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收調節

環境保護稅收調節,是指環境保護中一項重要的經濟刺激制度。既具有鼓勵作用,又具有抑制功能。通過減稅、免稅、鼓勵企業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保護和改善環境;通過加稅(包括增加徵稅額、稅率和稅種)對浪費、濫用資源和污染環境的企業予以限制。1981年2月24日國務院《關於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規定:對“三廢”綜合利用的產品,要採取獎勵的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減、免稅收。

1984年5月5日國務院頒發的《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規定:“工礦企業為防治污染,開展綜合利用所生產的產品利潤五年不上交,留給企業繼續治理污染,開展綜合利用。這項規定在實行利改稅後不變”;“工礦企業用自籌資金和環境保護補助金治理污染的工程項目,以及因污染搬遷另建的項目,免徵建築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規定,對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非金屬礦產品資源開發者,要徵收資源稅。這是對資源合理開發的稅收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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