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藏族自治州民政局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玉樹州州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09〕74號)和中共玉樹州委、玉樹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玉發〔2010〕4號),設立玉樹州民政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區工作職責,推進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組織實施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承擔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負責州級所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管理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擁軍優屬工作。監督施行優撫政策、標準、辦法,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人員安置工作。
(四)承擔救災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核實並報告災情,負責管理救災捐贈工作,監督、管理救災款物。
(五)監督執行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和健全城鄉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牧區五保供養、敬老院建設和管理、農村牧區困難民眾“危房改造”、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參與相關邊界爭議的調查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八)研究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監督執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制度,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社會捐助工作,指導和落實老年人、孤兒和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負責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流浪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救助工作。
(十)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民政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統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和信訪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計畫;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承辦退役士兵的安置和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救災救濟科
擬訂減災規劃;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災情報告;會同有關方面組織災民轉移安置、調查統計和發放災民生活補助及損失補助工作;承辦州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組織實施救災項目;承辦州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有關工作。
(三)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負責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全州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實施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辦法;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管理;指導協調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管理科
擬訂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措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鄉鎮政務公開、村務公開、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人員編制

州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名。其中:局長1名(正縣級)、副局長2名(副縣級)。科級領導職數4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其他事項

承辦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
承辦老齡委辦公室和慈善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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