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關係人士

所謂特殊關係人士,主要指兩類人:一是直接或間接地持有一定比例某一種類股票的股東;二是公開發行證券公司的董事及高級職員。

對此,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主要規定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見於其第16節(a) 條的規定,即任何直接或間接持有10%以上註冊股票的人,或為該發行公司的董事或高級職員的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報送報告書,報告其作為所有人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數量以及所有權變化情況。另一種情形見於其第13 節(d) 條、(g) 條的規定,即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取得某種股票5%以上的股份時,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該股票發行公司、該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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