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人身自由

狹義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體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速捕。毫無疑問,如果一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那么,他的其他權利和自由也就無從說起。因而人身自由是公民所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憲法)第37 條第1教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與其他自由一樣並不是絕對的。國家對人身自由可以限制,甚至剝奪,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有法律的規定。根據《立法法》第8條,刑罰、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有法律才有權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下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均無權規定。二是必須由有權機關作出決定。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作出司法拘留,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刑事拘留,也只能由刑事偵查機關作出。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至於建捕,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是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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