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體系

環境法體系,是指一國在一定歷史時期以憲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為依據,以環境保護基本法為基礎,以單行環境法律、法規為主體,以國際環境法規、環境標準、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地方環境法規和其他部門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等為補充,所組成的內容和諧一致、形式完整統一的環境法律規範的有機整體。

環境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環境法的保護對象是一個國家管轄範圍內的人的生存環境,主要是自然環境,包括土地、大氣、水、森林、草原、礦藏、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自然歷史遺蹟、風景遊覽區和各種自然景觀等,也包括人們用勞動創造的生存環境,即人為的環境,如運河、水庫、人造林木、名勝古蹟、城市及其他居民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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