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十

王十

《王十》是《聊齋志異》中的一篇,作者清代文學家蒲松齡

本文選自朱其鎧主編《全本新注聊齋志異》中的卷十一。

基本介紹

原文,注釋,譯文,

原文

《全本新注聊齋志異》卷十一
高苑民王十(1),負鹽於博興(2)。夜為二人所獲。意為土商之邏卒也(3),舍鹽欲遁;足苦不前,遂被縛。哀之。二人曰:“我非鹽肆中人,乃鬼卒也。”十懼,乞一至家,別妻子。不許,曰:“此去亦未便即死,不過暫役耳。”十問:“何事?”曰:“冥中新閻王到任,見奈何淤平(4),十八獄坑廁俱滿(5),故捉三種人淘河:小偷、私鑄(6)、私鹽;又一等人使滌廁:樂戶也(7)。”
十從去,入城郭,至一官署,見閻羅在上,方稽名籍。鬼稟曰:“捉一私販王十至。”閻羅視之,怒曰:“私鹽者,上漏國稅,下蠹民生者也。若世之暴官奸商所指為私鹽者,皆天下之良民。貧人揭錙銖之本(8),求升斗之息(9),何為私哉!”罰二鬼市鹽四斗,並十所負,代運至家。留十,授以蒺藜骨朵(10),令隨諸鬼督河工。鬼引十去,至奈何邊,見河內人夫,繦續如蟻(11)。又視河水渾赤,臭不可聞。淘河者皆赤體持畚鍤(12),出沒其中。朽骨腐屍,盈筐負異而出;深處則滅頂求之。惰者輒以骨朵擊背股。同監者以香綿丸如巨菽(13),使含口中,乃近岸。見高苑肆商,亦在其中。十獨苛遇之:入河楚背,上岸敲股。商懼,常沒身水中,十乃已。經三晝夜,河夫半死,河工亦竣。前二鬼仍送至家,豁然而蘇。先是,十負鹽未歸,天明,妻啟戶,則鹽兩囊置庭中,而十久不至。使人遍覓之,則死途中。舁之而歸,奄有微息,不解其故。及醒,始言之。肆商亦於前日死,至是始蘇。骨朵擊處,皆成巨疽,渾身腐潰,臭不可近。十故詣之。望見十,猶縮首衾中,如在奈何狀。一年,始愈,不復為商矣。
異史氏曰:“鹽之一道,朝廷之所謂私,乃不從乎公者也;官與商之所謂私,乃不從其私者也。近日齊、魯新規,土商隨在設肆(14),各限疆域。不惟此邑之民,不得去之彼邑;即此肆之民,不得去之彼肆。而肆中則潛設餌以釣他邑之民;其售子他邑,則廉其直;而售諸土人,則倍其價以昂之。而又設邏於道,使境內之人,皆不得逃吾昂。其有境內冒他邑以來者,法不宥。彼此之相釣,而越肆假冒之愚民益多。一被邏獲,則先以刀杖殘其腔股,而後送諸官;官則桂梏之,是名‘私鹽’。嗚呼!冤哉!漏數萬之稅非私,而負升斗之鹽則私之;本境售諸他境非私,而本境買諸本境則私之,冤矣!律中‘鹽法’最嚴,而獨於貧難軍民(15),背負易食者,不之禁,今則一切不禁,而專殺此貧難軍民!且夫貧難軍民,妻子嗷嗷,上守法而不盜,下知恥而不娼;不得已,而揭十母而求一子(16)。使邑盡此民,即‘夜不閉戶’可也(17)。非天下之良民乎哉!彼肆商者,不但使之淘奈河,直當使滌獄廁耳!而官於春秋節(18),受其斯須之潤(19),遂以三尺法助使殺吾良民(20)。然則為貧民計,莫若為盜及私鑄耳。盜者白晝劫人,而官若聾;鑄者爐火烜天(21),而宮若瞽;即異日淘何,尚不至如負販者所得無幾,而官刑立至也。嗚呼!上無慈惠之師,而聽奸商之法,日變日詭,奈何不頑民日生,而良民日死哉!“
各邑肆商,舊例以若干鹽資,歲奉本縣,名曰“食鹽”。又逢節序,具厚儀(22),商以事謁官,官則禮貌之,坐與語,或茶焉。送鹽販至,重懲不遑(23)。張公石年宰淄(24),肆商來見,循舊規,但揖不拜(25)。公怒曰:“前令受汝賄,故不得不隆汝禮;我市鹽而食,何物商人(26),敢公堂抗禮乎!”捋褲將答。商叩頭謝過,乃釋之。後肆中獲二負販者,其一逃去,其一被執到官。公問:“販者二人,其一焉住?”販者曰:“逃去矣。”公曰:“汝腿病不能奔耶?”曰:“能奔。”公曰:“既被捉,必不能奔;果能,可起試奔,驗汝能否。”其人奔數步欲止。公曰:“奔勿止!”其人疾奔,竟出公門而去。見者皆笑。公愛民之事不一,此其閒情,邑人猶樂誦之。
據《聊齋志異》鑄雪齋抄本

