膜。而低標準的超薄地膜老化速度快,易破碎,難撿拾,機械回收效率低,加工利用成本高,這是造成廢舊農膜回收加工利用難的最主要原因。二是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廢舊農膜引起的農業面源污染正在加重。過去多年,由於經濟欠發達,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對農業的投入有限,農業生產中大量推廣套用超薄地膜,加之對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工作的不重視,每年殘存在田野、土壤、溝河中的農膜至少占使用總量的10%左右,部分嚴重地塊畝均廢舊農膜殘留量甚至達到10多公斤。其結果是影響農機作業和作物生長,降低耕地質量,污染水源,危害牲畜健康,破壞村容村貌與農田景觀。三是對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扶持力度較弱,企業回收加工利用積極性不高。因為廢舊農膜雜質含量高,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分離,回收與再生加工利用成本高、收入低、利潤薄,屬於經濟效益小、生態和社會效益大的行業,在缺乏資金、項目、政策支持的情況下,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對社會資本和企業進入缺乏吸引力。四是現有規範性檔案不便做出禁止性和處罰性規定,不能適應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的實際需要。對於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工作,省上非常重視。2009年9月,省政府辦公廳批轉了省農牧廳《關於加強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意見》。此後,酒泉、蘭州、平涼、定西等地也相繼出台了貫徹落實的辦法和措施。可以說,我省的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工作已走在全國的前列。經過兩年多的實踐,針對廢舊農膜回收利用中存在的問題,把成熟的管理經驗和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到法規層面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因此,對廢舊農膜的回收利用進行專門立法,既具有我省農業發展的鮮明特色,也符合創製性立法先行先試的要求,還迎合了地方立法向單一化、具體化發展的方向。本立法對規範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活動、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今年2月初,習近平總書記在甘肅考察時指出:“近年來,你們探索出的‘全膜雙壟溝播’技術,對實現糧食增產發揮了顯著作用,要因地制宜擴大推廣,同時要注意解決薄膜殘留對土壤的污染問題,使這項技術更加成熟管用”。為了貫徹落實習總書記的指示精神,新一屆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成立後,經過充分調研分析,決定對廢舊農膜回收利用事項予以立法。4月底,常委會領導要求由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牽頭組織起草並按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方面的法規議案。根據此意見,我們成立了法規調研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團隊,吸納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農牧廳的有關同志和專家學者參與。6至7月,集中力量廣泛蒐集、仔細查閱有關法律和參考資料,與農業、環保領域實際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專家學者座談交流,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重要性進行了評估論證,並起草完成了條例草擬稿。8月,圍繞提高法規草案起草質量,主要做了五方面的工作:一是起草人員深入到蘭州市榆中縣、定西市通渭縣和安定區開展實地調研,聽取當地農業生態環保機構和農膜生產、回收企業的意見建議。根據調研意見,又對條例草擬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二是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農牧廳、財政廳等十多個部門徵求意見,同時徵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研究室,以及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秘書長、立法顧問、部分涉農人大代表和農業部科教司的意見建議。三是邀請部分立法顧問和農業專家召開專家論證會,就條例草案涉及的一些重點問題全面進行了論證。四是到臨夏州永靖縣就條例草案的有關問題和基層幹部民眾進行了座談討論,並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再次做了修改完善。五是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負責同志向冉萬祥副省長做了專題介紹並書面徵求了意見。冉萬祥副省長在徵求意見稿上批示:“人大就廢舊農膜回收利用進行立法,是保護和改善農村環境的一項重要舉措,是件好事”。劉偉平省長審閱後也表示贊同。8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對草案內容逐條進行了審議,並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本著急需先立和需要幾條制定幾條的原則,在內容和體例上採用了條款式的體例結構。條例草案共有二十一條,對廢舊農膜的銷售、使用、回收、加工、利用、管理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一)關於地膜厚度標準目前,國家規定的地膜厚度的最低技術標準是0.008毫米,允許極限偏差上下浮動0.003毫米,因此,市場上生產、銷售的地膜厚度達到0.005毫米即視為合格品。實踐證明,小於0.008毫米厚度的地膜易破碎、不易撿拾、回收利用難度大。為了從源頭上防止、限制不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超薄地膜進入農資市場,條例草案在第七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厚度小於0.008毫米的農用地膜。推廣使用厚度大於0.01毫米且符合國家其它質量技術標準的農用地膜和厚度大於0.12毫米的農用棚膜。政府統一採購和享受其他補貼生產的農用地膜,其厚度不得低於0.01毫米。這些條款高於目前的國家質量技術標準要求,符合立法的有關規定。(二)關於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的責任廢舊農膜的回收利用涉及政府、企業和其它組織及個人等多個責任主體。條例草案首先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回收體系建設監督管理、經費保障、政策扶持、表彰獎勵等方面的職責做了明確規定。