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命令論

《獨立命令論》是杜亞泉所著作品,出自於《杜亞泉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獨立命令論
  • 作者:杜亞泉
  • 作品出處:杜亞泉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記者曩聞人言,前清資政院將開院,學部大臣擬提出關於教育事務之法律案,屬所司起草。所司乃取日本法規大全檢之,則日本法規中關於教育事務者,多為敕令或文部省令,其為法律者,僅《地方學事通則》、《國庫補助實業教育費法》等一二通而已。以白部臣,部臣大喜,以為教育法規,皆可以命令制定之。嗣後學部屢改章程,中學國小制度紛更數次,皆由於此。民國設教育部後,首開臨時教育會議,會議中提出之議案,如《國小教育令》、《中學校令》、《師範教育令》、《實業學校令》、《專門學校令》、《大學校令》等,率稱為令。其他議案,或不稱為令,然決議後悉以教育部令發布之,是援日本法規為先例,猶是前清學部之故智也。不知此等法規,在日本固可以命令定之,而在民國則無此命令權。貿然仿效,其能不負違反《約法》之責任乎?《約法》第三十一條曰:“臨時大總統為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得發布命令並得使發布之。”故吾民國之命令權載於《約法》者,僅有執行命令與委任命令而已。執行命令者,因執行法律而規定其施行之細則,限於行政事項,不能侵及立法事項,且必隨附於法律。必既有其法律,而後有執行其法律之命令,不能離法律而別有所規定也。委任命令者,法律中以屬於立法事項,用明文委任於命令以規定之,故必根據於法律。法律所未嘗委任者,不能以命令定之也。(本志九卷二號論文已述及。)若夫日本之君主,有獨立命令權,載於其國之憲法。獨立命令者,不根據於法律或隨附於法律,凡法律所未曾規定之事件,皆可以獨立命令補充之。世界各國憲法,未有認君主或大總統有獨立命令權者,惟日本憲法第九條下半所載“為保持公共之安寧秩序,增進臣民之幸福,發必要之命令或使發之”云云,即獨立命令權之明載於憲法者。教育事務為增進臣民之幸福,故在日本得依憲法發獨立命令,固非吾民國所能仿效也。且以日本論,其《官制通則》中云:凡閣令以下所規定者,以保持安寧秩序者為限。即以保全警察及行政警察之命令為限。故關於增進幸福之獨立命令,必為敕令。試檢日本法規,則凡《國小校令》、《中學校令》、《師範教育令》、《實業學校令》、《大學令》等,皆敕令而非省令。其屬於省令者,皆執行命令,無獨立命令也。夫以有獨立命令權之日本君主國,關於此等教育令,猶限於天皇親發,而我民主國之教育部乃悉以部令發之,亦至可駭怪矣。
吾民國發布獨立命令,固以教育部為最多,然若、,亦未經參議院議訣者。載大總統得給勳章及其他榮典,但給與勳章榮典與制定關於勳章榮典之法規,其許可權固截然而不能相混。故此等命令,不能視為上所委任也。又若禁售排滿及詆毀前清各項書籍,亦為獨立命令。其他禁令,介乎補充法律與申明法律之間,類似獨立命令者亦不少。(參考本志九卷二號論文。)在歐洲諸國中,憲法上不設獨立命令之正條,而實際上仍發獨立命令者,僅有普魯士而已。學者對於普國之獨立命令權,頗有為之解說者。一說謂普魯士在專制國家之時,國王之命令即為法律。憲法發布以後,凡憲法法律所不制限之範圍內,君主專制之權,尚完全存續。一說謂普魯士憲法第六十二條載法律須國王與兩院一致之文,然憲法中別有條文,概括當為法律性質之事項,列記當以法律制定之事件。故六十二條所為法律,僅指此列記事件而言,其他事件,憲法上不指明當以法律規定者,其獨立規定之權仍屬於國王。凡此諸說,均非正當,第以事實上既與憲法之明條相背,不得不為此曲說以救濟之。而在吾民國上,則更不能以此等勉強之詞為之附會,吾未知吾政府將為何說以自解焉。

作者簡介

杜亞泉(1873—1933),浙江紹興人,原名煒孫,字秋帆,號亞泉,筆名傖父、高勞。早年肄業於浙江崇文書院。曾任紹興中西學堂教習,創辦亞泉學館,出版《亞泉雜誌》等。1904年入商務印書館任編譯所理化數學部主任。1909年起任《東方雜誌》編輯,繼而掌其筆政,前後凡十一年。新文化運動時期提倡中西調和,於1920年迫於情勢辭去《東方雜誌》主編職務。1933年病逝。論著多散見於當時報刊,單行本有《人生哲學》、《博史》等。編者簡介周月峰,1979年生,浙江海寧人。浙江大學歷史系本科、碩士,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現為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講師。主要研究領域為清末至五四時期的思想、文化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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