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

甘肅省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施行於2010年1月1日,主要職責是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62號
《甘肅省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已經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徐守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幫助困難民眾病有所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完善城鄉醫療救助體系,將醫療救助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主管城鄉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審核、審批和發放醫療救助資金。
財政部門應當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核撥和監管工作。
衛生、藥品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醫療救助相關工作。
第四條 醫療救助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屬地化管理;
(二)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結合;
(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突出重點,分類救助。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慈善機構等社會力量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第六條 醫療救助對象是指持有當地常住戶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難的以下居民: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三)經縣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對象。
醫療救助對象應當積極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第七條 醫療救助實行住院救助為主,門診救助、參保參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為輔的方式,解決救助對象的就醫困難。
(一)住院救助。對醫療救助對象的住院治療費用或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一定數額的住院救助資金。
(二)門診救助。對醫療救助對象的門診治療費用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救助。對城市低保戶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等重點救助對象,每年給予一定數額的門診救助金。
(三)參保參合救助。資助城鄉低保一、二類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四)其他特殊救助。對有其他特殊困難需要醫療救助的,經縣市區民政部門認定後給予救助。
第八條 醫療救助對象在住院和門診治療期間,應當享受濟困病床等有關優惠政策。
第九條 醫療救助申請人持村(居)民委員會證明、本人身份證、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五保供養證、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費用結算明細單、藥費發票等相關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堅持醫療救助審核、審批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一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對象檔案,一戶一檔,做到醫療救助對象申請書、審批表、診斷書、醫療費發票等資料齊全,管理規範。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實行定點醫療制度。定點醫療機構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相一致。
第十三條 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規定範圍內,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按救助對象個人自付費用的40%—80%確定,個人年度救助總額不超過30000元。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按以下渠道籌集:
(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補助資金每年按照當地城鄉人口人均不低於1元的標準列支;
(二)各級當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
(三)社會捐助資金。
第十六條 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和農村醫療救助資金專戶,辦理資金的籌集和核撥;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支出專戶,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等業務。
醫療救助資金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則,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七條 審計、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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