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和紀念品銷售

特許經營和紀念品銷售

特許經營和紀念品銷售是指特許權人與被特許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契約關係。在這個關係中,特許權人提供或有義務在諸如技術秘密和訓練雇員方面維持其對專營權業務活動的利益;而被特許人獲準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式等,但由被特許人自己擁有或自行投資相當部分的企業。在奧運會中是指組委會通過使用奧林匹克品牌和智慧財產權等途徑,在本國以及任何可能的國際市場銷售官方特許商品、使組委會收入最大化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許經營和紀念品銷售
  • 類別契約關係
  • 起源美國
  • 類型:生產特許 
定義,起源及分類,特許經營商品,管理政策,

定義

特許經營是21世紀主流的商業經營模式,作為一種經營方法,他可以向任何行業領域擴張。根據中國商務部定義,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契約,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契約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起源及分類

特許經營最早起源於美國,1851年Singer縫紉機公司為了推展其縫紉機業務,開始授予縫紉機的經銷權,在美國各地設定加盟店。撰寫了第一份標準的特許經營契約書,在業界被 公認為是現代意義上的商業特許經營起源。商業特許經營按其特許權的形式,授權內容與方式,總部戰略控制手段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生產特許 受許人投資建廠,或通過OEM的方式,使用特許人的商標或標誌、專利、技術、設計和生產標準來加工或製造取得特許權的產品,然後經過經銷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許人不與最終用戶(消費者)直接交易。典型的案例包括:可口可樂的灌裝廠、奧運會標誌產品的生產。二、產品-商標特許 受許人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和零售方法來批發和零售特許人的產品。作為受許人仍保持其原有企業的商號,單一地或在銷售其他商品的同時銷售特許人生產並取得商標所有權的產品。三、經營模式特許 受許人有權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商號、企業標誌以及廣告宣傳,完全按照特許人設計的單店經營模式來經營;受許人在公眾中完全以特許人企業的形象出現;特許人對受許人的內部運營管理、市場行銷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具有很強的控制。特許經營是連鎖經營的一種。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營業點,在統一的整體規劃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過擴大規模獲得更高的效益。連鎖經營包括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 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契約,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契約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特許經營作為特殊經營模式的特徵是特許人通過契約轉讓使用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在內的特許經營權,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人按照契約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雙方的合作基礎分別是特許人的智慧財產權和經營模式,以及被特許人的投入資本。特許人一般會通過契約掌握特許加盟店的最終管理權,而被特許人對自己的投資擁有所有權。雙方通過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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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係,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伙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誌和管理技術等智慧財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而對於所有的被特許人來說,彼此之間是沒有直接關係的。

特許經營商品

08年奧運會
計畫指導思想
遵照《主辦城市契約》及《第二十九屆奧運會市場開發計畫協定》的規定,遵循“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理念,積極發揮特許商品宣傳北京奧運會,促進民眾參與奧運的作用。廣泛吸收優秀企業參與,建立覆蓋全國的銷售網路,充分滿足廣大民眾對奧運特許商品的需求。結合中國國情,創新管理模式,構建公開、公平、規範的競爭平台。與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密切協作,保證產品質量,加強市場拓展和監管,培育和發展運行規範、競爭有序、秩序良好的奧運會特許商品市場。
工作目標
(一)宣傳推廣北京奧運品牌形象。通過實施特許商品計畫大力傳播北京奧運會、北京殘奧會以及中國奧委會和中國殘奧委會的品牌形象,營造良好的奧運氛圍,廣泛 傳播奧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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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傳北京奧運理念。在特許商品開發和銷售過程中,充分體現“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理念,宣傳“同一個世界,同一個夢想”的主題口號,弘揚中國文化,宣傳北京,宣傳中國。
(三)為中國優秀企業參與奧運會構建平台。努力吸引中國優秀企業參與特許商品開發與銷售,積極推廣“中國製造”的優質產品,推動民族工業發展。
(四)為北京奧運會籌集資金。通過實施特許商品計畫,實現為北京奧運會籌集資金的目標。
開發及銷售市場規劃
(一)特許商品開發規劃
1、特許商品定位。特許商品的定位以有利於推廣奧運品牌形象為目標,以“綠色、科技、人文”奧運理念為指導,倡導創意新穎、品質優良、環保健康的商品開發理念,以面向大眾消費需求為主導。針對不同階段的消費特點和細化的消費需求推出不同層次和特色的特許商品,滿足消費者投資收藏、禮品饋贈和自用消費等需求。
2、商品類別規劃。 隨著奧運消費市場的發展,在主推傳統奧運特許商品的同時,逐步推出不同品類的消費品和時尚用品。
(二)特許商品銷售市場規劃
1、特許商品銷售網路規劃的總體思路。
銷售網路發展要在《奧運特許商品銷售網路總體規劃》的指導下,以有利於奧運品牌推廣、滿足市場需要和方便民眾購買為目標,依靠地方政府商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發揮大型商業連鎖集團、贊助企業營業網點、特許經營商自有銷售網路的優勢,並鼓勵其他社會和個體銷售商參與特許商品銷售的積極性,形成覆蓋全國的特許商品銷售網路。
2、銷售市場布局的基本原則
分區域/渠道授權原則。北京奧組委賦予特許零售商在指定區域/渠道開設銷售點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銷售任務及市場管理的責任,提高對假冒商品的防範能力,避免相互間爭奪商業資源。特許零售商根據與奧組委簽訂的契約在授權範圍內從事開店和經營活動。
分級管理原則。根據不同的特許商品市場發展階段,奧組委授權特許零售商鋪設特許商品銷售網路並對特許零售商進行直接或分級管理。經奧組委批准,零售商可在授權範圍內發展次級分銷商並對其管理。
協調發展原則。發揮各級奧運會市場開發參與者(包括全球合作夥伴,北京2008贊助企業、特許生產商等)現有渠道優勢,鼓勵社會和個體銷售商積極參與。按照奧組委銷售網路總體布局規劃協調管理。
計畫的行銷宣傳
特許商品的行銷宣傳以推廣北京奧運品牌形象,促進特許商品銷售為目標,宣傳北京奧運會、北京殘奧會,弘揚中國傳統文化,展示北京地方特色,營造人文奧運氛圍。
七、特許商品防偽及市場管理政策
為保護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保障特許企業的權益,維護特許經營市場秩序,奧組委將與政府主管部門密切配合,採取有力措施,採用有效的防偽技術,打擊制假販假行為:
(一)提高特許商品防偽技術。特許商品使用標籤防偽技術,每一件特許商品均須配掛一枚防偽標籤,以防假冒商品。
(二)實行工商備案制度。經授權的特許企業及其生產、銷售場所均需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奧組委向特許企業頒發授權證書。
(三)建立維權協作機制。奧組委積極與政府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合作,加強特許商品的生產和市場流通管理,嚴厲打擊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特許商品的行為。
(四)加強抵制假冒商品宣傳教育。奧組委將藉助媒體,開展宣傳教育,提高消費者識別能力,倡導消費者拒絕假冒商品,購買真品支持奧運會。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侵權行為。
基本運營模式
(一)北京奧組委向特許企業授權。奧組委負責制定特許經營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主要行使授權、審批和管理職能,授權企業生產和銷售特許商品,批准企業產品方案及開店申請,收取特許權費及相關費用。特許企業依據授權定點生產、定點銷售,其中特許生產商主要進行商品的設計開發,特許零售商主要從事特許商品的銷售,雙方簽訂契約建立直接的購銷關係,按照商業方式運作。
(二)特許企業向奧組委交納特許權費。特許權費視商品類別不同而採用不同的費率,特許權費率按特許商品零售價的一定比例收取,一般在特許商品零售價的5-15%之間浮動。特許企業按契約規定向奧組委繳納最低保證金和履約保函
(三)特許企業不享有奧運行銷權。北京奧運會特許經營是指北京奧組委授權企業設計、生產和銷售帶有北京奧運會、殘奧會和中國奧委會、中國殘奧委會標誌的商品,但未授予企業奧運行銷權利。因此,特許企業不享有奧運行銷權。

