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爾那制度

瓦爾那制度

瓦爾那制度,亦稱種姓制度,是古代印度地區的等級制度。由雅利安人在征服印度地區原住民後推行的等級制度,這一制度的內涵保留在《梨俱吠陀》中。這一制度認為:梵天創造了“普魯沙“,並用其身體創造出了從婆羅門到首陀羅,並認為婆羅門為最高的社會級別。瓦爾那制度規定了各個社會等級間的權力和義務,流傳在古代印度地區達千年之久,四個種姓後來又不斷分化為許多小種姓(闍提制度),直到20世紀印度共和國建立後被廢止,但仍在今天的南亞地區有著重要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瓦爾那制度
  • 外文名:the wahl system
  • 國家:古代印度
  • 類型:等級制度
  • 起始時代:早期吠陀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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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爾那制度的內容

古代印度的一種等級制度,瓦爾那有“顏色”和“品質”的意思。萌芽於早期吠陀時代,正式產生於後期吠陀時代。該制度下規定四個瓦爾那的地位以及不同瓦爾那成員不同的權利義務:
第一等級——婆羅門(Brahmana):掌管宗教文化權利的祭祀階層,享有崇高地位;
第二等級——羅闍尼亞(剎帝利)(早期寫作Rajanya,後期寫作Ksatriya):掌握行政軍權的武士階層,包括“王”在內;
第三等級——吠舍(Vaisya):一般平民,以農、牧、工、商為職業,但多數人沒有政治權利,它和前兩個瓦爾那屬於再生族,是社會生產的主體;
第四等級——首陀羅(Sudra):從事各種低賤職業,包括漁獵、重體力勞動等,是非再生族,不享有任何政治權利。
瓦爾那制度下個人社會地位取決於他的家庭出身,嚴格按照血統世代保持不變。各種姓之間原則上不能通婚,法律地位也不平等。後來由於人種增加,規定種姓之間可通婚,但只準順婚,反之,逆婚所生子女叫賤民,排斥在四個種姓之外,地位比首陀羅還低。該制度顯然是保護新生貴族剝削階級的工具。

瓦爾那制度的產生

瓦爾那制度,作為印度古代奴隸制社會時期的種姓制度,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等級制。這種制度非印度所獨有,但在印度存在的時間卻非常久遠,並最終發展到最完整最森嚴的程度。不過,作為完善的瓦爾那制度只是在晚期吠陀時代、甚至是到了奴隸制發育完善的列國時代才出現的,早期吠陀時代,只是瓦爾那制度開始出現的時期。
瓦爾那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時期,它的形成同樣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起初,它只是一種早期吠陀時代部落社會的組織方式。馬克思在《資本主義產生以前各形態》一書中,曾經闡述了這樣一種見解——" 部落之最極端的,最嚴格的形式是種姓制度。" 這一觀點對我們準確把握瓦爾那制度的雛形也許會有一定啟發意義。" 瓦爾那" 一詞在梵文中原義為" 色" ,由此可知,瓦爾那制度與居民的膚色差別有關。而雅利安人最初侵入次大陸時,也正是用瓦爾那將白膚色的雅利安人與黑膚色的土著居民區分開來的。通過這種種姓劃分,雅利安人實現了將被征服的土著居民納入到雅利安人社會中來的目標,同時又保持了雅利安人自己的血緣一致性,以及文化上的固有特點。在談到種姓制度時,印度政治家賈瓦哈拉爾.尼赫魯在《印度的發現》一書中指出:" 種姓制度是從雅利安人和非雅利安人的嚴格界限中開始的" ," 在起初,種姓是根據膚色的。" 有些學者認為:在早期吠陀時代,唯一的種姓區別是膚色淡的雅利安人與膚色較黑的達薩之間的不同。正是因為當時在雅利安人部落與土著居民部落的各自氏族內部階級分化尚不明顯,還沒出現徹底的分裂,社會勞動分工也沒有發展,甚至在雅利安人部落內部還沒有種姓區分,因此,在整個前期吠陀社會尚末出現後來的四種瓦爾那的劃分,瓦爾那制度還很不完善,只是以模糊形態及萌芽狀態存在著。甚至,瓦爾那這一概念當時都末出現在《梨俱吠陀》中。然而即使是這種不成熟的瓦爾那制度,也體現出了雅利安人征服者與被征服的土著居民間統治與被統治的不平等關係,而這種不平等的關係也正是瓦爾那制形成的深厚社會基礎。
到早期吠陀時代後期,雅利安人隨著在西北印度河流域定居生活的穩固並向恆河上游的擴張,以及與土著居民的頻繁接觸和勞動社會分工的發展,其內部的階級分化開始出現,並逐漸形成了四種瓦爾那,於是,整個社會也
就相應出現了四種社會等級。起初,只有雅利安瓦爾那與達薩瓦爾那。隨著由雅利瓦爾那分化成的三種瓦爾那的出現,瓦爾那制開始趨於完善,而印度的社會等級也日益明朗化了。新的瓦爾那包括:由原有的達薩瓦爾那改名的首陀羅瓦爾那及雅利安瓦爾那分化出的三種瓦爾那,分別為,從事祭司職能作為社會僧侶階級的婆羅門(Brahmana,來自於拉丁語Brahama的轉寫);以部落軍事首領羅闍為首的社會軍事行政貴族集團——羅闍尼亞(即後來的剎帝利,Rajanya,來自於拉丁語轉寫raja);以及作為雅利安人一般平民大眾的吠舍(Vaisya,來自於拉丁語Vis轉寫)。其中,婆羅門與剎帝利分別掌握著宗教與軍政大權,逐漸成為早期吠陀時代末期統治吠舍瓦爾那與首陀羅瓦爾那的兩個優越社會等級。
將四個瓦爾那的劃分最早固定下來的印度古典文獻是《梨俱咕陀》中較後的部分——《普魯沙讚歌》。學者R.S 沙爾馬研究認為,《普魯沙讚歌》是後來由婆羅門僧侶插入《梨俱吠陀》中的章節。婆羅門僧侶為了鞏固自己與剎帝利軍事貴族的特權地位,就逐步通過編造故事,並利用神的旨意把現實中四種瓦爾那的等級地位確定下來。這一努力正反映了雅利安人三種姓的界限在最初並不是不可逾越的事實。例如:不屬於剎帝利種姓的,如果當了王,便可以通過宗教儀式,而取得剎帝利身分;如果本是婆羅門種姓,還可以用婆羅門、剎帝利的雙重身分取得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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