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土木建築學會

英文名稱縮寫為: GSICEA

甘肅省土木建築學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是全省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參加組成的專業性學術團體,是甘肅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在業務上接受中國建築學會、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指導。本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省建設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土木建築學會
  • 外文名:GANSU PROVINCE INSTITUTE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 TURE
  • 英文縮寫:GSICEA
  • 性質:非盈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 地址:甘肅省蘭州市靜寧路 3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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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概況

英文名稱

GANSU PROVINCE INSTITUTE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 TURE
英文名稱縮寫為: GSICEA

本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倡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我省建設領域廣大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技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促進我省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普及和提高,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堅持科學的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為我省土木建築事業的更大發展貢獻力量。
本會接受甘肅省建設廳和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及甘肅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地址

甘肅省蘭州市靜寧路 305 號 ( 建設大廈 16 層 )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貫徹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戰略方針,堅持百家爭鳴,倡導認真務實的優良學風和恪守科學道德,努力完成以下任務:

( 一 )

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編輯出版科技書刊,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科水平。

( 二 )

加強國內國際交往,同省外、國外有關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進行學術交流和友好合作。

( 三 )

對我省有關土木建築科技發展戰略、發展規劃提出決策建議,積極發揮政府與工程技術人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 四 )

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廣先進技術。

( 五 )

維護我省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土木建築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和作出重要貢獻的科技工作者。

( 六 )

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會 員

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

入會條件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擁護本會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 三 ) 個人會員為: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具有工程師、建築師、助理研究員、講師以上任職資格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 ;
2 .從事土木建築科技工作 10 年以上,並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或有重大貢獻者;
3 .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在土木建築工程有關部門或單位有工作成就的領導幹部;
4 .定居國外和港澳地區,符合以上條件的中國籍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
( 四 ) 團體會員為: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 , 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學術民眾團體可申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 五 )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1 .曾任本會常務理事、秘書長,本會分科學術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在換屆後不再擔任學會職務,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者。
2 .在專業上有重要貢獻的知名專家和學者,包括定居國外和港澳地區的中國籍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
3 .對某一學科的發展具有重要貢獻,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支持本會學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和學者。

入會程式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 一 )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均需提交入會申請書。
( 二 ) 個人會員經本會秘書處按會員條件審查批准,團體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 三 ) 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 四 ) 榮譽會員:由本會相關學術委員會、地區學會,外國民眾團體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後由本會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 參加本會的活動;
( 三 )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 四 )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 五 )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 ) 遵守本會章程;
( 二 )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 三 )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四 ) 按規定交納會費;
( 五 )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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