管理政策

特許企業
(一)特許生產商管理政策
1、非排他原則。每個商品類別至少選擇兩家特許經營商。
2、產品方案審批管理。特許商品設計應符合北京奧組委的奧運標誌使用規範和商用指南。同時要求特許商品的設計富有創意。所有產品設計須報北京奧組委批准。
3、商品質量管理。奧組委根據國家關於質量管理的相關規定製定特許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並會同政府質量主管部門不定期對特許商品質量進行檢查。
4、特許商品定價管理。特許商品應保持統一的市場零售價。特許生產商提出特許商品零售價建議,經北京奧組委批准後實施。奧組委將出台特許商品定價指南,引導特許生產商合理定價。
5、特許生產商的零售權。經北京奧組委批准後,特許生產商獲得授權類別商品的零售權。特許生產商設立的專賣店須符合北京奧組委店面形象要求,開店手續及管理政策參照特許零售商的管理政策。
6、財務安排。特許生產商向北京奧組委承擔如下義務:
支付特許權費。特許生產商按照北京奧組委確定的特許權費率支付特許權費。
支付最低保證金。特許生產商須交納最低保證金。一般為每契約年度預期特許權費總額的30%,可沖抵特許權費。
提供履約保函。特許生產商在簽署特許契約時,按照預測年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向北京奧組委提供銀行或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
投入市場行銷費。特許生產商應保證投入一定比例的市場行銷費進行特許商品的市場推廣和宣傳,北京奧組委有權利對市場行銷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二)特許零售商管理政策
1、銷售目標管理。奧組委在審核特許零售商年度開店規劃的基礎上,核定特許零售商契約年度的指導性銷售任務指標,並以此作為考核特許零售商業績依據。
2、開設店鋪管理。特許零售商開設特許商品零售店(包括銷售專櫃及銷售點)須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北京奧組委批准。零售點應特許商品種類齊全,購物環境舒適安全。
3、店面形象管理。特許零售商須按照奧組委《北京2008年奧運會特許商品零售店店面形象手冊》裝修店面,並經奧組委驗收合格後方可開業。
4、分銷商管理。特許零售商可以發展次級分銷商、分銷商須符合北京奧組委的分銷商選擇標準。特許零售商按奧組委提供的分銷服務契約文本與其分銷商簽約,並報奧組委備案。
5、財務安排。特許零售商向北京奧組委承擔如下義務:
繳納特許加盟費。特許零售商按營業面積每年向北京奧組委繳納特許加盟費。根據每個店面營業面積的大小,特許加盟費標準在5000-20000元人民幣不等。特許加盟費主要用於零售網路規劃、市場調查、管理和培訓、市場管理等。
繳納市場行銷費。特許零售商應每年向北京奧組委按照年度銷售收入的2%繳納市場行銷費,作為北京奧組委組織集中宣傳促銷的專項經費。
提供履約保函。在與北京奧組委簽訂特許零售契約時,特許零售商須提供銀行或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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