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超(徐玉玉案從犯)

熊超(徐玉玉案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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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超,男,徐玉玉案從犯之一。

2017年7月19日,熊超因詐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熊超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重慶市豐都縣
  • 出生日期:1997年10月
  • 學歷:國中肄業
  • 涉及案件:徐玉玉案
  • 抓捕時間:2016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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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簡介

熊超,男,徐玉玉案從犯之一。

人物事件

詐欺經過

2016年8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高都街道中坦社區的18歲女孩徐玉玉,今年高考以568分考入了南京郵電大學。19日犯罪嫌疑人陳文輝夥同陳福地、鄭金鋒、熊超、鄭賢聰、黃進春等人冒充教育局幹部,打來詐欺電話,聲稱有一筆2600元的助學金要發放給她。由於涉世未深,女孩被騙9900元學費。在和家人到派出所報案回來的路上,徐玉玉呼吸心臟驟停,搶救無效後於21日離開人世。而就在徐玉玉離世兩天后,山東理工大學大二學生宋振寧也因被騙子騙走2000元在家心臟驟停離世。
首先,由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網路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台詞劇本,租賃詐欺場所,購買手機、手機卡等作案工具;
其次,被告人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冒充教育局、房產局工作人員撥打一線電話,照本宣讀發放助學金、購房補貼的台詞劇本,誘騙被害人撥打二線詐欺電話領取款項。
然後,陳文輝、鄭金鋒冒充財政局工作人員,接聽被害人回撥的二線電話,以發放助學金、補貼款為由,誘騙被害人向特定賬戶匯款、存款。
最後,被告人鄭金鋒、熊超、陳福地負責轉移詐欺贓款,並匯入陳文輝、鄭金鋒的專門存放贓款賬戶,完成犯罪。

依法被捕

2016年8月26日晚上8點,福建省公安機關經縝密偵查,組織警力抓獲公安部A級通緝令通緝的山東徐玉玉案犯罪嫌疑人熊超(男,1997年10月出生,重慶市豐都縣人)。

詐欺事實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夥,通過網路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賃房屋作為詐欺場所,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的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欺對象,撥打詐欺電話,騙取他人錢款。撥打詐欺電話累計2.3萬餘次,騙取他人錢款總計人民幣56萬餘元,並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其中,被告人陳文輝在九江市、新余市組織實施詐欺犯罪,撥打詐欺電話1.3萬餘次,騙得錢款總計31萬餘元。在詐欺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被告人鄭金鋒在欽州市、海口市組織實施詐欺犯罪,並為陳文輝等人在九江市、新余市實施詐欺時轉移贓款,撥打詐欺電話2.3萬餘次,詐欺金額總計54萬餘元。在詐欺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鄭金鋒根據分工,幫助轉移贓款,作用相對小於陳文輝;被告人黃進春參與九江市、新余市、欽州市的詐欺犯罪,撥打詐欺電話1.1萬餘次,騙得錢款22萬餘元;被告人熊超參與欽州市的詐欺犯罪,撥打詐欺電話1.1萬餘次,騙得錢款22萬餘元,並幫助陳文輝等人在九江市轉移詐欺贓款。在詐欺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陳寶生參與九江市、新余市的詐欺犯罪,撥打詐欺電話1.1萬餘次,騙得錢款27萬餘元;被告人鄭賢聰參與九江市的詐欺犯罪,撥打詐欺電話2千餘次,詐欺金額8萬餘元。在詐欺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陳福地詐欺金額8萬餘元,在詐欺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

一審宣判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鄭金鋒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黃進春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陳寶生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鄭賢聰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陳福地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詐欺款項。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欺犯罪團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撥打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欺,各被告人行為均構成詐欺罪。被告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陳文輝一人犯數罪,應依法數罪併罰。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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