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管理規定是為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管理,維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設施及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而制定的規定。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6]3號
【發布日期】1996-01-11
【生效日期】1996-0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996年1月11日粵府〔1996〕3號)
第一條為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管理,維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設施及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瓊州海峽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輪渡船舶、設施、人員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
部隊在瓊州海峽水域從事營業性運輸的碼頭、船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港務監督機構負責對所轄水域的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船舶當天航行超過10個小時的,必須增配一名船長。
第五條船舶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定期檢查船舶航行安全設備,並使之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定期舉行應變演習,並按規定將演習活動內容填入《航海日誌》,以備檢查。
第六條船舶必須按裝載規定配載,嚴禁超載、濫載。
第七條船舶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除適裝危險貨物的船舶外,其他船舶嚴禁裝載危險貨物。嚴禁在水域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傾倒廢棄物。
嚴禁船員、旅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上船。
第八條船舶上落旅客(車輛)時,應當指派專人負責維持秩序,客、車上落實行人、車分流。船舶開航後,隨車人員必須離開車輛,在指定的地方停留,不得在裝車甲板隨意停留。裝載車輛應當綁紮或者採取其他加固措施,車輛之間、車輛與消防栓之間應當預留不少於60厘米寬的安全通道。
第九條船舶航行必須嚴格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保持正規瞭望,當能見度不良時要嚴格執行霧航規則,任何時候都應當使用安全航速,以確保全全。
第十條當惡劣天氣影響船舶航行時,由船公司按船舶的技術狀況決定船舶能否開航。船舶防颱風工作由各港防颱風指揮部負責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船舶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海圖作業,正確填寫《航行日誌》、《輪機日誌》、《車鐘記錄》及《油類記錄簿》。
第十二條船舶發生交通事故,應當迅速就近向港務監督機構報告,並於48小時內按規定向港務監督機構提交書面報告,並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由港務監督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兩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交通廳、海南省交通運輸廳1989年8月16日發布的《瓊州海峽輪渡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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