注釋

【注釋】
(1)高苑:舊縣名,治所在今山東省博興縣高苑鎮。
(2)負:負販。
(3)土商:當地鹽商。
(4)奈河:迷信所傳地獄中的河名。唐張讀宣室志》四:“(董觀死)行十餘里,至一水,廣不數尺,流而西南。……此俗所謂奈河,其源出於鬼府。觀即視其水皆血,而腥穢不可近。“
(5)十八獄:迷信所傳陰曹地府十八層地獄。坑廁:廁所。
(6)私鑄:私自鑄錢。
(7)樂戶:古時犯罪的婦女或犯人的妻女沒入官府,充當樂妓,供統治者取樂。這類人家稱樂戶。後世妓院也稱樂戶。
(8)揭錙誅之本:持微少的資本。揭,持。錙銖:形容微小的數量。《漢書·歷律志》: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說文·全部》:六銖為錙。
(9)求升斗之息:求取賴以……口的微利。升斗,喻指少量口糧。
(10)蒺藜骨朵:古兵器。其制,於棒端綴以鐵制或堅木所制的蒜頭形“骨朵”。即舊時儀仗中的“金瓜”。骨朵上加鐵刺,狀如蒺藜者,稱“蒺藜骨朵”。
(11)繦(qiǎng強〕續:謂人群不斷,如用繩索連線在一起。繦,繩索。此據二十四卷抄本,原本作“繦績”。
(12)畚(běn本)鍤:挖運泥土的工具。畚,箕。
(13)巨菽:巨大的豆粒。
(14)隨在:到處。
(15)貧難軍民:貧困的軍戶和民戶。軍戶,始於南北朝。明清時期,屯衛兵丁以及充配為軍的犯人及其隨配子女和後代,也稱軍戶,其地位低下,生活貧苦。
(16)揭十母而求一子:猶言求十一之利。持十本而求一利。
(17)夜不閉戶:喻治世。語本《禮記·禮運》:“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為大同。”
(18)春秋節:猶歲時節序。春秋,歲時、四時。
(19)斯須之潤:意謂暫時撈到一點好處。斯須,片刻、暫時。潤,沾潤,此指賄賂
(20)三尺法:指法律。
(21)爐火烜(xuān宣)天:爐火旺盛照耀天空。
(22)厚儀:厚重的禮物。
(23)不遑:不敢怠慢。
(24)張公石年宰淄:此據二十四卷抄本,原作“張石宰令淄川”。張嵋,字石年,仁和(今浙江省杭州市)人。康熙二十五年為淄川今。乾隆淄川縣誌·職官志》載:張嵋“精明有才幹,邑中百廢俱舉”。
(25)但揖不拜:只作揖而不行跪拜禮。
(26)何物商人:意為商人是什麼東西。

