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2016年10月12日,法務部、環境保護部以司發通〔2016〕101號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該《辦法》共9條,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法務部 環境保護部
  • 文號:司發通〔2016〕10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10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2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法務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司發通〔2016〕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環境保護廳(局):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務部關於將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納入統一登記管理範圍的通知》(司發通〔2015〕117號)、《法務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5〕118號),法務部、環境保護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審核登記評審辦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1.《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審核登記評審辦法》
2.《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審核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法務部 環境保護部
2016年10月12日

管理辦法

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專家在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工作中的作用,依據《法務部、環境保護部關於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5〕118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評審專家庫由國家庫和地方庫組成。環境保護部會同法務部建立全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本省(區、市)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
第三條 國家庫下設污染物性質鑑別、地表水和沉積物、環境大氣、土壤與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帶、生態系統、環境經濟、其他類(主要包括噪聲、振動、光、熱、電磁輻射、核輻射、環境法等)等8個領域的專家庫。
各省(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當地實際設立管理地方庫。
第四條 入選國家庫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從事審判、檢察、公安等工作並熟悉相關鑑定業務;
(二)從事或參與相關專業工作十年以上;
(三)了解環境保護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國家和地方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相關制度與技術規範;
(四)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操守;
(五)健康狀況良好,可以參加有關評審、評估和培訓等活動。
第五條 專家申請進入專家庫應當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組織開展入庫專家遴選工作。
第六條 入庫專家的工作內容包括:
(一)為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的評審提供專家意見;
(二)參加相關技術培訓;
(三)承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司法行政機關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專家人數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適時啟動遴選工作,增補專家數額。
對不能履行職責的專家,及時調整出庫。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會同法務部建設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專家庫信息平台,統一提供國家庫、地方庫專家名單查詢。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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