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

我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按照1990 年、1993年全國人大先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這兩個特別行政區有權制定在各自轄區內生效的法律、法規和命令等。

按照1990 年、1993年全國人大先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這兩個特別行政區有權制定在各自轄區內生效的法律、法規和命令等。當然,它們制定的法律、法規不能同全國人大制定的本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相牴觸,必須符合“一國兩制”的精神,也只能在特別行政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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