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共和國憲法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共和國憲法是指1976年8月1日生效。主要內容: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是大英國協內的獨立民主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由議會選舉團選舉產生。立法權屬於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議會。行政權屬於總統。總統任命眾議院多數黨領袖為總理,並根據總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長。內閣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主持,對議會負責。

司法制度以英國習慣法和訴訟程式為基礎。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抗訴法院組成,行使司法權^抗訴法院是國家最高級的法院,進一步抗訴可向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公民不分種族、出身、膚色、政治主張、宗教信仰和性別,享有生活、財產、人身、信仰、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遷徙的權利和自由。年滿18歲的公民享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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