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利維亞國會

玻利維亞國會採取兩院制,分參議院眾議院。國會享有立法預算審批、選舉裁判權

基本介紹

議會簡史,議會地位,議會的選舉和產生,議會職權,議會組織結構,參議院,眾議院,議會會議制度,議會立法程式,議員制度,議員的權利,議員的義務,議會黨團,議會辦事機構,

議會簡史

玻利維亞國會的前身是審議大會(Asamblea Deliberante),1825年10月7日,該大會宣布玻獨立。該國會借鑑英國模式,其成立初衷是負責討論並制定法律,並被賦予對政府的監督權。玻國會按其重要性來說,迄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1825年至1880年,國會處於政府的附庸地位,形同虛設,運轉不規範,軍事強人屢屢利用國會通過對其有利的法律;1880年至1936年,太平洋戰爭後,儘管仍存在不完善之處,國會逐漸得到較大改善。人民依照憲法享有權利,憲法規範國家權力機關的運轉,人民通過代議制民主即國會來行使其權力;1937年查科戰爭後,誕生了帶有民眾主義色彩、維護印第安人權益和社會政策訴求的政黨,玻國會運轉臻於完善。

議會地位

國會在玻現行政治結構中地位重要。國會全會三分之二多數可任命和罷免最高法院、憲法法院法官和最高檢察院檢察官以及全國選舉法庭成員;評判質疑(但不可推翻)全國選舉法庭頒布的選舉結果;接受總統、副總統的宣誓;批准對總統、副總統、內閣部長和省長提起訴訟、進行審判;要求內閣部長接受口頭或書面質詢,並可以絕對多數審查其施政。

議會的選舉和產生

玻國會採取兩院制,分參議院和眾議院。玻國會議員選舉通常5年舉行1次,與總統大選同時舉行。選民為年滿18周歲,在選民冊登記的玻公民。玻合法選舉或公投採取義務投票制。
眾議院共130席,眾議員包括分區議員(單一選區一席制)和不分區議員(單一選區多席制)兩類,各占一半。在某一選區內獲得簡單多數票者當選分區議員,不分區議員則按照各政黨在總統大選中得票比例進行劃分。
參議院共27席,玻全國9省每省3席。參議員由各省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得多數票的政黨獲得2席,得票數第二的政黨獲另外1席。
眾議員候選人須具備以下必要條件:1.玻利維亞出生,男子須服過兵役;2.年滿25周歲;3.履行選舉登記;4.由符合條件的政黨、公民組織或印第安村落依法推舉;5.無刑事不良記錄。參議員候選人除上述條件外,還須滿足年齡大於35周歲。參、眾議員皆可連選連任多次。
以下人等不得參選國會議員:大選時在任或未於大選舉行60日之前辭職的政府官員、現役軍警、教士,公共工程和服務承包商、享有國家財政資助或補貼的公司或商鋪的管理人員、經理、部門負責人和代表,仍在履行其契約、未結清賬目的公共基金管理和募捐人士等。
最近一次議會選舉於2005年12月18日舉行。眾議院中執政黨爭取社會主義運動(MAS)獲得72個席位,社會民主力量黨(Podemos)獲得43個席位,民族主義革命運動(MNR)獲得8個席位,全國團結黨(UN)獲得7個席位。參議院中MAS、Podemos、MNR和UN分別獲得12、13、1和1個席位。
參、眾兩院的印第安議員人數分別為27名和4名,此外各有1名和22名女議員。參議員平均年齡約為54歲,眾議員平均年齡約為45歲。
玻於2009年12月6日舉行新一次議會選舉,參、眾議員全部改選。

議會職權

玻憲法規定,國會享有立法、預算審批、選舉裁判權。具體是:可制定、廢除、推翻、修改和解釋法律;應政府請求,制定或廢除稅種並確定其實施範圍,制定財政開支相關法規;在政府提交本財政年度預算草案後,確定公共管理開支;評議、審核政府提交的發展計畫;授權、批准與國庫收入有關的借貸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契約;為實施或擴大公共和社會福利工程提供補助或保障;批准國家、省、市、公立大學及其他所有公產的轉讓事宜;批准政府購買不動產、授權公立大學借貸;制定貨幣體系、確定其重量和尺寸;批准國際條約和協定;批准和平時期軍隊人數,授權外軍借道及在玻停留時間;經政府請求,增設或刪減公共職務,並確定其相應許可權和職責;設立新的省、地區、市和鄉鎮等行政區劃,設立港口和海關;按照最高法院報告,頒布政治犯大赦法令;通過其相應委員會對自治和財政補貼機構進行審計。此外,眾議院可建議總統任命國家所有的政治、社會機構負責人。參議院可重新給予玻公民國籍,批准玻國民為外國政府效力獲接受其頒予的稱號;公開授予為玻利維亞做出重要貢獻人士國家榮譽;為總統任命總審計長和銀監會主席等提供候選人;批准或否決政府有關高級軍警將領軍銜或警銜升遷的提議;批准或否決總統關於駐外大使和全權公使的提名。

議會組織結構

玻國會實行兩院制,包括參議院和眾議院。國會主席由副總統兼任。參議院為上院,眾議院為下院,分別由參議長和眾議長執掌。

參議院

參議長的職權包括:在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參加國會會議時,擔任國會主席;按照參議院總條例規定召集相關會議,維持參議院秩序;主持辯論,提議舉行表決並宣布結果;提交參議院通過參院決算和待遇;簽署參院批准的法律和會議記錄;最多同時給予5名參議員不參加某次會議假期等。
參議院全會是全體參議員組成的機構,享有參院最高決策權。
參議院現設有以下委員會:憲法、司法、法警、最高檢察院、人權和選舉制度委員會,政府、國防、警察和反毒品走私委員會,對外關係、宗教、一體化和議會間事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和信貸政策委員會,社會發展和互助社委員會,勞動、性別和世代事務委員會,可持續發展、經濟發展和基礎設施委員會,人民參與、地方政府和地方分權委員會,農業、農民、土著村落和種族委員會,工業、商業、旅遊業和科技委員會。