如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其次也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尤其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方面的職責從宣傳教育、監測評價、資金管理、技術培訓、監督檢查等五個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同時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村民委員會和農膜使用者,以及生產、銷售、回收企業的行為進行了規範。(三)關於扶持政策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屬於微利行業,具有公益性質,僅靠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必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勵全社會力量參與廢舊農膜的回收利用活動。為此條例草案在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從事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的企業,用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扶持,並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減免、稅收返還和享受農用電價格等優惠政策。(四)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為,在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至二十條中做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如第十六條規定,在農田或者其它農業用地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廢舊農膜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農業環境污染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八條規定,生產、銷售厚度小於0.008毫米的農用地膜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以上條例草案及說明,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今年11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條例》,並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關於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的出台,標誌著我省治理農田“白色污染”、推進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工作將邁上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條例共二十二條,對廢舊農膜的銷售、使用、回收、加工、利用、管理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條例》緊密結合我省實際,總結概括了我省多年開展廢舊農膜收回利用工作的成功經驗,從法制手段上明確了農業生產者、農膜生產經營企業、廢舊農膜回收利用企業和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工作中的職責,規定了農用地膜的使用標準,強化了有關法律責任,補充完善了扶持政策。這些規定重點突出,針對性強,符合我省實際。
抓住關鍵環節,突出地方特色
《條例》將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的大環境與甘肅省情實際緊密結合,既考慮法規的“生存”環境,又注重法規的“成長”環境,做到了抓住關鍵、有的放矢,突出特點。《條例》對農膜的監管者、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回收者的責任都作了具體規定,不僅從源頭上,限制了不利於回收利用的超薄地膜進入農資市場,而且使每一個參與其中的主體都有明確的定位,形成了責任鏈條。針對我省廢舊農膜回收利用企業是微利行業且具有公益性質的這一實際情況,《條例》還設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從事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的企業,用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稅收減免、稅收返還等優惠政策的鼓勵性條款,使引導和鼓勵全社會力量參與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活動的這一措施在法律制度層面上得以確認,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法規體例簡易,內容精細、具體
地方立法的核心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好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為此,“一事一法”的地方立法體例,是當前和今後地方立法的必然趨勢。該《條例》的制定,就是一切從本地實際需要出發,由結構完整的“大而全”立法向“小而精”立法轉變的具體表現。《條例》不設章節,共22條,把重點放在了核心制度、關鍵條款的設計上,最大化的實現了立法的精細化、具體化。其內容更是將散見於《環保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原則性規定,加以補充並使之具體化,基本解決了農膜質量標準不高、回收利用網路不健全、農膜回收利用企業發展力弱、禁止性和處罰性規定不好操作等實際問題。可以說,《條例》既具有我省農業發展的鮮明特色,也反映了地方立法向單一化、具體化方向發展的趨勢。
條例屬於自主性、創製性立法,示範性、導向性強
廢舊農膜的回收利用是中國乃至世界性的難題。據我們了解,目前國外一些已開發國家已經通過立法強制回收農膜,而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這次我省出台的的《條例》是全國第一部關於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方面的法規。作為西部的農業省份,通過人大主動選題立項、牽頭組織起草,並且率先出台《條例》,將為國家及其它省份在這方面的立法積累經驗,創造條件,起到一定的示範和導向作用。

認真貫徹

