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園丁獎”

甘肅省“園丁獎”

集體稱號為“甘肅省教育系統先進集體”,每兩年評獎一次;個人稱號為“甘肅省優秀教師”或“甘肅省優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評獎一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園丁獎”
  • 集體稱號:甘肅省教育系統先進集體
  • 周期:兩年評獎一次
  • 個人稱號:甘肅省優秀教育工作者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甘肅省“園丁獎”規定
甘肅省“園丁獎”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1993年3月13日通過)
省委辦發(1993)11號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激勵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光榮感及責任感,鼓勵他們獻身於人民的教育事業,表彰和嘉獎他們在我省教育事業中做出的顯著成績,促進我省教育事業的發展,現設立甘肅省“園丁獎”,並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甘肅省“園丁獎”是由省委、省政府設立的全省教育系統的最高獎。獎勵項目分集體和個人兩種。
第三條 全省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等各級各類學校和在職教師、職工(含1984年底以前在冊的現任民辦教師)及地、縣、鄉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均可依照本規定參加評選。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考評為“甘肅省優秀教師”或“優秀教育工作者”:
1、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獻身於人民教育事業的精神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品德高尚,為人師表,受到民眾的稱讚;
2、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教育思想端正,認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關心學生全面成長,積極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堅持又紅又專的方向。努力學習和掌握政治理論、文化科學知識,有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能夠在教學和管理工作中起到模範作用,或者在科研、教學研究和新技術推廣工作中取得創造性成果、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4、工作認真負責,勇於開拓進取,自覺遵紀守法,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工作中,取得了顯著成績。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評為“甘肅省教育系統先進集體”: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學校德育工作成績突出,師生思想政治狀況良好;
2、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深化教育改革,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在當地同類學校中,教育質量名列前茅;
3、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學校管理,從嚴治校,具有良好的校風和嚴明的校紀,學校管理和建設成績顯著;
4、領導班子團結協作,開拓進取,清正廉潔,作風民主,在師生中享有較高的威信,社會反映好。
第六條 獎勵名額分配原則上按教師人數比例下達給各地、州、市和有關學校,對老、少、邊、窮地區適當照顧;對老中青、公辦與民辦、漢族與少數民族的教師也要統籌兼顧,以中國小教學第一線的教師為主,科級以上學校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幹部不超過獎勵名額的10%。
第七條 甘肅省“園丁獎”評選工作,由省教委主辦,會同省政府辦公廳、省委
宣傳部、省人事局、省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省教育工會等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審定獲獎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甘肅省“園丁獎”的評選工作,每年三月份開始部署和分配名額,各地、縣、校及有關辦學部門在四至六月內自下而上逐級進行推薦和評審,六月底按時報送省上審批,省評審委員會在七月底前完成評審工作。
第九條 各地、縣以教育行政部門為主,會同人事、教師獎勵基金會、教育工會等部門負責本地區省“園丁獎”的推薦評選和申報工作。各級各類學校應在廣泛宣傳、民主評議、投票推薦的基礎上進行評選;地、縣要在學校評選的基礎上,堅持條件,認真審查,保證質量,逐級申報;普通高等學校經學校黨委評審後上報;省屬和部屬中專及成人院校經主管或代管部門評審後上報。
第十條 凡申報評選甘肅省教育系統先進集體、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原則上應曾受到過地、縣的表彰獎勵。對已獲得過甘肅省“園丁獎”的個人,三年內不重複評選,對已獲得過甘肅省教育系統先進集體的單位,四年內不重複評選。
第十一條 對甘肅省教育系統先進集體,由省委、省政府頒發獎牌;對甘肅省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由省委、政府頒發榮譽證書,由甘肅省中國小幼兒教師基金會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各級黨委宣傳部門1教育行政部門及各級各類學校,應採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和先進集體的事跡,充分發揮他們的模範帶頭作用,創造條件組織優秀教師外出參觀學習和進行療養,努力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第十三條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高等院校對獲得甘肅省“園丁獎”得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得評審材料應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工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得依據。凡獲得甘肅省“園丁獎”得民辦教師可錄用為公辦教師。
第十四條 各級黨政部門,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要經常關心和幫助優秀教師和先進集體,鼓勵他們不斷保持先進。對有違背“園丁獎”條件或弄虛作假者,經省評審委員會查證討論後撤消其甘肅省“園丁獎”稱號。
第十五條 本規定從省委、省政府批准之日起執行,原《甘肅省“園丁獎”條例》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規定執行中具體問題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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