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物資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在1988.07.18由物資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資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物資部
  • 頒布時間:1988.07.18
  • 實施時間:1988.07.18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物資流通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加速實現物資流通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和《關於省(部、委)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若干規定(試行)》,結合物資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資流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範圍:
(一)套用於物資流通領域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等):
1.物資的維護保養、保管、包裝、裝卸、運輸、計量、檢測等方面的成果;
2.燃料、金屬材料、木材、化工產品和建築材料的節約代用、綜合利用和回收復用和再生、加工利用等方面的成果。
(二)新的科學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術在物資管理中的套用成果,包括為各級物資部門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三)在標準化和科技情報的顯著成果:
1.在標準化工作中研究制定的國家標準、專業標準;
2.在物資流通科技情報的蒐集加工、傳遞報導、分析研究、情報服務、情報技術和情報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四)在物資流通領域,推廣套用國內外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取得顯著效益。
第三條 物資流通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四等:
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金(元)
一等獎 科技進步獎證書、獎狀 3000
二等獎 科技進步獎證書、獎狀 2000
三等獎 科技進步獎證書、獎狀 1000
四等獎 科技進步獎證書、獎狀 500
第四條 申請物資流通科學技術進步獎必須填寫申報書和報齊應有的附屬檔案。
第五條 物資部成立物資流通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主任由物資部主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長擔任,副主任由物資部科教司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司長擔任,委員由部內專業司(含各局級公司,下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擔任。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辦理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物資部科教司。
第六條 申報和評審程式
(一)物資部直屬企、事業單位申報的項目,按行政隸屬關係,逐級審查,合格者,報物資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物資局(以下簡稱省、市物資局)所屬單位申報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按行政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經省、市物資局審定合格者,報物資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由物資部(及專業司)下達給非物資系統的科研項目,其研究成果歸物資部或雙方共享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報經物資部有關專業司審定合格者,報物資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項目主持單位按上述渠道上報。
(二)每次評獎前,由物資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上報的項目進行分類及資格審查後,組織專業評審小組評審。專業評審小組提出評審意見後,報物資部評審委員會審定批准。
第七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應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對貢獻大的人員應當給予重獎,不搞平均主義。
對已獲得某一級獎勵並得到了獎金的項目,只補發高於原獎金的差額部分。
第八條 獲獎者的事跡要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和聘任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九條 獲獎項目如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一經發現,即予撤銷獎勵,追回榮譽獎和獎金,並對有關人員進行批評、通報,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處分。
第十條 物資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另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及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原則上每二年評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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