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

《珠海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是1996年10月4日珠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1910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10-04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珠海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本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暫住人口,是指暫住在珠海市行政區域內的非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本市暫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勞動、工商、計畫生育、民政、衛生、城建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暫住人員以及為暫住人員提供工作或者居住場所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暫住人員必須服從治安、勞動、工商、稅務和計畫生育管理,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暫住證的管理
第七條 年滿16周歲,來本市務工、務農、經商或者從事其他職業的人員,擬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本市之日起15日內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出差等擬在居民家中暫住15日以上的,按戶口管理規定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臨時戶口。
暫住在賓館、旅店、招待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第八條 申領《暫住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暫住人員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
(二)暫住人員受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雇用的,由僱主負責辦理;
(三)暫住在賓館、旅店、招待所、商住樓內的外地常駐機構的工作人員,由該常駐機構辦理;
(四)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第九條 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暫住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在邊境管理地區內的,同時提供邊境通行證);
(二)暫住人員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張;
(三)暫住人員中的育齡人員須提供原戶口所在地出具的婚姻狀況和計畫生育證明。
第十條 暫住人員需要在本市務工的,應當到市勞動部門辦理《廣東省外來人員就業證》。
第十一條 《暫住證》為一人一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印製和發放。《暫住證》有效期分為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期滿後仍需留住的,應當提前10日申領新證。
第十二條 《暫住證》必須隨身攜帶以備查驗。《暫住證》丟失的,應當及時申報補領。暫住人員需要變更市內暫住地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向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
第十三條 《暫住證》是暫住人員在本市合法居住的有效證件。
暫住人員可以憑《暫住證》進出邊防檢查站。
在本市合法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出境旅遊。
在本市合法居住連續5年以上的,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本市常住戶口。
第十四條 除公安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收繳《暫住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騙取、轉讓、買賣、冒用《暫住證》。
第十五條 對暫住人口管理的收費,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章 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暫住人口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進行登記發證、查驗等管理工作;
(二)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和責任人,落實管理措施,培訓管理人員;
(三)依法查處涉及暫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處理其他治安問題;
(四)對無合法身份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職業等流浪人員進行清理、勸返工作;
(五)接到暫住人員死亡的報告後,應當及時查明死因,並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
(六)定期統計暫住人口,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使用暫住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是暫住人口管理的責任人,負有以下管理責任:
(一)對暫住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法制教育;
(二)檢查督促本單位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工作,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
(三)不得雇用或者容留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四)及時調解暫住人員發生的糾紛,制止違法行為;發現犯罪線索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屋主應當憑公安機關核發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向暫住人員出租房屋,並簽訂治安責任書,履行治安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暫住人員未按規定申領《暫住證》或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的,處50元以下罰款;
(二)雇用無《暫住證》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為暫住人員申領《暫住證》的,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的,按每人處300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扣押他人《暫住證》的,按每證處300元以下罰款;
(四)冒用他人《暫住證》的,處100元以下罰款;偽造、塗改、騙取、轉讓、買賣《暫住證》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暫住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暫住人員違反勞動、工商、計畫生育、城建或者房屋出租管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使用暫住人員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勞動、食品衛生、傳染病管理規定或者有其他侵犯暫住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暫住人口管理人員對《暫住證》的申領,應當在7日內辦理或者給予書面答覆。該辦而不辦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公民對暫住人口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廣東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華僑和台、港、澳同胞來本市暫住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月29日發布的《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外來暫住人口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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