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

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

《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一書的定價是18.0,出版社是法律出版社,出版時間是2003-1,裝幀是平裝,書籍的正文語種是簡體中文。

基本介紹

  • 作者:何兵
  • ISBN:9787503640667
  • 頁數:265
  • 定價:18.0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3-1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解紛機制——包括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申訴、信訪。請願,調解、和解等法院內、法院外、國家體制內、國家體制外、有第三者介入、沒有第三者介入等各種模式、各種類型的人類糾紛解決的機構、組織、制度及其運作方式、程式和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這是一個多么宏大的系統試圖對這么一個宏大系統進行整體的、巨觀的研究,不僅研究其內部結構及其相互關係,而且研究其與外部環境的相互作用與相互關係,這需要多大的決。台和勇氣,需要做多艱巨繁重的資料收集及其綜合、分析、歸納、演繹工作,這需要多深厚的理論功底和多紮實的巨觀把握與邏輯思維能力。何兵選擇這么一個課題做博士論文,我確實有些為他擔心:他行嗎?他能用十來萬或十幾萬字的學位論文把這么一個課題做出來嗎?現在,他做出來了,他的博士論文已於2001年6月通過了答辯。但論文的質量究竟怎么樣呢:是不是把解紛機制這個系統的內外關係說清楚了;是不是把我國現行解紛機制存在的問題及病因、病源找出來了,找準了;如果論文把現行機制所生髮的病、病因、病源找到了,找準了的話,那么,論文所開出的“方子”能治得了那些“病”嗎?現在,他的論文出版了,擺在各位讀者的面前,各位可以自行審查、評判。
我因為與何兵有些利害關係,不便於對他的論文多說什麼。但是,“不多說什麼”並不意味著什麼也不能說。有些話不可以說,說了有不公正之嫌,而有些話卻應該說一說,不說有不負責任之嫌。我說三個意思:
第一個意思:學位論文選題可以選小課題,小題大作,例如你可以寫分子、原子、質子;也可以選大課題,大題小做,例如你可以寫地球、太陽系、宇宙。過去我們一般鼓勵學生選小課題,小題大作,總認為學生通常難於駕馭大課題,且一篇學位論文幾萬字,最多十幾萬字,課題大了不可能寫出深度。這種擔心和因這種擔心而形成的做法當然是有道理的;但也有片面性:大課題看你怎么做,如果你面面俱到,大題大做,當然會什麼問題也說不清楚,說不深刻;反之,你如果選擇正確的角度,抓住事物的本質和內在聯繫,從巨觀上探討事物整體的某一方面(非所有方面)、某一環節(非全部環節)的規律,即大題小做,一篇幾萬、十幾萬字的論文也可以把一個巨觀性的大問題說清楚,說出深度。因此,學位論文雖然應以“小題大作”為主,但也應該鼓勵學生寫一些有意義的大的、巨觀性的問題。
第二個意思:解紛機制是一個很有理論和實踐價值的課題。人為了生存,必須共處,為了共處,則必須建立各種各樣的解紛機構、制度、程式。因為人們在共處過程中不可能不發生各種各樣的糾紛、爭議,不建立解紛機制,人類共同體就不可能存在和維繫。人類社會的歷史,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是一部不斷生紛和解紛的歷史。人類幾千年以來,一直在探索著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解紛機制,使之能在其共同體內形成一種最有利於生產力發展,最有利於科技進步,最有利於人們生活幸福的秩序。這種探索雖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如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申訴、信訪、請願、調解等各種解紛機構、制度、程式的建立,但是,這些機構、制度、程式作為一個整體的機制應如何架構,它們的相互關係如何,它們與外部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及整體社會環境應如何相互作用,人們現在還遠沒有完滿的、理想的答案。因此,作為法律學者,這無疑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課題,在人類越來越進入全球化的今天,這個課題且具有了越來越大的迫切性。
第三個意思:何兵的這本著作(即他的博士論文)並非這個課題研究的開始,更非這個課題研究的結束。在本書之前,很多學者已對解紛機制的各個具體環節(如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調解等)做過許多很深入、很細緻的研究。本書的特點在於對解紛機製做整體的和巨觀的研究。由於本書(原學位論文)篇幅的限制,由於作者掌握古今中外資料的限制,由於作者研究時間的限制和其他限制,本書的研究不可能窮盡解紛機制的所有問題,對已納入本書研究範圍的問題也不可能每個問題都研究很深入,本書的結論更不可能為每個讀者都接受和認同。我向各位讀者推薦這本書,不是期望讀者都接受和認同本書的觀點,而只是希望各位讀者都能關注這個問題,有興趣的讀者在可能的條件下亦能與何兵共同研究和探討這個課題,使這個課題能在更大的範圍內和更深的層面繼續做下去(何兵當然會繼續研究、探討這個課題),以取得更為豐碩的成果。

作者簡介

何兵,1964年7月生於安徽巢縣。1983年自安徽省巢湖師專物理系畢業後至安徽省肥東縣某鄉村中學任教。1984年-1989年在肥東縣團委工作,期間考取律師資格。1989年5月至1990年9月在肥東縣律師事務所任專職律師。1990年至1993年入北京大學攻讀碩士學位。

目錄

導言
第一章 傳統社會的糾紛解決
第一節 糾紛與社會
第二節 傳統社會的糾紛解決
一、無訟是求,教化為先
二、抓大放小,重刑輕民
三、主官裁斷,幕友輔助
第三節 人民政權的糾紛解決
一、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
二、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
第二章 法院案件負擔及成因
第一節 人民法院案件負擔考略
一、1949-1956年
二、1957—1966年
三、1967—1976年
四、1977—1989年
五、1990—1999年
第二節 境外法院之案件負擔
一、美國
一、義大利
三、法國
四、我國台灣地區
第三節 案件負擔的成因
一、社會轉型
二、應對失靈
第三章 案件危機之對策:城外經驗
第一節 組織變遷
一、增官
二、輔助
三、組織
第二節 程式轉型
一、程式非訟化
二、小額訴訟專門化
三、準備程式實質化
四、強化調解
第三節 替代機制動外
一、美國
二、英國
三、德國
第四章 案件負擔與司法現代化
第一節 功能轉型與司法重組
一、法院功能轉型
二、法官角色定位
三、法院重組
第二節 程式再造
一、準備
二、調解
三、程式多元
第五章 法院外糾紛解決機制之重構
第一節 民間調解
一、法院的屏障
二、民間調解的價值:個案解析
三、民間調解的價值:理論分析
四、民間調解之重構
第二節 仲裁
一、仲裁機理與簡史
二、現狀及成因
三、對策
第三節 行政裁決
一、行政裁決的正當性
二、行政裁決之現狀
三、重建的原則
第四節 行政複議
一、行政複議之定位
二、複議與訴訟
三、行政複議制度之修正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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