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關於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

2015年2月5日,環境保護部以環發〔2015〕20號印發《關於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開放環境監測服務市場;扶持和規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發展;依法監督環境監測服務行為5部分1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部關於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環境保護部
  • 文號:環發〔2015〕20號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5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5年2月5日,環境保護部印發《關於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

意見

環境保護部關於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
環發〔201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為全面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根據《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精神,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環境監測,規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行為,促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良性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重要意義
(一)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是環保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的重要內容。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為主開展監測活動的單一管理體制。在環境保護領域日益擴大、環境監測任務快速增加和環境管理要求不斷提高的情況下,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已迫在眉睫。一些地方已經開展了實踐探索,出台了相應的管理辦法,許多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已經進入環境監測服務市場。環境監測服務的社會化既是加快政府環境保護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順環境保護體制機制、探索環境保護新路的現實需要。引導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進入環境監測的主戰場,提升政府購買社會環境監測服務水平,有利於整合社會環境監測資源,激發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活力,形成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共同發展的新格局。
二、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二)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強化政府環境監測公共服務職能,加快轉變環境監測職能,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鼓勵引導社會環境監測力量廣泛參與,創新環境監測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強化環境監測事中事後監管,形成以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為骨幹、社會環境監測力量共同參與的環境監測管理新體制。
(三)基本原則
——積極引導。堅持從實際出發,放寬準入條件,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激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服務供給。
——加快培育。積極培育環境監測服務市場,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序放開環境監測服務業務領域,推動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工作穩步開展。
——規範管理。建立完善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管理規章制度,約束環境監測服務行為,促進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不斷提高環境監測質量和管理水平。
——依法監督。強化環境監測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實施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監測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機制,維護環境監測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
三、開放環境監測服務市場
(四)全面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性環境監測業務,要創造條件,全面放開。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環境損害評估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清潔生產審核、企事業單位自主調查等環境監測活動,推進環境監測服務主體多元化和服務方式多樣化。
(五)有序放開公益性、監督性監測領域。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應認真做好所承擔的政府監測職能,包括環境質量監測、預報預警、跨境水體監測、履約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以及環境執法、環境質量目標責任考核、排污費徵收、總量核算等環境監管中的監測工作。同時,可以根據財政部、民政部和工商總局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的總體要求,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能夠承擔,又不影響公平公正原則的相關業務,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地向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有序放開,包括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的運行維護、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鑑別等監(檢)測業務。
四、扶持和規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發展
(六)轉變管理方式。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均可依據本行政區實際,選擇採取委託、承包、採購、名錄管理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擔。同時,要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事中和事後監管,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出台相關管理政策和辦法,推動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工作的制度化、體系化、規範化。
(七)扶持行業發展。要充分發揮環境監測行業協會或第三方機構的作用,強化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行業管理,簽訂質量保證承諾,推動行業自律。組織開展社會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業務培訓、業務比武,評估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水平,促進環境監測服務行業水平的不斷提升。
(八)加強誠信建設。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對所提供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體系,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規範環境監測行為。加強技術人員培訓,鼓勵監測技術人員積極參加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業務培訓。主動公開信息,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環保部門監督,提高誠信意識和服務水平。
五、依法監督環境監測服務行為
(九)完善監管機制。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完善日常監督檢查機制,加強過程監管和信息公開,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質量,公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概況和環境監測服務行為監督檢查結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機制。完善社會環境監測服務機構信用記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存在不規範監測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相應機構、法人、監測技術人員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十)強化責任追究。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對不符合監測規範、監測結果有誤的,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於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列入黑名單,抄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保護部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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