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體

特殊主體

特殊主體,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體所要求的成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為其構成要件的自然人主體。是“一般主體"的對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主體
  • 屬於:是“一般主體"的對稱。
  • 依據:刑法分則條文
  • 別稱:身分犯
刑法分則條文要求行為人在具備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之基礎上,還必須具備特殊的身分條件才能符合犯罪主體條件的那些犯罪的主體即特殊主體。在外國刑法中也稱為身分犯。對特殊主體即犯罪主體的特殊身分,刑法理論上,從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類:其一,從形成方式上區分,犯罪主體的特殊身分可有自然身分與法定身分之別。自然身分指人因自然賦予而形成的身分,如基於性別形成的事實可有男女之分,基於血緣的事實可形成親屬身分;法定身分指人基於法律所賦予而形成的身分,如軍人、公務員、司法人員、證人等。其二,從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影響上看,犯罪主體的特殊身分又可區分為影響定罪的身分與影響量刑的身分,這種分類與外國刑法學中的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的區分大體相當。我國現行刑法規範中要求特殊主體的犯罪涉及數十個條文和罪名。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類型型:
( 1 )軍人違反職責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2條和第25條的規定,構成該《條例》所規定的20餘種軍人違反職責罪,犯罪主體必須具備我國現役軍人或者軍內在編職工的身分。
(2)公務人員違反職責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為兩類:一為一般公務人員違反職責的犯罪,如刑法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等;二為特定公務人員違反職責的把罪,如由司法工作人員瀆職構成的徇私枉法罪、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罪犯罪,由郵電工作人員瀆職構成的妨害郵電通訊罪。
(3)從事特定職業者在職業活動中構成的業務過失犯罪,如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4)具有持定法律身分者在訴訟活動中才能構成的犯罪。如偽證罪要求犯罪主體必須是訴訟活動中具有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的身分。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違反扶養義務構成的犯罪。如虐待罪和遺棄罪。
(6)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的犯罪。如脫逃罪和組織越獄罪。
(7)從事非法職業者才能構成的犯罪。如神漢、巫婆造謠、詐欺罪。此外,對刑法分則某些條文規定的犯罪內容進行邏輯分析,也可了解到只有具備特定身分者才可成為其犯罪主體:如強姦婦女犯和姦淫幼女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男子;陰謀顛覆政府罪和陰謀分裂國家罪的犯罪主體, 一般是黨政軍機構內掌握相當權力的人,甚至是身居黨政軍要職者。對於要求特殊主體的犯罪來說,特定身分是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不具備特定的身分,不能構成這些特定的犯罪。因此,特殊主體對某些犯罪的定罪具有重要的意義,查明行為人是否具備特定的身分條件,有助於劃清特殊主體的犯罪與其他犯罪、與非犯罪行為的界限。法律之所以確認特殊主體條件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有無和大小,是因為對某些犯罪來說,特定身分從主客觀統一上影響了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為人主體惡性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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