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藏族自治州林業局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玉樹州州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09〕74號﹚和中共玉樹州委、玉樹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玉發〔2010〕4號),設立玉樹州林業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州林業環保局承擔的林業管理職責劃入州林業局。
(三)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的職責。
(四)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牧區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加強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
(五)增加對相關林業的國有資產實行資產化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有關林業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擬訂林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議。
(二)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州級林業資金和林業國有資產,監督各級各類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發布相關信息。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擬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實施各類公益林的培育、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封沙育林(草)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負責林木種苗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和技術管理工作。
(五)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和運輸,負責林地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承擔林地徵用的初審工作。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負責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七)組織、協調和指導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防沙治沙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負責沙塵暴災害監測預警和災情信息報送工作。
(八)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檢查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或經營利用。
(九)貫徹執行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工作,對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相關工作。
(十)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工作。指導、監督農牧區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按照許可權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相關工作。負責退耕還林的有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一)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的開發利用。組織實施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十二)負責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導林業隊伍建設。
(十五)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林業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宣傳、檔案、會務、信息、督查、信訪、統計、保密、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擬訂全州林業工作及生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審核全州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承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管理並監督國家、省、州下撥林業資金和林業項目資金的使用;協調指導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承擔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林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職稱的評審工作。
(二)林業科
擬訂全州森林保護、造林綠化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協調和指導開展森林資源調查、植樹造林、封山育林(草)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林木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監督檢查林地和林業資源管理檢查站的管理工作;監督規範木材經營、加工市場,督查林業案件;指導、監督全州退耕還林(草)的重點項目的實施;組織指導全民造林綠化及工程驗收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監督管理全州種苗生產;承辦林業科技項目的申報工作,指導並監督林業實用技術的套用和科技成果的示範、推廣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推廣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林地、林權管理工作,監督林地徵用或林地開發工作;承擔野生動植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工作,開展濕地資源、自然保護區的調查統計、動態監測和保護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州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名。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2名(含州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一)州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為州林業局的掛牌機構。其職責為:擬訂全州三江源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和辦法措施;負責各種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各管理站、管護點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保護所轄範圍內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資源,建立資源檔案;開展自然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二)州森林公安局(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為州林業局管理的正科級直屬機構。核定森林公安專項編制11名,其中:局長、政委各1名(正科級)、副局長1名(副科級)。其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專項鬥爭;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案件和森林火災案件;負責查處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查處的林業行政案件;指導全州森林公安工作;協調和督促查處森林違法案件;會同公安部門指導林區治安管理工作。承擔州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
州森林公安派出所機構:州森林公安局江西林場派出所,核定派出所專項編制6名,副科領導職數1名。具體負責管轄範圍內的森林公安和治安管理工作。
(三)承擔州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承擔州退耕還林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將州林業環保局所屬的州隆寶管理站、州林業工作站和州江西林場事業單位劃歸州林業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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