眾議院

眾議長享有以下職權:正式代表眾議院;發起、引導、中止和宣布眾議院全體會議閉會;捍衛眾議院總條例;宣布會議日程,維護會議秩序;將具體事務交由相關職能委員會處理;在所屬委員會耽擱提交報告時,要求其提交;簽署眾議院致其他權力機關的信件;批准符合眾議院預算的支出等。
眾議院全會是全體眾議員組成的機構,享有眾院最高決策權。
眾議院現設有以下委員會:憲法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經濟發展委員會,人權委員會,社會政策委員會,人的發展委員會,勞動和傭工制度委員會,政府委員會,防衛和武裝力量委員會,國際政策委員會,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地方分權和公民參與委員會。

議會會議制度

目前一般每年2月份開始新的國會年度。可由其多數議員達成一致或政府召集舉行國會特別會議。參、眾兩院的法定有效出席人數皆為過半數。國會及參、眾兩院會議應予以公開,除非其三分之二成員決定不予公開。
玻憲法規定,國會每年8月6日在憲法首都蘇克雷舉行例會。會期可持續90個工作日,亦可依照政府的請求,將會期延長至120個工作日。若政府認為不宜在蘇克雷舉行會議,則可另擇地舉行。
按召集範圍,議會會議可分為全會、委員會會議和分委會會議;按召開方式,議會會議可分為普通、特別、預定和常設等。至於議會表決,一般問題簡單多數即可通過;涉及任命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全國選舉法庭等官員的任命以及制定、修改新的法律,贊成票須不低於三分之二。
參、眾議院每周二、周四、周五舉行全體會議,周五舉行各委員會會議。
國會休會期間應成立由參、眾兩院分別選舉產生的9名參議員和18名眾議員組成的議會委員會,該委員會將由副總統主持,參、眾議長分別擔任委員會第一、第二副主席。
大選過後,參、眾議員應在成立新一屆國會前5天之內分別舉行全體預備性會議,選舉產生其領導層,並任命當選的參議員。非大選之後的普通年份,也應舉行類似會議,選舉產生該立法年度的領導層。

議會立法程式

議案內容包括涉及政治行政區劃、金融、民生等不一而足。
任何一名或多名參、眾議員、副總統、政府皆可提交議案。最高法院可以書面方式提交司法或法律改革方面的議案。任何公民皆直接向議會提交關於任何問題的議案。
提交給參、眾議院的議案應交付參、眾議長辦公室,須一式三份,由提交者簽名,並附帶提案緣由以及涉及的法律、法案或決議拷貝。
收到議案後,由參、眾議長交付與議案相關的委員會審核,該委員會作相應報告,在該報告中,可建議通過、修改、補充、推遲予以表決或否決該議案。隨後,交由另一院進行審議。審議分初步審議和詳細審議。
若議案由眾院提出,須交參院審核。若先由參議院提出,則須交眾議院審核。審核過程中,可作修改,此舉可視為批准。修改後的議案退回提交議案之院,若後者以絕對多數通過該議案,則視為通過。若未獲通過,參議長或眾議長可在20天內要求舉行議會全會就相關議案進行辯論。另外,若審核之院未能在20天內就議案表明立場,提交議案之院將另外給予10天期限,期滿後舉行議會全會予以表決。
議案由兩院分別討論獲得通過後,將送交總統頒布。總統應在10天內予以頒布,否則國會主席將履行此項權利。

議員制度

議員的權利

玻國會議員享有以下權利:參與議會會議、不因其履行職務時所發表意見而受侵犯;任何議員自其當選之日至結束任期,享有在未經最高檢察院請求、最高法院三分之二法官授權的情況下,不受刑事指控及審判的權利,被抓現行者不在此列;議員可參選正、副總統或被任命為內閣部長、外交人員和省長;社會安全、社會保險;若擔任議員期間亡故,議會承擔其喪葬費用,其繼承人可領取撫恤金;在國會大樓享有獨立辦公室,通訊服務,相應身份證件;出訪時可獲取外交部頒發的外交護照。
議員可領取津貼,但至少須參加70%以上的會議,方可領取全額津貼。因故不能與會者,可以請假。

議員的義務

議員具有以下義務:遵守並維護憲法、法律和議會章程;參加議會和其所在委員會相關活動;接受並提供信息,必要時與相應官員和機構就涉及國家和地區利益的活動進行協調;定期向其選區的選民報告其履職情況;參加其所在省議員團活動;提交、推動或促進涉及國家、地區或行業利益的議案;就任前和結束任期時,向國家總審計長申報其財產情況;遵守議會道德準則。此外,議員不得以其個人或第三人名義購買或租用公產,不得負責與國家相關的工程或供應契約,不得收取政府給的特許或其他私利。任職期間,議員不得擔任政府公務員,自籌經費機構、與國家進行貿易往來的企業或機構的雇員、所有人、顧問或管理者。

議會黨團

議會黨團按照參加總統選舉的黨派劃分,不承認議會成立後籌組的新黨團。玻參、眾兩院各黨派分別籌組黨團,並選舉產生黨團領袖。

議會辦事機構

玻國會下設有以下機構:國會研究中心,其職責是為議會、國會主席、參、眾議院提供專業技術性諮詢;信息服務機構,為國會提供技術支持服務;歷史檔案服務、社會交流和禮賓部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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