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試行)

2012年6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煤行〔2012〕86號印發《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試行)》。該《規定》分總則、組織建設、班組長管理、現場安全管理、班組安全培訓、班組安全文化建設、表彰獎勵、附則8章44條,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試行)
  • 發布時間:2012年6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2年10月1日
  • 法令號:安監總煤行〔2012〕86號
  • 發布機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 發布機關:中華全國總工會
  • 發布機關:國家煤礦安監局
基本信息,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基本信息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煤行〔2012〕86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總工會,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法務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充分發揮煤礦班組安全生產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提高煤礦現場管理水平,促進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和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了《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屬檔案: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試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試行)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提高煤礦現場管理水平,促進煤礦安全生產,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煤礦開展班組安全建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是煤礦班組安全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煤礦企業建立班組安全建設制度、落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
各地工會要組織協調、督促煤礦企業開展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工作,指導煤礦企業建立工會基層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企業、礦井、區隊到班組的班組安全建設體系,把班組安全建設作為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基層和基礎管理的重要環節,明確分管負責人和主管部門,制定班組建設總體規劃、目標和保障措施。
煤礦企業工會要加強宣傳和指導,積極參與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要建立健全區隊工會和班組工會小組,強化班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條 煤礦(井)是班組安全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圍繞班組安全建設建立各項制度,落實建設資金和各項保障措施,保證職工福利補貼,完善職工收入與企業效益同步增長機制。
區隊(車間)是班組安全建設的直接管理層,負責班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六條 煤礦班組安全建設以“作風優良,技能過硬,管理嚴格,生產安全,團結和諧”為總要求,著力加強現場安全管理、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班組安全文化建設,築牢煤礦安全生產第一道防線。

第二章

組織建設
第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區隊、班組建制,制定班組定員標準,確保班組基本配置。班組長應當發揮帶頭表率作用,加強班組作業現場管理,確保全全生產。
第八條 煤礦企業班組工會小組要設民眾安全監督員,且不得由班組長兼任。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按規定程式在煤礦井下生產一線班組中聘任煤礦特聘民眾安全監督員。
第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以下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班前、班後會和交接班制度;
(二)安全質量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制度;
(三)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四)事故報告和處置制度;
(五)學習培訓制度;
(六)安全承諾制度;
(七)民主管理制度;
(八)安全績效考核制度;
(九)煤礦企業認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煤礦企業在制定、修改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班組信息管理,班組要有質量驗收、交接、隱患排查治理等記錄,並做到字跡清晰、內容完整、妥善保存。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指導班組建立健全從班組長到每個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全面推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將安全生產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班組,完善安全、生產、效益結構工資制,區隊每月進行考核兌現。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依據國家標準要求,改善作業環境,完善安全防護設施,按標準為職工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按規定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工個人健康檔案,對接觸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按有關規定落實相應待遇。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班組作業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明確班組長應急處置指揮權和職工緊急避險逃生權。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班組民主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班組民主活動,認真執行班務公開制度,賦予職工在班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安全獎罰、班組長民主評議等方面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三章

