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1980年9月,玉屏縣召開了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設立了常務委員會。1980年至1983年共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3次,召開人大常委會會議22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地點:玉屏侗族自治縣
  • 釋義:政府部門
  • 職責:選舉縣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
機構簡介,基本介紹,

機構簡介

解放初期,玉屏縣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於1950年2月成立玉屏縣各界人民代表大會,從1950年至1952年,歷經三屆,共召開過9次會議。
玉屏縣人民代表大會於1954年建立,從1954年至1965年,歷經六屆,共召開過9次會議。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僅1970年召開過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1983年9月7日,國務院〔83〕國函字132號檔案批覆,撤銷玉屏縣,建立玉屏侗族自治縣,於1984年9月25日至29日,召開玉屏侗族自治縣首屆人民代表大會。從1984年9月至2009年4月,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歷經七屆,共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30次,召開常委會會議161次。
玉屏侗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現有代表150名,常委會現有組成人員21名。其中,常委會主任1名,副主任7名委員13名。

基本介紹

(一)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玉屏侗族自治縣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由各選區民主選舉產生的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每屆任期5年。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縣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審查和批准本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3、討論、決定本縣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4、選舉縣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
5、選舉縣長、副縣長;
6、選舉縣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7、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8、聽取和審議縣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
9、聽取和審議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10、改變或者撤銷縣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1、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2、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13、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14、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15、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二)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玉屏侗族自治縣人大常務委員會對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
6、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8、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0、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委員會主任、局長的任免;
11、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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