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士(歐洲君主國的一種爵位)

爵士(歐洲君主國的一種爵位)

爵士是歐洲君主國的一種爵位,是指在戰場上立過功勞或因某種特殊的意義,因而得到國王賞賜田地的人。僅男爵不世襲。爵士來源於西歐封建制度,屬於西歐封建制度中的第二等級,即大封建主,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貴族身份的象徵。

歐洲國家貴族爵位中,從最高級貴族爵位到最低級爵位分別是: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五個等級。華人世界受封英國終身男爵位的有鄧蓮如曾秋坤韋鳴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爵士
  • 簡介:歐洲君主國的一種爵位
  • 來源:西歐封建制度
  • :西歐封建制度中的第二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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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爵士來源於西歐封建制度,屬於西歐封建制度中的第二等級,即大封建主,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貴族身份的象徵。

由來

查理·馬特改革
查理·馬特查理·馬特
查理將國家掌握土地、沒收叛亂貴族土地和部分沒收教會的土地,分封給官員和將領,條件是必須服兵役和履行臣民義務,僅男爵不世襲。受封者不履行義務,收回土地。封主或封臣一方死亡,也收回土地,分封關係終止;繼承人如願繼續以前的關係,必須重新進行分封。這次改革史稱“查理·馬特改革”。
改革影響:中央把土地分封給大封建主,大封建主再把它封給自己的臣下,層層分封,層層結成主從關係,形成像階梯似的等級制。各級封建主實行層層分封,形成以土地為紐帶的封建主與封臣之間的從屬關係,為封建騎士制度和封建等級制度打下基礎,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西歐的封建制度。

歐封建制度

核心:封君封臣制 ——以土地為紐帶的封建主附庸之間的關係。
西歐封建制度等級西歐封建制度等級
封主與附庸的關係:每一層的上下級之間都是領主與附庸的關係,都是從屬關係。封主要保護附庸,附庸對封主要宣誓效忠,交納貢物,打仗時應召出征。

貴族等級分類

公爵

歐洲國家貴族爵位中,從最低級貴族爵位以上的第五級一般在中文裡譯作“公爵”,在王或親王之下,在侯爵之上。是爵位中最高一級。
征服者威廉公爵征服者威廉公爵
歐洲諸國近代的“公爵”稱號比較統一,大多可以歸為三類:從拉丁文dux衍生出的爵位名(例如法語Duc和英語Duke'),此詞源原義是“領袖”;與德語Herzog同源的稱號,詞源是日耳曼語,“領軍”的意思;此外部分斯拉夫國家有Voivode(或類似)稱號,是相似的“戰士領袖”的意思。一般歐洲國王死後大部分是近親的伯爵即位。
三組稱號都源自於對於軍隊首領的稱號。在古羅馬時代,由日耳曼凱爾特蠻族出身而作為僱傭軍為羅馬軍隊所用的將帥,由於沒有正式的羅馬軍銜而統稱為Dux,也因此Dux被認為等同於日爾曼人舊有的軍事領袖稱號,Herzog。羅馬帝國滅亡之後,各部族的軍事領袖成為歐洲各獨立小國的國君,其中許多就以DuxHerzog(或相似的當地名稱)為稱號。直到近代,義大利和德國統一之前的很多小國都以此為稱號,為與擁有相似稱號而不是國君的貴族有所區別,中文一般稱作“大公”,歐洲現存唯一的獨立大公國是盧森堡
歷史上的其它大公國經過合併和併吞,逐漸演變成了由國王授予的爵位。在歐洲各國,公爵都是最高爵位之一,在一些國家公爵以上還有親王,但另一些國家的公爵級別比親王要高。

