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行政不作為問責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轉變我市行政機關的工作作風,樹立服務意識,切實提高機關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是一種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行政不作為問責辦法(試行)
  • 地點:玉溪市
  • 類型:辦法
  • 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我市行政機關的工作作風,樹立服務意識,切實提高機關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建立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雲南省公務員八條禁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不依法履行職責,以致影響行政機關工作效率,降低工作質量,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不作為問責,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責罰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分級負責辦法辦理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不作為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整改;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停職;
(六)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
(七)引咎辭職、免職或者辭退。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第五條 主管行政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按照管轄範圍和職責分工對行政不作為進行問責。超出其許可權範圍的問責方式,應提出處理建議,移送或報請相應有權機關進行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對責任人的行政不作為問責:
(一)對依法、依規應辦理的事項,黨委、政府和上級組織決定的事項,不按規定和要求落實,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拖延不辦、頂著不辦,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二)對應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公開不及時、不真實、不全面,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三)不依照規定程式進行科學民主依法決策,致使決策失誤,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委託或授權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相關行政職權,或者不依法對受委託者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管,或因監管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五)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或作出明確答覆,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六)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或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事項,不解釋、不說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七)對來文、來電、來函,未按規定簽收、登記、審核、提出擬辦意見,或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及時處理或報送領導批示,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八)在工作中,丟失、損毀行政相對人有關材料或物件,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九)工作中需要與其他部門共同研究解決的事項,當與有關部門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時,未及時報請上級領導或機關裁決,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十)在工作時間內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不委託有關人員代行其職責而耽誤行政相對人辦事的;
(十一)對前來辦事的人員置之不理,或刁難、粗暴對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導致發生衝突的;
(十二)對管轄範圍內的行政不作為問題失察失管,致使管轄範圍內多次出現行政不作為問題,或因行政不作為導致出現嚴重責任事故,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十三)對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災情險情、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重要情況不及時報告和處置的;
(十四)被投訴單位對收到的行政不作為投訴件不調查、不處理、不整改,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包庇袒護的;
(十五)其他行政不作為行為。
第七條 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不作為行為,行政相對人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進行投訴。
投訴人進行投訴,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影響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損害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投訴人進行投訴,可以採取當面、信函和電話方式。
投訴人進行投訴,應當有明確的投訴對象,投訴內容應當具體、客觀、真實,並告知本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方式。
被投訴對象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攔、壓制投訴,或者打擊報復投訴人。
第九條 主管行政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對行政不作為投訴問題的辦理:
(一)對當面或電話投訴:接待(接聽)人員應當細心接待(接聽),問清情況,如實記錄。屬於受理範圍的,應告知已被受理;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機關進行投訴。
(二)對通過信函進行的投訴:應逐件認真登記,確定是否受理。屬於受理範圍的,應告知投訴者該投訴已被受理;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根據投訴問題的性質、內容和管轄許可權,及時交辦、轉辦或明確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者。
(三)承擔投訴件辦理的機關,要認真及時組織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或進行問責。
(四)投訴事項辦結後,應當將辦理結果告知投訴者。
第十條 主管行政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對行政不作為投訴進行調查核實時,有權依法要求被投訴人的單位或個人協助、配合調查,提供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並就相關檔案作出說明。
有權要求投訴人提供相關的檔案、資料,並就投訴事項進行舉證。
第十一條 對行政不作為責任人需要給予政紀處分的,按政紀處分有關規定辦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投訴人、行政不作為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提出覆核申請,覆核機關應在接到覆核申請後的30日內作出覆核決定。對覆核決定仍不服的,可向同級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覆核決定由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可向上級行政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行政不作為的問責結果,應當作為行政機關年終目標責任考核,公務員年度考核、獎懲和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員,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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