譯文

高苑有個名叫王十的平民,到博興去背鹽。夜裡被兩個人捉住。他以為是當地鹽商的巡羅兵呢,扔了鹽袋子就想逃跑;可是兩隻腳卻跑不動,就被捆上了。他哀求放了他。兩個人說:“我們不是鹽市裡的人,而是陰間的鬼卒。”王十一聽就害怕了,請求回家一趟,向妻子告別。兩個鬼卒不準許,說:“這次去不一定就會馬上死掉,不過是暫時服一次勞役罷了。”王十問道:“什麼事情?”鬼卒說:“陰間新上任的閻王,看見奈河已經淤平了,十八層地獄的廁所也被糞便填滿了,所以要抓三種人去淘河:小偷、私鑄錢的和私販鹽的;還有一等人,專叫他們掏廁所:那就是妓院
王十跟著他們往前走,進了一座城,來到官署,看見閻王坐在殿上,正在審閱生死簿子。鬼卒上前稟告說:“抓到一個私販成鹽的王十,現 在押到了。”閻王看了王十一眼,很生氣地說:“私鹽販子,是上漏國稅,下害民生的傢伙。像世上那些貪暴的官員和姦商們指定的私鹽販子,都是天下的良民。窮人帶著極少的一點本錢,求取升斗的利息,怎能打成私販呢!”就懲罰兩個鬼卒,買來四斗鹽,連同王十所背的,替他運到家裡。留下王十,交給他一根狼牙棒,叫他跟著鬼卒們去監督淘河的民工。
鬼卒把他領出閻王殿,來到奈河邊上,看見河裡的人夫,用繩子一個連一個地拴著,好像一群群螞蟻。再看看河水,渾濁濁的,泛著赤紅的顏色,臭不可聞。淘河的人都赤身裸體地拿著土筐和鐵鍬,出沒在臭水河裡。朽爛的骨頭和腐爛的屍體,筐里裝得滿滿的,背著抬著運出來;最深的地方,只能扎猛子進去撈取。對於偷懶的,就用狼牙棒敲他們的脊背和屁股。一同監工的鬼卒給他一丸比豆粒還大的香綿丸,叫他含在嘴裡,才能靠近河邊。他看見高苑鹽店的一個商人,也在水裡淘河。王十唯獨對他很苛刻:他進到河裡就捶他脊背,上岸就敲他屁股。那個鹽商嚇得要死。經常泡在臭水裡,王十才住手。經過三天三夜,河工死了一半,淘河工程也就竣工了。仍然是前幾天的兩個鬼卒把他送到家裡,他就突然復活了。 。
三天以前,他出去背鹽沒有回來,天亮以後,妻子開了房門,看見院子裡放著兩袋鹽,王十卻很長時間沒有回來。派人出去到處尋找,發現死在路上。把他抬田家裡,只有奄奄一息,家人都不知什麼原因。等到他甦醒過來以後,他才把原因告訴了妻子。鹽店的商人也在前 天死了,到現 在才甦醒過來。被狼牙棒敲擊的地方,都變成了很大的惡瘡,渾身腐爛,臭得沒法接近。王有意去看他。鹽商看見了王十,還把腦袋縮在被子裡,像在奈河裡一樣。養了一年才痊癒,再做鹽商了。
異史氏說:“管鹽的法令,朝廷的所謂私販,指的是不參加公營的;官府和鹽商所說的私販指的是不參與他們營私的。近來山東的新規定,當地商人隨地設定鹽店,各個店鋪限定在一定的疆域之內。不止是這個縣的老百姓,不準到那個縣去買鹽;就是這個鹽店所屬的民眾,也不準到別的鹽店去買鹽。但是鹽店卻偷偷地設下釣餌去釣別的縣的老百姓:他們賣給別的縣,價格很便宜;而賣給當地人,價錢卻高出好幾倍。又在路上派人巡邏,使他轄境以內的老百娃,都逃不出他的天羅地網。在他的轄境以內,有人冒充外縣人來買他的成鹽,以法懲處,決不鐃恕。因為彼此都互相引誘,所以到店冒充外縣的愚民越來越多。一旦被巡邏的人抓住了,就先用刀子棒子傷害他的兩條腿,然後送到官府;官府就給戴上手銬腳鐐,叫做‘私鹽販子’∶唉!冤枉啊!漏掉幾萬稅金的不叫私販,而背個斗八升鹽巴的卻叫私販;本境賣給外境的不是私販,而本境人在本境買鹽卻是私販,冤哪!法律中‘鹽法’最嚴,唯獨對於窮苦的軍民,背點成鹽換吃的,不予禁止;現 在是別的都不禁止,而是專殺這些窮苦的軍民!這些窮苦的軍民,妻子兒女餓得嗷嗷地要吃的,對上遵守法令不去做賊,對下知道廉恥不去作娼;迫不得已,拿十吊的本錢謀取一吊的利錢。假使一個縣裡都是這樣的黎民百姓,就是夜不閉戶’也是可以的。這難道不是天下的良民嗎!對於那些鹽商,不僅應該叫他們淘奈河,簡直應該叫他們洗刷十八層地獄的廁所!而且當官的在一年四季里逢年過節,接受鹽商一點好處,就用法律幫助他們殺我良民。所以說,為了良民的生活大計,不如去做強盜和私鑄銅錢:做強盜的白天去搶人,當官的像是聾子;鑄錢的爐火沖天,當官的好像瞎子;即使將來去淘河,還不至於像個背鹽的小販子,沒有掙到多少錢,官刑卻立刻加到身上了。唉!現 在當官的沒有慈惠的法制,只聽鹽商的鹽法,一天一個變化,一天一個詭計,違法的人怎能不天天出現,良民又怎能不天天死亡呢!”
各縣的鹽商,接著老規矩,拿出價值幾石鹽的金錢,每年都送給本縣的縣官,叫做供給“吃鹽”。逢年過節,還要送一份厚禮。所以鹽商有事進見縣官,縣官就很有禮貌地接待,和他們平起平坐地說話,有時還給他們獻茶。他們送來一個鹽販子,來不及審問就嚴厲地懲辦。張石年在淄川做縣官的時候,鹽商來見他,遵照過去的老規矩,只是作個揖,沒有跪下磕頭。張石年怒氣沖沖地說:“前任縣官接受你們的賄賂,所以不得不用隆重的禮節接待你們;我自己花錢買鹽吃,商人是個什麼東西,敢在公堂上分庭抗禮!”就喊人捋下他的褲子要打屁股。商人叩頭謝罪才把他放了。後來鹽店抓到兩個背鹽的小販,跑掉了一個,另一個被扭送到縣衙。張石年審問說:“兩個小販,另一個哪裡去了?”小販說;“逃跑了。”張石年說:“你是腿上有毛病不能跑嗎?”小販說:“能跑。”張石年時他說;“既然被抓住了,肯定不能跑;如果真能跑,可以站起來跑跑試試,看你能跑不能跑。”'小販站起來跑了幾步就要站住。張石年說:“往前跑,不要站下!小販撒腿一陣快跑,竟然跑出衙門逃走了。看見的人都笑了。張石年愛民的故事不止這一件,這是他的閒情逸緻,淄川縣的民眾,直到現 在還津津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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