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因果關係條件說

犯罪因果關係條件說是西方刑法學者關於犯罪因果關係的一種學說。此說認為,任何結果的發生都是一定的條件引起的。因此,凡是引起結果發生的條件行為,不論是單一的還是複數的,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都是犯罪因果關係中的原因。並且一切條件行為都是等價的,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同等的原因性力量。

此說曾為大陸法系的德、日等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所採用。但是此說無視條件與原因的區別,無限制誇大條件的作用,具有明顯的不合理性,引起不少刑法學者的反對。許多學者認為,將此學說運用於刑事司法實踐,難免刑事責任的擴大化。因此這一學說為一般刑法學者所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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