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珠海市促進經濟功能區發展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珠海市促進經濟功能區發展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8.12.19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珠海市促進經濟功能區發展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12.19
  • 實施時間:2008.12.1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體制與職權,第三章 促進與發展,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珠海經濟社會發展,健全和完善經濟功能區管理體制,充分地發揮本市經濟功能區的帶動作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功能區,是指經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特定經濟功能和相應的特殊政策的區域,包括珠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珠海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高欄港經濟區、橫琴經濟開發區、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富山工業區和珠海航空產業園等經濟功能區及工業園。
第三條 在本市經濟功能區內從事與本辦法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經濟功能區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統一規劃和統一管理。
經市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接受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委託,對經濟功能區內的經濟、社會事務和有關行政工作,行使市一級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
第五條 經濟功能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遵循工業化和城市化同步推進、城鄉和諧發展、規劃先導、效益優先、功能配套、以人為本等原則,加快建設經濟、社會、生態協調發展的新區。

第二章 體制與職權

第六條 經濟功能區實行一級財政管理,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財政管理制度。
第七條 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有權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遵循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以及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按管理許可權進行人事管理。
第八條 經濟功能區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經濟功能區有關政策,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
(二)編制經濟功能區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開發建設規劃,經審批後組織實施;
(三)指導、協調市政府職能部門在經濟功能區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的工作;
(四)舉辦經濟功能區的各項公益事業;
(五)負責經濟功能區範圍內農村村鎮建設,協助征地拆遷的相關工作;
(六)按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核准或審批投資項目、科技開發項目;
(七)負責經濟功能區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和稅收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經濟功能區涉外事務和旅遊管理工作,辦理出國人員審批的有關事宜;管理和指導、協調招商引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進出口貿易等工作;
(九)負責經濟功能區土地管理工作;
(十)負責經濟功能區規劃、工程建設等相關管理工作,受委託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有關批准檔案;
(十一)負責對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受委託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以下的事故進行調查,行使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行政許可等相關職權;
(十二)負責經濟功能區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經濟功能區所在海域的管理工作,在許可權範圍內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和養殖證;
(十四)負責經濟功能區內的各項社會事務管理工作;
(十五)國家、省、市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職權。
市政府職能部門在經濟功能區設立分支機構的,相關職權由該分支機構行使。
經濟功能區行使本條職權,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並定期將完整資料報市政府職能部門備案。
第九條 市政府職能部門委託經濟功能區行使相關職權,應當遵循服務經濟功能區,推動經濟功能區又好又快發展為基本原則,側重委託經濟管理職權。
經濟功能區獨立行使受委託相關職權,具有自主決定權,市政府職能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條 市政府職能部門根據經濟功能區的發展需要,可在經濟功能區設立分支機構,並委託分支機構獨立行使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市一級經濟管理許可權。
第十一條 市政府職能部門在經濟功能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的領導成員由市政府職能部門任免,任免前應當書面徵求所在經濟功能區的意見,經濟功能區經審查有不同意見的,市政府職能部門應當調整相關的人事任免安排。
經濟功能區對市政府職能部門的分支機構進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經濟功能區予以獎勵。考核結果納入市政府職能部門績效考核評價。
第十二條 市政府職能部門不在經濟功能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委託經濟功能區行使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相關職權,經濟功能區應當設定相應的機構行使職權,市政府職能部門對其業務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十三條 經濟功能區應當於每年年底將本年度受委託行使市政府職能部門職權的情況向委託部門報告。市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定期對經濟功能區行使委託許可權進行專項檢查,並形成書面材料存檔。
對於在定期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市政府職能部門有權責令經濟功能區限期整改,經濟功能區應當按要求整改;經濟功能區逾期未整改導致責任事故發生的,其責任由經濟功能區承擔。
市政府職能部門的專項檢查結果作為對經濟功能區考核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市政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與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制定委託行使有關職權的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職權委託實施方案樣式由市政府法制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五條 職權委託實施方案實施前,應當在市政府公報或本市主要媒體上公告。
前款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委託部門、受委託部門(機關)、委託事項、責任承擔等。
第十六條 市政府職能部門應當結合經濟功能區的報告和專項檢查結果對經濟功能區行使委託職權進行考核評定,並將考核評定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促進與發展

第十七條 市政府應加快對經濟功能區相關產業園區的產業配套建設,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將經濟功能區的開發和建設納入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經濟功能區所在行政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為經濟功能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與經營環境,經濟功能區應當支持所在行政區經濟發展,配合市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
第十九條 經濟功能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統一規劃,在區域一體化的發展框架下,統籌考慮經濟功能區的發展目標、產業構成、功能分布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同步推進工業化和城市化。
第二十條 經濟功能區應當配合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修編分區規劃,組織編制所在區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依法批准後由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組織實施,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規劃執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應當按照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經濟功能區的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對建設用地進行統一規劃。
市國土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土地利用規劃修編,將分散的建設用地整合至產業園區及其周邊,進行後備土地資源開墾,為新增建設用地與耕地占補平衡創造條件,同時,在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基礎上,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第二十二條 在符合規劃和安全管理的前提下,應當按照生產工藝要求,合理確定經濟功能區的項目用地規模,鼓勵經濟功能區內的產業項目提高建築容積率,促進集約用地,提高單位面積土地投資強度。
第二十三條 市國土主管部門應當加大經濟功能區閒置用地清理力度,嚴格依法徵收土地閒置費,採取消化存量閒置用地與新增用地掛鈎的辦法,對長期閒置用地,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條 為同步推進工業化和城市化,提升經濟功能區持續投入能力,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給經濟功能區安排適量的商用土地出讓指標。出讓商用土地所得除按財政體制上繳外,留存給經濟功能區部分,應當專項用於經濟功能區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 經濟功能區的開發和建設可以實行企業法人開發建設模式,由經濟功能區設立的開發建設法人負責經濟功能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對外融資和招商引資,並負責工程項目投資、招投標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經濟功能區應建立健全企業和各項經濟活動的配套服務體系。
在經濟功能區內進行土地成片開發,投資興辦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企業,享受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經濟功能區內企業享受的財稅優惠,按國家和省的財稅優惠政策執行。
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可以在符合國家、省和市政府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制定經濟功能區內產業和企業的具體扶持辦法。
第二十八條 經濟功能區內建設項目的消防許可手續可委託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代為辦理,市消防部門在受理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的上報材料後,應當依法予以許可。
第二十九條 經濟功能區的戶外廣告納入城市設計範圍,按照《珠海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申請設定戶外廣告的,可以將申請材料報經濟功能區,由其代為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保護管理的需要在經濟功能區設定環境保護機構的,應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化建設要求的人員和裝備,加強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編制並實施經濟功能區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加快建設所在區域的環境保護設施,確保所在區域的環保全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總量控制的要求、經濟建設不超過環境資源的承載能力,保護經濟功能區的生態環境。
第三十一條 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推動自主創新,整合經濟功能區內的科教文化資源,發展特色產業。
第三十二條 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及其工作機構應當明確行政服務程式,建立和完善集中辦理和統一辦理制度,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服務質量。
市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方式,推廣運用電子政務,主動向基層延伸服務。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對經濟功能區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職能部門依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經濟功能區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所屬的工作機構在受委託的許可權範圍內可對管理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行使本辦法規定的職權的行為導致行政訴訟敗訴、國家賠償等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行政法律責任的,由相關單位依法承擔,經濟功能區存在過錯的,由經濟功能區承擔相應的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屬於珠海高新區序列的三灶、南屏、白蕉、新青科技工業園,實行“市和所在行政區共建、以行政區為主”的管理體制後,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經濟功能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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