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令

特赦令

“特赦令”又稱為“特赦”, 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

2019年6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發布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對九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赦令
  • 別稱:特赦
  • 含義:赦刑不赦罪
  • 性質: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
大赦與特赦,基本含義,主要區別,發布機構,特赦來源,中國特赦,第1次特赦,第2~3次特赦,第4~6次特赦,第7次特赦,第8次特赦,第9次特赦,專家答問,

大赦與特赦

基本含義

大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不再執行。
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

主要區別

(1)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對象是不特定。
(2)特赦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後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後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單;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單。

發布機構

中國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1975年、1978年和現行憲法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中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特赦來源

無論在東方還是西方,都有根據需要進行特赦的傳統,在封建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裡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國家中(如德國),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裡,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頒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1、對過去當權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過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種新的體系下被看做是非法的,但為了保持國家的穩定和團結,對過去政府及其雇員的罪行實行特赦。高棉(對紅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國家在近代對其過去的當權者進行過特赦。為了使得一個地區或國家獲得和平而對所有非法武裝組織成員或恐怖組織成員施加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國家施行過這樣的特赦令。
2、由於一定的慶祝活動而對部分(一般罪行比較輕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這樣的慶祝活動比如國家元首登基、國王的生日、皇家婚禮、周年的國慶日等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10周年時就曾對清朝廢帝溥儀及部分國民革命軍被俘將領施行特赦。
3、由於法律的更改過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為無罪的人。在有些國家裡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國家裡也可能有其它的機構可以保證他們不必繼續服刑。

中國特赦

第1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對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

第2~3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和1961年12月25日,對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兩次共釋放了11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范漢傑、李仙洲廖耀湘、杜建時等。

第4~6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1964年12月28日、1966年4月16日,對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三次共釋放了145名“戰爭罪犯”。

第7次特赦

1975年3月19日,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並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

第8次特赦

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四類罪犯:
特赦的四類服刑罪犯包括: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犯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第9次特赦

2019年6月25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現行憲法規定,於2015年後再次行使特赦決定權。
特赦令
2019年6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發布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對九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根據國家主席特赦令,對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九類罪犯實行特赦: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四是曾系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五是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國家主席特赦令同時明確,上述九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系貪污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二是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餘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於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三是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四是不認罪悔改的;五是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國家主席特赦令指示,對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專家答問

1問、特赦的法律程式是怎樣的?
根據中國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特赦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予以執行。
具體來說,在監獄和看守所服刑人員由監獄和看守所向服刑人員所在地的中級以上法院,提起特赦建議;社區矯正人員則由相應的社區矯正機構,提出建議。法院根據提出的特赦建議,排查審核,作出特赦裁定,並公示特赦罪犯名單。
2問、被特赦者再次犯罪怎么辦?
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也就是說,被特赦的罪犯如果在5年內再次犯罪,且是故意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會按照累犯受到從重處罰。那么如果在5年後犯罪,雖不構成累犯,不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法院量刑時也會有所考慮。
3問、憲法為何未對大赦作規定?
1954年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憲時大赦和特赦被刪除。直到1978年修憲時,才恢復了特赦。1982年憲法作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赦,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憲法為何未對大赦作出規定?王平表示,大赦和特赦有顯著區別。大赦的對象一般來說可以是整個國家某一時期的各種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區的全部罪犯,還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認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特赦,是對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執行。大赦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對象一般是特定的;大赦後犯罪人再次犯罪一般來說不構成累犯,特赦後再次犯罪有可能構成累犯。
依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這說明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中國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這樣的特赦法律制度設計已經能夠滿足中國赦免制度的法律需求。
4問、貪腐犯罪罪犯會不會被特赦?
貪污受賄犯罪是職務犯罪中性質最為嚴重的兩類犯罪。在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嚴峻複雜的情況下,對貪污受賄犯罪不予特赦主要是出於建設清明政治上的考慮,以彰顯黨和政府堅決反對腐敗的堅強決心。但對貪污受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性質相對較輕的職務犯罪,仍然可以特赦。
5問、不能自理老人釋放後怎么辦?
特赦的第三類罪犯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這部分罪犯釋放後如果沒有經濟來源、沒有法定贍養人,有關部門都做了一些具體的安排,也做了周密的考慮,有關部門都要採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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