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必須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以區別於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僅適用於以專門知識和技能(如法律知識與技能、醫學和醫療知識與技能、會計知識與技能等)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是因為這些專門知識和技能通常只為少數的、受過專門知識教育與培訓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經驗等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合夥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經營管理方式等都沒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繫,合伙人個人的獨立性極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 外文名:A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性質: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法規定: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與普通合夥企業是不同的,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合伙人即使是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合夥企業造成債務,在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儘管對內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出現由於個別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的合夥企業債務時,沒有過錯的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當然,若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伙人並非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合夥企業的債務,此種情形下與普通合夥企業一樣,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合夥企業債務時,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清償責任,不足時由有過錯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沒有過錯的合伙人不再承擔責任。當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責任後,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按照合夥協定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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