犧牲病故撫恤費

犧牲病故撫恤費是指國家對犧牲、病故的革命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家屬給予的物資幫助。其撫恤對象包括:(1) 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和按解放軍對待並取得了軍籍的人員;(2)在人民解放軍中服務而沒有聳籍的在編職(3) 人民警察和實行義務兵役制的消防民警;(4)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t(5) 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中由國家財政補貼的列入編制的工作人員;(6) 參戰民兵民工以及在縣、區以上領導機關統一組織和部署的民兵訓練中犧牲的農民、城市居民、學校學生等。

上述撫恤對象原在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服務的,由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撫恤;其餘均由民政部門進行撫恤。犧牲病故撫恤費分“一次性撫恤”和“定期定量撫恤”兩種形式,撫恤費給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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