班組長管理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班組長選聘、使用、培養制度和機制,積極從優秀班組長中選拔人才,把班組長納入科(區)管理人才培養計畫,區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原則上要有班組長經歷。
第十七條 班組長應當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一)熱愛煤炭事業,關心企業發展,思想政治素質好、責任意識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模範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和規程措施;
(三)熟悉本班組生產工藝流程,掌握礦井相關專業災害預防知識,具備現場急救技能;
(四)服從組織領導,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創新能力和團隊協作精神,在職工中具有較高威信;
(五)一般應當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及以上現場工作經驗,具有較好的身體素質。
第十八條 班組長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班組長是本班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管轄範圍內的現場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和技術措施,實行對本班組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動態安全生產管理;
(二)負責分解落實生產任務,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科學合理安排勞動組織、配置生產要素,強化以崗位為核心的現場管理,提高生產效率;
(三)負責加強班組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推行作業現場精細化管理;
(四)負責班組團隊、安全文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等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班組長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按規定組織落實安全規程措施,檢查現場安全生產環境和職工安全作業情況,制止和處理職工違章作業,抵制違章指揮,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自身無力解決時有權拒絕開工、停止作業,遇到險情時有在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並組織班組人員安全有序撤離;煤礦企業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契約;
(二)有權根據區隊生產作業計畫和本班組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勞動組織,調配人員、設備、材料等;
(三)有權核算班組安全、質量、生產等指標完成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班組成員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四)企業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班組長任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採取組織推薦、公開競聘或民主選舉等方式選拔班組長;
(二)經選拔的班組長,要按規定履行正式聘任手續,不得隨意更換班組長;
(三)撤免班組長應當由區隊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議,嚴格按相應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班組長考核激勵約束機制,明確班組長崗位津貼,制定班組長績效考核制度,定期進行嚴格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班組長提拔、獎勵、推優評先以及解聘、處罰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依據《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規定,制定班組安全工作標準、操作標準,規範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條 班組必須嚴格落實班前會制度,結合上一班作業現場情況,合理布置當班安全生產任務,分析可能遇到的事故隱患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嚴格班前安全確認。
第二十四條 班組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重點交接清楚現場安全狀況、存在隱患及整改情況、生產條件和應當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第二十五條 班組要堅持正規循環作業和正規操作,實現合理均衡生產,嚴禁兩班交叉作業。
第二十六條 班組必須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作業環境、安全設施及生產系統進行巡迴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現場動態隱患,隱患未消除前不得組織生產。
第二十七條 班組必須認真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加強作業現場精細化管理,確保設備設施完好,各類材料、備品配件、工器具等排放整齊有序,清潔文明生產,做到崗位達標、工程質量達標,實現動態達標。
第二十八條 班組應當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工器具和其他安全生產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確保正確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

班組安全培訓
第二十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重視和發揮班組在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中的主陣地作用,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強化班組成員安全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增強職工遵章作業的自覺性;加強班組職工安全知識、操作技能、規程措施和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安全培訓,提高職工遵章作業的能力。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強化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培訓,提高職工對生產作業過程中各類隱患的辨識和防範能力。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班組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模擬演練,班組成員應當牢固掌握防災、避災路線,增強自救互救和現場處置能力。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班組現場急救知識和處置技能培訓,班組成員應當具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備、及時果斷進行現場急救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確保班組教育培訓投入,建立實訓基地,建立學習活動室,配備教學所需的設施、多媒體器材、書籍和資料等。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對班組長及班組成員進行專題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六章

班組安全文化建設
第三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當把班組安全文化建設作為礦井整體安全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安全文化建設投入,為班組安全文化建設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支持,培育獨具特色的班組安全文化。
第三十四條 煤礦班組應當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事故可防可控”和“班組安全生產,企業安全發展”等安全生產理念。
第三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以提高職工責任意識、法制意識、安全意識和防範技能為重點,加強正面輿論引導和法制宣傳,發揮民眾安全監督組織、家屬協管的作用,培養正確的安全生產價值觀,增強班組安全生產的內在動力。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安全誠信考核機制,建立職工安全誠信檔案,並將安全誠信與安全生產抵押金、工資分配掛鈎。
第三十七條 班組長應當加強人文關懷、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導,提高班組凝聚力,強化班組團隊建設。
第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班組合理化建議與創新激勵機制,鼓勵班組開展崗位創新、質量管理(QC)小組等活動,培育團隊創新精神。

第七章

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積極開展班組建設創先爭優活動,每年組織優秀班組和優秀班組長評選,對班組安全建設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考核,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班組及班組長給予表彰獎勵。
煤礦企業在組織職工休(療)養、外出學習考察活動時,優先選派優秀班組長參加。
第四十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本級總工會,定期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班組、班組長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結合煤礦開展爭創優秀安全班組、優秀班組長、優秀群監員活動,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班組、班組長進行表彰與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會組織依照本規定對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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