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犯罪雙罰制度

環境犯罪雙罰制度,是指在處理涉及法人的環境犯罪案件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對有關自然人和法人同時給予刑事處罰的制度。嚴重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但多數情況下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法人組織所為。某些法人組織為了謀取非法利潤,無視環境保護法律規定,隨意污染或破壞環境,造成嚴重後果,應當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由於法人進行的環境犯罪行為,通常是法人的領導和管理人員指使或授意具體的工作人員完成的,因而還必須對負有責任的自然人適用刑罰,具體就是懲罰直接行為人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

由於法人進行的環境犯罪行為,通常是法人的領導和管理人員指使或授意具體的工作人員完成的,因而還必須對負有責任的自然人適用刑罰,具體就是懲罰直接行為人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日本、英國等國的環境法律,多明確規定對有環境犯罪行為的法人及有關責任人員適用刑罰。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海關法》等法律規定,法人組織在中國也可能成為犯罪的主體。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該法人及有關責任人員同時處以刑罰。由於法人主體的特殊性,只能適用財產刑,如罰金、沒收財產;對自然人則還可適用自由刑,如徒刑,直至生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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