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由國家設定一定場所並建立相應機構,對重要的已決犯進行關押和勞動改造的制度。根據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的規定,省、市根據實際需要設定監獄;監獄受人民公安機關的領導,受各級人民檢察署的監督,在有關司法業務上受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1983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監獄等勞動改造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管理。根據1983年9月2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監獄等勞動改造方面的司法業務工作,不再由各級人民法院指導。監獄主要監管不適宜在監外勞動的已判決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要刑事犯。

監獄設監獄長一人,副監獄長1至2人,下設管教、生產、總務等工作機構。監獄實施的勞動改造貫徹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監獄對犯人實施嚴格管制並嚴密警戒,必要時可單獨監禁;嚴禁虐待、肉刑。監獄培養犯人的生產技能和勞動習慣。犯人的衣食標準。按統一規定執行,嚴禁剋扣、挪用。監獄根據情況設定醫務所、醫院等醫療機構,配備必要的醫療設備。犯人可按規定時間接見家屬;外國籍犯人接見家屬時應有翻譯人員在場;遇有特殊情況,可限制或停止接見。對犯人實行立功贖罪,賞罰嚴明的獎懲制度。在刑期已滿,偵察、審判機關通知應當釋放或假釋的情況下,監獄按期釋放犯人,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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