《甘肅省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實施。這是我省率先在全國依法推進農膜科學使用與回收利用的重要舉措,對有效防治農村“白色污染”,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必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一)實施《條例》是保障我省農業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的客觀要求。農膜的廣泛套用,是農業科技進步的重要體現,是從根本上減輕乾旱對我省農業生產的威脅、提高糧食產量、促進農民增收的重大舉措。2013年我省各類農作物地膜覆蓋面積已達2600多萬畝,地膜使用量15.2萬噸,為糧食生產實現“十連豐”、糧食總產量邁上1120萬噸新台階作出了重大貢獻。從目前的發展趨勢看,我省農膜用量還將呈繼續增長之勢,這也意味著每年將會產生大量的廢舊農膜,對農業生態環境構成巨大壓力。我們既不能因為農膜殘留污染而動搖推廣地膜覆蓋栽培技術的決心,但也不能為了追求農業經濟效益而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條例》正是從我省農業發展的現實需要出發,對農膜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加工、利用、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詳細規定,為增強地膜覆蓋技術推廣的可持續性,保障我省農業農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二)實施《條例》是從根本上解決農田“白色污染”的重要保障。據有關監測數據顯示,目前我省農田地膜殘留量平均每畝為5.23公斤—17.55公斤,使用年限越長,殘留量越大。特別是由於大量超薄地膜的使用以及回收利用工作的相對滯後,造成廢舊農膜在農田土壤中的殘留量逐年增多,農田“白色污染”問題日益凸顯。《條例》著眼於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白色污染”,明確規定在農業生產中禁用超薄農膜,為減少農田廢舊農膜殘留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實施《條例》是促進循環農業發展和建設生態文明的現實需要。我省每年產生的廢舊農膜是一種可再生資源,通過走“資源—產品—廢棄物—再生資源”的循環經濟路子,就可實現資源利用最大化和環境污染最小化。因此,我們在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裝備農業的同時,必須按照循環經濟理念,重視和做好廢舊農膜的資源化利用,變廢為寶,化害為利。《條例》的及時頒布實施,對於推進我省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建設農業生態文明必將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條例》的主要特點
(一)嚴格限定了農膜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質量標準。實踐證明,小於0.008毫米厚度的農膜使用後易破碎、不易撿拾、回收利用難度大、污染重,已經成為我省治理農村“白色污染”的最大瓶頸。《條例》對我省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膜質量標準作出了嚴格限定,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厚度小於0.008毫米的農用地膜,大力推廣使用厚度大於0.01毫米、耐候期大於12個月且符合國家其他質量技術標準的農用地膜和厚度大於0.12毫米的農用棚膜。這些指標均高於現行的國家質量技術標準,對於從源頭上治理農膜殘留污染,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二)明確規定了廢舊農膜回收的責任主體。《條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廢舊農膜回收體系建設、監督管理、經費保障、政策扶持、表彰獎勵等方面的職責作出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從宣傳教育、監測評價、資金管理、技術培訓、監督檢查等五個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條例》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村民委員會和農膜使用者,以及農膜生產、銷售、回收企業的行為進行了規範。
(三)依法強化了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屬於微利行業,具有公益性質,必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勵全社會力量參與廢舊農膜的回收利用活動。《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廢舊農膜加工企業建設和廢舊農膜回收利用技術的研發、推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從事廢舊農膜回收利用的企業,通過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扶持,並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減免、稅收返還和享受農用電價格等優惠政策。
(四)嚴格規定了廢舊農膜回收的法律責任。《條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明確規定在農田或者其他農業用地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廢舊農膜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農業環境污染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銷售厚度小於0.008毫米的農用地膜的行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三、認真貫徹落實《條例》
(一)認真學習和廣泛宣傳《條例》。各級農業部門尤其是各級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要深入學習《條例》,領會《條例》的精神實質,熟悉掌握《條例》的各項規定。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網路的作用,廣泛宣傳《條例》的重大意義、主要內容、具體規定和法律責任,使《條例》真正成為農膜生產企業、農膜經銷商、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廢舊農膜回收加工企業等自覺遵循的行為規範。
(二)嚴格執行《條例》。各級農牧部門要自覺履行《條例》規定的義務,切實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從2014年起,要配合有關部門重點加強對農膜生產企業和農膜經銷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杜絕超薄農膜在省內生產、銷售和使用。在每年春、秋兩季集中揭膜期,積極引導和動員農民結合翻耕整地撿拾清理農田殘膜。繼續推動落實有關財政獎補政策,強化監督管理責任,進一步落實和細化企業包片回收責任制。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違反《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三)加強執法體系建設。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體系建設。特別是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要強化自身建設,健全管理制度,規範執法行為,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努力提高執法水平,為進一步推進我省廢舊農膜回收利用工作,保障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努力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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