侯爵

歐洲國家貴族爵位中,從最低級貴族爵位以上的第四級一般在中文裡譯作“侯爵”,在公爵之下,在伯爵之上。近代歐洲各國的“侯爵”名稱相對統一,多數與法語的Marquis同源(例如英語MarquisMarquess、義大利語Marchese等),一部分國家保留了與德語Markgraf同源的名稱(但在德國也通用與第一組同源的Marquis)。
法語Marquis等稱號來自拉丁文marca(邊疆),原意為封於邊疆的諸侯。歐洲中世紀邊疆與內陸的概念區別源自於古羅馬帝國時期對帝國行省管理的劃分,比較穩定的內陸省份歸於元老院管理,而不穩定的邊疆省份歸於皇帝管理。中世紀以後,則把封疆貴族按照相似的概念分作最受君主信賴、管理邊疆的“侯爵”,和管理內地的“伯爵”。德語Markgraf等稱號也有相似的來源,其原意為“[管理]邊疆(mark)的伯爵(graf)”。

伯爵

歐洲國家貴族爵位中,從最低級以上的第三級一般在中文裡譯作“伯爵”,在侯爵之下,在子爵之上。
歐洲大陸部分國家的伯爵爵位名稱出自拉丁文的comes,意為“侍從”。例如,法語“伯爵”為Comte,出自拉丁文comitem,即comes賓格
而在北歐國家,則有不同源的爵位名稱Jarl,原意是“部落首領”,與此同源的是英國的“伯爵”:Earl
德國的伯爵則稱為Graf,使用這一名稱的還有奧地利、匈牙利等其他曾經受神聖羅馬帝國和奧匈帝國直接統治的國家。
此外,英語裡的行政區劃county(一般譯作“郡”或“縣”)則來自法語Comte的英譯,即Count,原意是“伯爵的封地”。

子爵

子爵是歐洲貴族爵位之一,一般高於男爵,低於伯爵。這一爵位在英國出現於1387年。
英文的viscount來自古法文的visconte(現代法文為vicomte)。而這一詞來自中世紀拉丁文vicecomitem,即vicecomes的賓格,vicecomes本意為“副(vice)侍從(comes)”,而“侍從”(comes)則在中世紀也發展成爵位(一般譯作伯爵)。同源的爵位稱號還有法文vicomte和義大利文visconte等。
另外一組也稱作“子爵”的歐洲爵位稱號是德語的burggraf,以及同源的荷蘭語Burggraaf,英語burgrave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歐洲國家歷史上可能既有和第一組同源的爵位稱號(例如義大利的visconte)也有和第二組同源的爵位稱號(同為義大利爵位的burgravio),中文翻譯則視當地爵位系統和習慣翻譯而定。

男爵

歐洲各國貴族爵位中的最末一等一般在中文裡稱作“男爵”。多數國家在男爵以下還有其他世襲稱號、職位,但此類身份一般不被認為屬於貴族。
西南歐諸國的“男爵”一般來源於拉丁語的“per baroniam”,是歐洲封建制度下土地權的一種,意思是由國王直接分封的土地使用權,使用者對國王負有相應的義務。例如英國英格蘭的男爵稱為“baron”,最早是指1066年諾曼征服以後由國王直接授予土地的貴族。因為這一身份是進入議會貴族院的最低資格,男爵被視為貴族中的最低一級。以後,此爵位逐漸發展成為純粹的頭銜,與封地性質沒有一定的聯繫。需要注意的是,西歐一些國家同源的稱號有時不被認為是貴族頭銜,而是貴族以外的世襲平民頭銜,例如蘇格蘭和法國的“baron”。所以蘇格蘭的男爵稱號不是“baron”,而是“Lord of Parliament”,意即“入議會的勳爵”。
德語系國家的男爵則大多稱為“Freiherr”,意思是“自由爵”,最早指的也是除君主以外不受制於其他貴族的分封貴族,而後來發展成為純粹的貴族頭銜。
英國現行爵位制度下,不可世襲的終身貴族爵位限於男爵。華人世界受封英國終身男爵位的有鄧蓮如、曾秋坤和韋鳴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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