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金錢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是指在該項信託中金錢的運用方式和用途由委託人特別具體指定,受託人只能根據委託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託財產。比如,委託人若指定金錢用於貸款時,同時必須詳細規定貸款對象利率、期限、金額擔保條件等;如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則要詳細規定有價證券的品種價格、數量等等。受託人完全按照委託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託財產,一旦出現財產運用損失,都由委託人和受益人負責。投資信託就是一種特定金錢信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定金錢信託
  • 形式: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投資國內基金
  • 特點:只能根據委託人指定的用途運用
  • 例如投資信託等
基本簡介,歷史沿革,性質,形式,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基金,其他,

基本簡介

1. 委託人於信託行為生效時,以金錢 (即所謂之信託資金) 交付信託者,即為金錢之信託。
2. 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一條,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因此各種金錢信託均屬不保本、不保息之業務。

歷史沿革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業務
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始於民國75年,當時中央銀行在外匯管制之時空環境下,為提供國人海外投資管道,舒緩新台幣升值壓力,以函令方式同意銀行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代客戶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嗣後信託業法之頒布施行,1994年3月9日中央銀行配合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修訂,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名稱修正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1974年12月中央銀行發函台灣銀行中央信託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等三家銀行,同意自民國75年元月起可開辦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開辦之初,僅少數企業利用此一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隨著金融環境變遷及業務發展,其他銀行信託部經主管機關核發執照 ,並經中央銀行核可後,亦可辦理此項業務;透過此項業務進行海外投資值得一提的是,壽險業者利用此一管道將壽險資金投資運用於國外有價證券,以分散投資風險。隨著信託業法通過後,利用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除壽險業者外,亦拓展至有意運用此管道投資國外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業務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業務
有價證券之自然人或法人
1976年11月財政部頒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顧問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允許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據以提供境外基金顧問服務,由投資人於取得資訊後逕行匯款辦理,或透過銀行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投資。是以77年4月起,銀行推展透過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投資境外基金。自1980年起新銀行設立,部分無證券承銷執照之新銀行為提供國內基金投資服務予客戶,遂發展出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利用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之管道投資國內。
基金
民國1980年9月11日中央銀行規定,凡經財政部核准經營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業務之指定銀行,得檢附檔案向外匯局申請開辦外幣信託資金業務,惟該信託資金限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據此發展外幣信託業務,信託資金得以外幣收受。
民國90年代初期,由於全球利率走軟,且國內外資本市場均表現不甚理想,為尋求資金之有效運用管道,保本型之結構型商品、連動式債券廣受投資者注意,因此信託業者將此等投資標的納入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之投資運用範圍,並接受客戶委託投資。至1994年為使國內投資人投資境外基金能獲得保障及國內外基金業者得以公平競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3項及第4項訂定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於1994年8月2日頒布施行,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投資境外基金業務納入該辦法管理。

性質

1. 依受託人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之有無,可分為二種,即 (1) 受託人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2)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而前者即為特定金錢信託。
2. 特定金錢信託之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就該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或方法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該運用指示包括投 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特定金錢信託特定金錢信託
3. 特定金錢信託依其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方法,可分為:(1)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2) 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4. 至於受託人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則是指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稱為不指定金錢信託),或僅為概括指定 (稱為指定金錢信託),可由受託人於授權範圍內,依其裁量辦理信託財產運用事宜。

形式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系由委託人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委請受託人代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有價證券系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委請受託人代為投資有價證券。委託方式得以由委託人給予投資規範,選定國外經理金融機構代為操作委託方式得以由委託人給予投資規範,選定國外經理機構代為操作,並選定保管機構代為保管;亦得以由委託人自行制定投資決策,由委託人逐筆指示,並選定保管機構代為保管;亦得以由委託人自行制定投資決策,由委託人逐筆指示投資運用方式。
受託人須依照信託契約約定及相關契約將信託資金交付與國外經理受託人須依照信託契約約定及相關契約將信託資金交付與國外經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並辦理相關信託帳務處理;或依照委託人之逐筆指示投資於指定之有機構或保管機構,並辦理相關信託帳務處理;或依照委託人之逐筆指示投資於指定之有價證券,並辦理續後之交割及信託帳務處理。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

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除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金錢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除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金錢信託業務外,需與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公司簽訂銷售契約,
信託網受託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信託業者受託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提供適合客戶之境外基金;除此之外,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提供適合客戶之境外基金;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基金

信託業者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之國內基金業務除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信託業者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之國內基金業務除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金錢信託業務外,所委託投資之國內基金需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辦理金錢信託業務外,所委託投資之國內基金需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由於以信託關由於以信託關係買賣基金,委託人所購買之利得財富基金列為信託財產,受信託法信託業法之保障,因此頗系買賣基金,委託人所購買之基金列為信託財產,受信託法、信託業法之保障,因此受客戶之鐘愛。

其他

信託業者於受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如涉及未經核准在中國募集發行之外國有價 信託業者於受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時,如涉及未經核准在中國募集發行之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有廣告行為
因此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除其投資標的為境外基金另依發布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應遵守下列事項:
1.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所提供相關商品之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放置。
2.不得主動洽詢媒體公開宣導或刊登該特定商品之相關內容,或舉辦說明會、發布新聞稿
3.不得主動提供或寄發該特定商品說明書予客戶或一般大眾,但已屬特定金錢信託客戶者不在此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